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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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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协议 钢结构工程协议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工程名称: 协议编号: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协议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依据中国《协议法》、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结构形式: 四、 建筑面积: 以施工图纸建筑面积为准 五、 层数、 建筑高度: 六、 工程项目同意文号: 七、 资金起源: 自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 工程承包范围 厂房钢结构工程 二、 本工程基础设计由 发包人 负责并负担费用, 预埋构件制作由 承包人 负责, 安装埋置由 发包人 负责、 承包人负责现场指导, 基础施工由发包人负责并负担费用。 三、 钢结构施工图纸由 发包人 设计制图。由 发包人 审核并签图章。 第三条 协议价款 一、 本工程协议价款: 计人民币(大写): ¥: 万元。, 承包人负责将到场屋面板、 墙板根据图纸设计要求完成安装。 本协议为包干协议价格, 协议签署后, 材料价格上下浮动小于150元/吨不影响协议总价。承包人因根据协议总价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协议价格包含材料费、 加工费、 构件制作、 运输、 工程安装费。本协议价格不含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用(若存在)。 三、 本协议承包工程量以双方协定范围为准, 范围以外工程及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 按以下标准和措施计价, 追加协议价款: 1、 协议报价单中已经有相同单价, 按该单价实施。 2、 协议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 按双方确定追加价款实施。 3、 工程量增减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要求实施。 四、 本工程最终止算价款为: 固定协议价+追加协议价款费用。 。 第四条 变 更 一、 因发包人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 由发包人负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 材料设备增加, 追加材料设备款; 2、 工程量增加, 追加协议价款; 3、 造成承包人构件制作和安装返工、 停工或材料积压, 赔偿损失; 4、 造成工期延误, 工期顺延。 二、 本协议总造价经双方约定后,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但发生图纸变更和发包人工程量增减时, 以工程联络单形式, 可作调整。 三、 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在承包人没有加工制作前提下, 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代表发出变更通知及相关要求, 进行变更。因变更造成协议价款增减由发包人负担, 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四、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私自变更设计发生费用和由此造成发包人直接损失, 由承包人负担, 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五、 协议推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她实质性变更, 由双方协商处理。 六、 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汇报之日起5天内给予确定, 无正当理由不确定时, 自变更工程价款汇报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已被确定。 七、 发包人代表确定增加工程变更价款为追加协议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五条 发包人代表、 项目经理、 监理 一、 发包人工地代表 1、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发包人推行本协议代表人。工程师必需由含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担任。 2、 双方往来工程联络单、 通知书、 验收单、 结算单、 确定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 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人含有法律约束力, 但工程师无缔约权。相关与本协议相冲突签单无效, 除非经发包人追认。 3、 工程师或其委派代表签发前述函件及指令, 一经书面递交承包人工地代表(本协议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人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 承包人对工程师发出指令、 通知等有异议时, 在48小时内向工程师或发包人书面提出。可采取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方法, 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工程师或发包人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做出签复, 逾期则视为确定承包人异议。 5、 情况紧急时, 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 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再予书面确定。承包人认为指令不合理, 可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异议, 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二十四小时内做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决定,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担, 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6、 发包人派驻工地工程师为 名。姓名为 。以上人员含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 发包人更换工程师及监理,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推行前任应负责任即协议中约定义务和其职权内承诺。 8、 工程师权力自协议生效时产生, 至协议终止时终止。 二、 工程监理 1、 本协议发包人委托 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监理企业委派 为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协议中也称工程师。 2、 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对施工质量、 建设工期、 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人进行检验、 监督和管理, 其享受权力不得超越发包人工程师所享受权力。 3、 监理工程师职权与发包人委派工程师相同, 其签发指令、 确定书等多种函件, 其效力与发包人工程师相同, 除非发包人有尤其限制, 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六条 施工准备 一、 承包人施工准备工作 1、 设计完成, 发包人确定后 年 月 日前,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蓝图 2 套, 承包人应派员参与发包人组织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发包人提出书面会审纪要。 2、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 承包人应予修改, 对应工期顺延。包含增加费用, 由发包人负担相关费用。 3、 设计图纸会审确定后, 承包人即应组织设备、 原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 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 构件、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需在协议约定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 5 天送交发包人。 5、 构件已制作, 含有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准备进场安装。 二、 发包人施工准备工作: 1、 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修通, 以可满足吊装作业为准; 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至约定地点, 能满足用水用电需要; 施工场地平整压实, 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 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障碍物, 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进出。以上工作概括为“六通一平”, 发包人确保符合进场施工条件, 并负担前述工作费用。 2、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资料、 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 对资料正确性负责。 3、 协调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古树古木及文物保护工作, 并负担前述事项费用。 4、 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她施工所需证件。 5、 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施工图。 6、 帮助承包人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7、 发包人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 并向承包人发出进场施工书面通知。 第七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 开工日期: 大约确定为 年 月 日, 正式开工日期应在工程含有施工条件, 经双方书面确定开工汇报之日期为准。 完工日期: 经双方书面确定开工日期第三天开始总日历天数 天内完成。 