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
业
服
务
委
托
合
同
物业服务委托协议
甲方: 韶关市昊德置业有限企业 ;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林忠波 ;
地址: 韶关市芙蓉北路74号之一 ;
邮编: 512028 ; 联络电话: 。
乙方: 韶关市卓阳物业服务有限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
法定代表人: 黄慧铭 ;
地址: 韶关市芙蓉北路74号之一综合楼二楼第一间 ;
邮编: 512028 ; 联络电话: 。
资质等级: 三级(暂定一年) ; 证书编号: 粤韶物管证字1050147号。
依据《中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通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甲乙双方在自愿、 平等、 协商一致基础上, 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明日星城 (物业项目名称)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 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物业基础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础情况
物业名称 明日星城 ;
物业类型 商住小区 ;
座落位置 韶关市韶关大道1号 ;
建筑面积 约167609.24㎡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 韶关大道 ;
南: 韶关市武江区检察院 ;
西: 韶关市粤北第二医院 ;
北: 韶关市振华中等职业学校 。
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 明日星城A栋首层 ;
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250平方米左右 。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物业交付前
1、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乙方应前期介入, 对工程进行适时跟踪, 乙方提出合理意见, 甲方应立刻进行处理;
2、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与原设计有变动, 应立刻通知乙方。
物业交付后:
1、 物业共用部位维修、 养护和管理;
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 维修、 养护和管理;
3、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清洁卫生, 垃圾搜集、 清运及雨、 污水管道疏通;
4、 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
5、 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6、 公共秩序维护、 安全防范等事项帮助管理;
7、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乙方提供其她服务包含以下事项:
1、 有偿便民服务 ;
2、 无偿便民服务 。
第四条 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应达成约定质量标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以乙方投标文件为准, 详见投标文件。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 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 包干制 方法: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法定产权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 以房地产证记载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 以物业买卖协议中约定建筑面积为准)交纳, 包干使用, 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受或负担, 具体标准以下:
多层住宅: 无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1.68 元/月.平方米; (房屋总层数在七层(含)以上)
别墅: 无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无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暂定 元/月.平方米;
餐饮物业: 无 元/月.平方米。
会所: 无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关键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职员资、 社会保险和按要求提取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 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利润;
(12)经业主同意其它费用 。
乙方根据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并按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要求做以下约定: 按《韶关市物价局、 韶关市住房与城镇建设局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中要求进行确定 。
第七条 业主应于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甲方不得对业主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作出减免承诺。
物业已完工但还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物业, 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根据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标准全额交纳。
业主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从其约定, 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承租人之间交费约定, 业主应立刻书面通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 业主或者承租人应该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 业主或承租人应在 每个月10日前交纳。
第四章 物业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法:
1、 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 车库车位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 车库车位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用。
2、 停车场属于甲方全部、 委托乙方管理,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 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150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 车库车位 250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 车库车位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用。
3、 停车场车位全部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 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 车库车位 40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此项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市、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4、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依据价格部门相关要求确定。
第九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临时停车除外)签署书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权利义务。
需要进行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全部停车场、 会所及其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 乙方应单独立帐, 独立核实。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关键用于补充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2、 所得收益用于车场、 会所工作人职员资、 福利 ;
3、 。
第十一条 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 物业使用人需要后, 建设单位将停车场出租给本区域业主、 物业使用人以外其她人, 其租赁协议期限不得超出六个月。
第五章 物业承接验收
第十二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 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共用部位: 建筑物基础、 承重墙体、 柱、 梁、 楼板、 屋顶以及外墙、 门厅、 楼梯间、 走廊、 楼道、 扶手、 护栏、 电梯井道及设备间等;
2、 共用设备: 电梯、 水泵、 水箱、 避雷设施、 消防设备、 楼道灯、 电视天线、 发电机、 变配电设备、 给排水管线、 电线等 ;
3、 共用设施: 道路、 绿地、 人造景观、 围墙、 大门、 信报箱、 宣传栏、 路灯、 排水沟、 渠、 池、 污水井、 化粪池、 污水处理设施、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消防设施、 安防监控设施、 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三条 甲方应处理物业查验中发觉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问题, 具体处理措施以下:
1、 对查验过程中发觉问题由甲方立刻进行整改, 整改后再提交乙方进行查验并将整改合格项进行验收 ;
2、 对未完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由甲方立刻进行完善, 完善后提交乙方进行查验并对完善项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措施》要求签署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负担责任依据。
