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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问室询问室讯问室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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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候问室管理要求 一、 侯问室有被继续盘问人时, 必需由民警值班看管, 严禁不含有些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参与值班看管。 二、 看管民警应坚守岗位, 切实推行职责, 认真统计值班情况, 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严禁脱岗和睡觉。 三、 严禁将未同意继续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私自送入侯问室, 严禁将不一样性别被盘问人送入同一侯问室。 四、 被盘问人送入侯问室时, 看管民警应该问清其身体情况, 发觉被盘问人有外伤、 严重疾病症状和其它异常情况时, 应该立刻汇报办案单位带班领导, 立刻妥善处理。 五、 将被盘问人送入侯问室时, 对其随身携带物品应该制作《暂存物品清单》, 经被盘问人签字或捺指印确定后妥为保管。 六、 在继续盘问期间应该为被盘问人提供基础饮食; 对继续盘问12小时以上, 应该为其提供卧具。 七、 看管民警率领被盘问人离开侯问室如厕时, 必需严加看管, 预防发生事故。 问询室管理要求 一、 问询室关键用于问询违法嫌疑人、 被侵害人及其她证人, 不得从事其她无关工作。 二、 问询违法嫌疑人、 被侵害人及其她证人, 必需由不少于两名民警进行。 三、 问询前, 应该了解被问询人身份以及违法嫌疑人、 被侵害人及其她证人之间关系, 并通知其如实提供证据; 办案人员不得向被问询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情见解。 四、 应该通知被问询人, 对办案人员提问有如实回复义务以及对本案无关问题有拒绝回复权利。 五、 问询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时, 应该通知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到场, 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不能到场, 能够通知其老师到场。 六、 问询聋、 哑人时, 应该有通晓聋、 哑手势人参与, 并在问询笔录上注明其聋、 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姓名、 住址、 工作单位和职业。 七、 问询笔录应该交给被问询人查对或者向其宣读, 许可更正或者补充; 笔录经查对无误后, 应该由其在问询笔录上逐页署名并捺指印; 问询笔录上所列项目, 应该按要求填写齐全; 办案人员、 翻译人员应该在问询笔录上署名; 问询情况能够依据需要录音、 录像。 八、 被问询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说, 应该准许; 被问询人应该在陈说末页上署名并捺指印; 办案人员接收后, 应该在首页右上方签注收到时间、 地点、 总页数, 并署名。 九、 对问询中包含隐私和秘密, 应该保密。 讯问室管理要求 一、 讯问室关键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 严禁在讯问室从事其她工作。 二、 讯问室标准上只限单位内部使用, 因工作需要, 本局其她单位或外地办案人员要使用讯问室, 必需由单位责任人同意, 并做好登记。 三、 讯问过程须全程录像, 并刻录成光盘存档保留。 四、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需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而且不得同时讯问多名犯罪嫌疑人。 五、 讯问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必需坐在讯问椅上, 并将座位上锁。 六、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应该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说和辩解;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她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如实统计嫌疑人陈说和辩解。 七、 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讯问纪律, 保持态度严整, 言行文明, 不得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谈论和从事与讯问工作无关事。 八、 讯问期间,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讯问室。 信息采集室管理要求 一、 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由办案单位民警负责, 信息员负责信息采集室日常管理。 二、 信息采集坚持“谁承接、 谁负责、 谁采集、 谁录入”标准。 三、 应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指、 掌纹、 血样、 人员信息等资料全方面采集。 四、 信息员负责保养好设备, 确保完好无损, 良好运转, 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科学, 符合安全、 保密要求。 人身安全检验管理要求 一、 对进入办案区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投案自首人员, 首先要进行安全检验; 检验是否藏匿危险物品、 违禁品; 必需时, 进行人身检验, 查看其身体表面特征, 确定其身体各部有没有缺损、 伤害, 确定生理状态情况等。 二、 对女性人身、 安全检验, 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 性病检验只能由医生进行。 三、 对拒绝人身、 安全检验犯罪嫌疑人, 经办案单位责任人同意, 能够强制检验。 四、 对安全检验发觉被嫌疑人员身上有伤情, 在讯(询)问时, 要问清致伤具体原因、 致伤地点、 致伤人员, 并在讯(询)问笔录中统计; 同时要对伤情摄像或拍照固定。 五、 检验后发觉有伤情, 应该立刻将被询(讯)问人员及伤情情况报督察部门立案。 六、 对被询(讯)问人员身上有伤情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报备, 引发其她问题, 根据要求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物证保管室管理制度 (一)物证保管室由专员管理, 未经办案单位领导同意,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物证保管室。 (二)保管人员接收涉案物品时, 应该场与办案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查验查对, 确定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三)保管人员对涉案物品应该分类别建立统一台帐, 填写书面《涉案物品记录表》; 对涉案物品应该逐案逐物进行编码、 拍照, 并按规范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 确保信息录入质量和数据安全。 (四)保管人员应该定时对保管物品、 文件进行检验, 保持室内整齐、 通风, 认真落实防火、 防水、 防毒、 防虫、 防盗等方法。 (五)办案人员因识别、 估价、 判定、 质证等工作需要, 经办案部门责任人同意, 能够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物品, 但应该严格推行调取、 归还手续, 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署名。 (六)任何人不得借用、 挪用、 调换、 截留、 私分、 损毁或者以其她方法私自处理涉案物品。对包含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物品, 应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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