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怀 远 县 包 集 中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细 则》
-2-28
包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 强化依法治校意识, 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预防和降低违纪行为, 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全方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安徽省全日制一般中学学籍管理要求》(9月)、 《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 并结合我校实际, 参考《包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措施(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1.学校重视培养学生自理、 自育、 自律能力, 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标准, 实施宽严结合, 辅以必需纪律约束和处分, 确保校规校纪严厉性和权威性。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 应受到对应纪律处分。
2.对违纪学生, 必需本着慎重、 坚持疏导为先、 教育为主, 家校配合, 把违纪学生处理作为教育手段, 使之达成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目。对学生处理, 坚持规范有序、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确保事实要清楚, 依据正确, 严格手续, 处分合适。
3.依据学生所犯错误性质、 情节, 造成后果, 偶犯还是屡犯, 本人对错误认识和态度, 给予下列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 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 留校察看(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六)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高中学生, 开除学籍须经县教体局同意)
4.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处分决定必需依要求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受处分学生, 其品德素质评定为不合格。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 加重处分, 并给予不超出一周督促反省时间。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 在以后升学、 从军、 入学等事件中学校将出具品德不合格证实或不予品德不合格证实。
5.受到纪律处分(不含通报批评)学生取消校内资助, 受到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有享受国家补助者一律停发。
第三条: 1.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 可申请取消处分。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在半学期后, 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 留校察看在一年后, 据表现可考虑给予撤消。
2.凡申请取消处分者, 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 由所在班级学生代表、 班主任及年级主任集体研究, 提出书面提议汇报, 学校做出对应书面决定, 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3.借读(插班)生违纪与在籍生相同处分。借读插班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 应责令其回原学校, 不许可在我校继续学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 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认错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或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 在原毕业学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3.违纪群体(团伙)中组织者、 策划者。
4.指使、 挑唆或伙同她人打架斗殴、 煸风点火, 扩大事态、 知情不报、 有意隐瞒事实真相、 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
5.勾结校外人员勒索她人财物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 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或向他人提供凶器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 主动有效地阻止事件(事态)发生、 发展者。
2.违纪后, 能主动认可错误, 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检验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者。
3.确系她人胁迫或诱骗, 并能主动揭发、 认错, 态度很好者。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对常常无故迟到、 旷课等违反学习制度者, 给予对应处分。
1. 一学期内, 无故旷课(含早、 晚自习)累计课时达成:
(1)5课时者, 给予通报批评。
(2)6-10课时者, 给予警告处分。
(3)11-20课时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21-30课时者, 给予记过处分。
(5)31-40课时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41课时以上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 旷课时数累加计算, 并视情节从重处分, 以最终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3.上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其它读物, 带手机等电子设备, 一经发觉一律由班主任代管至学期结束, 并进行批评教育, 屡教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上课不认真听讲, 做与课堂无关事情, 常常不交或拖交作业, 干扰她人学习, 破坏课堂秩序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考试作弊者, 除此次考试以零分计外, 视情节给给予下处分:
(1)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考场规则,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干扰监考工作,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 行为不文明者, 给予对应处分。
1.不尊重教职员, 如直呼其名, 粗语顶撞, 起哄戏弄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辱骂教职员,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殴打教职员, 情节恶劣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与同学之间不团结, 戏弄辱骂、 欺侮、 威吓同学, 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 开不正当玩笑,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或纠缠异性同学, 且教育不改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 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 影响上课、 自习、 集会、 演出等正常秩序, 不听劝说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隐、 匿、 毁弃或私拆她人邮件或物品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期间, 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场所, 如营业性舞厅、 网吧、 电子游戏机室, 一经发觉,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在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皮、 纸屑或其它杂物者, 义务进行卫生值日或值周, 并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损坏公、 私财物者, 视情节给给予下处理:
1. 因为过失损坏公、 私财物, 除经济赔偿外, 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2. 有意损坏公、 私财物者, 除赔偿损失外, 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恶劣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挑起事端。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一旁助威。
(4)为她人作伪证, 给调查增加困难。
3.有下列情形之一,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策划她人打架。 (2)纠集她人打架。
(3)持械打架。 (4)为她人打架提供凶器。
4.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 不经过组织, 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处理或组织她人提供伪证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 除受以上处分外, 还要负担受害人医疗费、 护理费、 营养费等一切必需费用。情节严重, 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收看、 复制、 传输淫秽物品, 还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给给予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 录相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 书画淫秽文字、 画像, 制作、 复制、 传输或隐匿淫秽物品,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偷窃、 诈骗、 抢夺、 抢劫、 弄虚作假等行为, 还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作以下处理:
1.有偷窃行为。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数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超出100元者 , 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偷窃公章、 保密文件、 试卷、 档案等物品未遂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 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为作案者放哨、 提供信息、 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 窝赃者等, 与作案者同论。
(6)经公安部门确定撬窃者, 虽未窃得财物,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敲诈她人财物, 或向她人索要钱物, 或向她人借钱不还, 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恶劣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3.有抢夺、 抢劫行为,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严禁吸烟、 酗酒, 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对因酗酒而引发打架斗殴行为, 从严从重处理,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1.拨打骚扰电话, 影响她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2.违反网络管理相关要求, 利用网络散发不负责任言论者, 违规上网者。
3.常常不参与集体活动如课间操、 升国旗以及公益劳动者.
4.有翻越、 攀爬校园大门、 围墙、 栅栏等行为者; 如所以发生伤害事故, 由学生自己负责。
5.学生在校期间无故离开校园, 夜不归宿, 经教育不改者。
6.不穿校服、 不戴门卡胸牌、 出入校门不下车、 留长发、 带零时、 带饮料(纯净水除外), 屡教不改者。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1.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 应快速立刻。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 通常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纪学生处理结果, 要以公告形式通告全校(特殊情况下除外)。
2.多种处分由犯错误学生写出书面检验, 由班主任、 年级主任经手处理, 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及学生违纪事实调查统计书面材料, 并提出处分等级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
3.政教处审核后, 书面报送校长室, 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处分。
4.政教处填好《包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记录表》, 宣告对学生处分结果, 并通知其监护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由家长带回)。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实施
1.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 在公布之前, 政教处要指定专员和受处分学生谈话, 做好其思想工作, 并推行签字手续和谈话统计制度, 将签字处分决定分别送政教处、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 并按要求装入学生档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
2.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管理应严格实施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专员、 专柜管理, 严格实施文件查阅、 文件进出程序, 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处分撤消
第十六条: 接收处分学生, 对自己错误有较深入认识, 并能从实际行动更正, 符合“违纪学生处分要求”第三条之时限要求, 经本人书面申请, 由所在班级学生代表、 班主任及年级主任集体研究后, 报德育处审核、 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经过, 方准给予撤消处分。若学生在受处分期间, 有重大立功表现, 可提前实施撤消程序。
第十七条: 处分期间教育要求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 应每个月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 政教处
每学期对受处分学生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2.学生受处分后, 经考察确有进步, 可给予撤销处分。
3.学生受处分通常时限为一年, 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 可延至毕业前夕,
若还无悔改之意, 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假如一年期满, 仍
不能解除, 可视情况延长察看时间, 但延长时间不超出一年。假如延长
时间到期, 仍不能解除, 则勒令退学。
附则:
1.本细则未列举到违纪行为, 可依据《中小学生守则》、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相关内容, 参考类似条款给予对应处理和处分。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校长室。
怀远县包集中学
-2-28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