第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 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 物业报建、 同意文件, 完工总平面、 单体建筑、 结构、 设备完工图, 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完工图等完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买卖协议复印件及安装、 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 场地、 设施设备清单;
5、 物业及配套设施产权清单;
6、 物业服务用房清单;
7、 物业使用、 维护、 管理必需其她资料。
8、 供水、 供电、 供气、 有线电视、 光纤入户等协议复印件;
9、 经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乙方自愿接收)管理其她资料 。
第十六条 甲方确保交付使用物业符合国家要求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要求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负担物业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对由甲方因施工质量等引发纠纷, 甲方要立刻处理, 并对相关业主作出解释, 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解释工作。甲方委托乙方给予处理, 要支付对应费用。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 乙方应配合甲方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管理规约, 内容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
乙方依据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管理服务时, 甲方、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需配合。
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劝戒、 阻止、 汇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等必需方法, 阻止业主、 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应立刻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立刻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诉, 接收甲方、 业主、 物业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 确需临时占用、 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 场地, 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和乙方同意。临时占用、 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 场地, 应在约定时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业主、 物业使用人应签署书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就许可施工时间、 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 装修确保金(押金)、 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等事项进行约定, 并事先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严禁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 10月1日前(具体时间)按相关要求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装修标准应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全部, 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供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无偿使用, 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住宅专题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题维修资金实施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 业主决议、 政府监督标准, 按政府相关要求交纳、 管理和使用。
业主应于签署商品房交易协议后, 协议鉴证前按 (政府当期要求标准)元/平方米将住宅专题维修资金交纳至政府在要求开设银行住宅维修资金专题帐户。(由建设单位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题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关键用于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 更新和改造, 不得挪作她用。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题维修资金续筹: 按韶关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第八章 物业保修金
第二十八条 物业保修在房屋质量确保期限内由甲方负责保修, 保修期外(甲方自行保修或委托乙方保修)。
第二十九条 保修措施按相关要求实施, 具体约定见《物业保修协议书》或《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要求, 致使乙方管理服务无法达成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由此给业主、 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三十一条 除前条要求情况外, 乙方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以至达成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 第七条约定, 私自提升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 乙方已经收取,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 拒绝或拖延推行保修义务, 业主、 物业使用人能够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 修复费用及造成其她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负担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物业管理服务中止;
2、 乙方已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
3、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临时停水、 停电、 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
4、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讯、 有线电视及其她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
5、 业主未经乙方同意或不听劝阻, 违反政府相关法规, 私自对物业建筑结构或公共设施动作造成损失。
第十章 其她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期限自 年 3 月 1 日起至 年 3 月 31 日止。但在本协议期限内,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生效时, 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服务协议期限届满三个月前, 业主委员会应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协议, 应该在物业服务协议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 业主委员会应该在物业服务协议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协议。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物业服务协议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协议期限届满, 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 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根据原协议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协议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 乙方应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要求资料和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还未成立, 移交给(居民委员会会、 村民委员会) 居委会 代管。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署物业买卖协议, 应该将本协议作为附件。
第三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协议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约定, 业主应负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立案。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在推行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1、 2 种方法处理:
1、 向 当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肆 份, 甲、 乙双方各执 壹 份, 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立案)。
第四十三条 本项目甲、 乙双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和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书, 为本协议附件,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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