二、 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 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 / 天, 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施工图会审经过通知之日第 / 天起, 至承包人构件制作已含有发运安装条件, 向发包人发出进场安装通知日止。 2、 施工工期为 / 天, 从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书面进场施工通知并对基础复核合格确定交接后第3日起至工程完工,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完工验收汇报日止。 三、 工期顺延 1、 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 工期对应顺延: 1.1 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提供正式足够施工图。 1.2进场后, 发觉工地现场不含有进场施工条件, 无法进场施工, 工期顺延至含有进场施工条件时; 1.3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 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 工期对应顺延; 1.4 因为发包人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不正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造成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 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1.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 停电、 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1.6 工程师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 同意等,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因工程师签证不立刻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 工期顺延; 1.7 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 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1.8 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 工期顺延; 1.9 非承包人施工前一工序未完成, 造成承包人停工等候, 工期顺延; 1.10 协议和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她能够顺延工期情况。 1.11 因工程量变更造成工期顺延, 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实际发生设计工期、 施工准备工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条要求计算。三阶段实际工期相加未超出约定总工期, 则为按期完工或提前完工。 四、 暂停施工 1、 发包人确有理由认为必需暂停施工时, 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人实施处理方案后, 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做出是否复工决定, 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停工责任属发包人, 由发包人负担经济支出, 对应工期顺延。停工责任属承包人, 由承包人负担对应费用。 2、 停工由第三方原因造成, 则相关损失由对方负担, 对方负担后可向第三方追偿。 第八条 安全施工 一、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收行业安全检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 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 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承包人安全管理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 由承包人负担。 二、 发包人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她们安全负责。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负担责任及发生费用。 三、 在承包人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整个期间, 发包人人员除工程师和其她指定工作人员外, 未经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许可, 不得私自进入施工现场, 不然发生人身事故均由发包人负责并负担费用。 四、 承包人进场施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 不得上岗作业, 发生工伤事故, 应由承包人负担事故责任及费用。 五、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她安全事故, 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立刻汇报相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费用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九条 工程质量 1、 承包人对钢结构工程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材料、 制作构件质量负责。本工程质量要求达成合格标准。 2、 承包人必需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相关规范、 规程、 标准要求施工。 3、 承包人应建立ISO9001质量确保体系或符合其特点质量确保体系。承包人应按该确保体系运行, 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4、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自觉接收工程师质量监督, 随时接收工程师检验。发觉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应立刻整改, 包含修理或返工, 直至达成约定标准。 5、 工程师检验、 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 检验不合格, 影响施工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检验合格则由发包人负担, 并顺延工期。 6、 承包人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 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 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7、 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 应立刻书面汇报工程师。通常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立案: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 发包人、 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8、 自工程完工承包人发出完工通知书之日起, 承包人对工程负担保修责任, 保修金为协议总价 3%, 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条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 工程款支付: 1、 架空层柱施工完成付40万元。 2 、 主钢构完成支付完成工程量80% 。 3、 楼板、 檩条完成付40万。 4、 完工后30天内支付完成总工程量90% 。 5、 完工后4个月内支付总工程量97% 。 6、 完工一年后, 支付完全部工程款。 7、 前述协议总价系指协议签署时确定工程总造价, 如工程总造价在协议推行中按约定作增减后, 增减部份工程款支付时间,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 发包人在协议约定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 在承包人催告后15日内仍不支付, 承包人能够中止协议推行, 待发包人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发包人负担, 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28天内不支付, 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发包人负担责任和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其她约定 一、 纠纷处理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保险 一、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承包发包人、 承包人责任造成爆炸、 火灾, 以及灾难性风、 雨、 雪、 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自然灾难。 2、 不可抗力发生后, 承包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通报。如受害情况继续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2天向发包人汇报灾难情况, 直到灾难结束。 3、 工程本身损害由发包人负担,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并负担对应费用。 4、 承包人设备、 机械损坏及停工损失, 由承包人负担。 5、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 双方另签协议。 6、 因协议一方拖延推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拖延推行方对应责任。 二、 保险 1、 由承包人负责本项目施工安装过程中承包人所派安装人员人身保险。但承包人不负责安装现场第三方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 附则 一、 本协议一式 贰 份,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协议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承包人收到预付款后生效。协议文本发包人执 壹 份, 承包人执 壹 份。 二、 协议推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也能够其她正当方法对协议内容加以变更、 修改。 四、 本协议完工后, 工程款支付完成时终止。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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