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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岩镇南街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协议
甲方: (出租单位)蜂岩镇人民政府
乙方: (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
经甲、 乙双方平等协商, 甲方将位于蜂岩镇南街农贸市场 号 摊位出租给乙方经营, 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将自有位于蜂岩镇南街农贸市场 号摊位出租给乙方经营, 租赁期限自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租赁期内, 甲方有权对外出售摊位。乙方同意放弃摊位优先购置权。甲方对外出售摊位时, 可提前15天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必需于收到甲方解除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搬离摊位, 将摊位完好归还甲方。如乙方逾期未搬离, 甲方将有权采取对应方法收回摊位, 对此造成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
三、 甲方只负责提供摊位具体位置, 供乙方使用和正当经营, 其它任何事项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交纳:
(一)摊位租金: 月租 元/月, 年租金: 元大(大写: )
租金按 (年/季度)支付, 支付时间 。
(二)租赁期间, 摊位垃圾费由乙方负担, 具体标准按每一个摊位来确定收费标准收取计算, 并进行统一分摊。垃圾费总额人民币(大写) 元; 垃圾费按年支付, 且乙方必需在每年度前五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清。
(三) 乙方因负担摊位所产生水电费, 按蜂岩镇统一商用单价及实际损耗计算收取。
乙方若未按时交纳摊位租金, 垃圾费, 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甲方将按乙方所欠款以5%违约金, 直至乙方交清欠款为止; 乙方若拖欠甲方相关费用达一个月,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收回摊位, 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五、 乙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向甲方交纳 元确保金, 此确保金在乙方租赁期满时无任何违约行为, , 且结清全部相关费用后15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 乙方在进场装修时不得损坏甲方设备设施, 破坏摊位建筑结构, 影响周围利害人利益, 如有损坏必需修复或按价赔偿, 摊位交还甲方时应恢复原状。不然, 甲方自行恢复, 所需费用将从确保金中扣除。损坏公物, 照价赔偿。
七、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私自将承租摊位转租或转让给第三方, 不然,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 收回摊位。乙方若因经营方面问题需要解除协议, 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经甲方同意, 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剩下租金30%违约金, 并完整移交租赁摊位给甲方后, 方可解除协议。摊位不得空置, 摊位无故空置达1月以上, 甲方有权收回摊位。且租金及押金不予退还。
八、 乙方承诺不在市场外占道经营, 不得设置内外摊, 不然甲方有权收回市场摊位且摊位租金及押金不予退还。
九、 协议欺满乙方离场时不准损坏, 撤消已装修摊位任何物品, 如有损坏应按原样进行修复, 甲方有权从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中给予扣除。
十、 在事先通知乙方情况下, 甲方有劝指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营业场所,
对所属摊位一切公共设备、 设施进行检验、 维护、 维修和改建; 紧急情况下, 甲方对前述公共设备、 设施检修不受事先通知限制; 且因对公共设备设施检验、 维护、 维修和改建而造成乙方摊位影响,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十一、 乙方在经营时, 应遵守甲方制订市场管理各项制度与相关要求。服从市场公共管理。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占有市场公共过道、 公共区域、 公共空间, 不得随意超越范围经营, 不得混类经营, 不得搞恶意竞争, 不得欺行霸市, 不得违法经营。不然,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收回出租摊位, 所剩租金不予退还且摊位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在签署摊位租赁协议同时必需签署市场相关责任书。
十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字后生效。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 甲, 乙双方须另行约定协议。
甲方单位(盖章)蜂岩镇人民政府
甲方代表:
签字时间:
乙方单位:
乙方代表:
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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