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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相关要求产生和发展历史沿革分析中我们明确了高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从1999年2月16日起是采取银行同期或逾期贷款利息标准; 对拖延推行金(利息)计算采取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2倍。所以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 拖延推行金司法会计判定方法可分解为: 1、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 2、 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下面根据利息组成五要素本金、 计息期间、 计息周期、 利率、 计息方法分别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探讨在逾期付款违约金、 拖延推行金司法会计判定具体适用:
1、 相关计息期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起点, 在司法会计判定中依据生效判决书中都会明确要求;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终点则要求不明确, 通常有下述三种意见, 一个意见认为计算至当事人起诉之日, 另一个意见认为计算至判决确定推行期满之日, 还有一个意见认为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笔者认为: 实际清偿之日早于判定推行期满日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 实际清偿之日晚于判定推行期满日以判定推行期满日为准。拖延推行金计算期间起点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为自判决、 裁定和其她法律文书指定推行期满次日, 拖延推行金计算期间终点应为实际清偿之日, 但司法会计判定委托书中常会指明具体截止时间。
2、 相关本金。此处本金指计算利息起始基数,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基数判决书中都会明确写明, 不过在逾期付款期间存在当事人支付部分利息和部分强制实施款问题, 对当事人支付部分利息, 应该在按期计算复利时将已付利息扣除, 只将未付利息部分计算复利, 如若已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部分视为归还本金。对部分强制实施款也按上标准处理。对于拖延推行金起始基数, 法律没有明确要求, 判决书通常也不会指明, 实践中有三种意见: 一个见解认为是指未付款本金; 另一个见解认为将判诀中确定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在一起作为计算拖延推行金起始基数; 还有一个见解认为拖延推行金应针对是至推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全部债权, 包含本金、 利息, 以及包含讼费用在内全部债权。笔者认为应为未付本金和逾期期间全部利息。
3、 相关计息周期。按1999年4月1日实施“人民币利率管理要求”: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 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 按月结息, 每个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法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中长久贷款按季结息。从1月1曰起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人民帀贷款计息和结息方法, 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确定计息周期, 笔者认为仍应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要求” 短期贷款按月或按季结息, 中长久贷款按季结息。短期贷款具体按月、 按季结息由实施法庭确定。
4、 相关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 金拖延推行金计算司法解释包含利率有三类: 同期贷款利率、 同期贷款最高利率、 逾期贷款利率。第一个问题是怎样适用贷款利率期限, 此处 “同期”应該分别指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起点至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终点和判决、 裁定和其她法律文书指定推行期满次日至迟实际清偿之日。但逾期贷款利率因为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要求适用贷款期限, 分歧很大, 笔者认为应为实际逾期付款期间, 即与上述“同期”含义相同。第二个问题是怎样确定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从1月1日起改单列罚息利率(按日定额利率)为借款协议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从10月29日起对贷款利率上下浮限额改为: 下浮限额为90%, 上浮不限额, 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诀定。利率市场化后, 对应司法解释没有更新, 给逾期付款违约金、 拖延推行金司法会计判定带来了迷惑, 一是人行只公布基准利率, 下浮90%, 上浮不封顶, 各个商业银行依据用户信誉、 借款用途、 期限、 资金市场供求情况等原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并作为商业秘密不对外公布, 所以无法取得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资料。二是人行要求罚息利率水平为为在借款协议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按加30%与50%确定罚息利率在逾期期限长情况下计算逾期贷款利息金额差额很大。这二个问题紧迫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给予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要求前, 笔者认为按人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考当地银行平均上下浮幅度作为同期贷款利率, 按人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考当地银行最高上浮幅度作为同期贷款最高利率, 按人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考当地银行平均上下浮幅度作为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作为罚息利率, 并在司法会计判定汇报中祥明说明确定依据, 并提请法庭注意。
5、 相关计息方法。利息计算方法有二即单利与复利, 单利是单利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 对本金所产生利息不再计算利息, 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 复利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利息一并计算, 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特点是: 把上期未本利和作为下一期本金, 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数额是不一样。计算公式:
①(本期)复利=(上期结余)利息×(罚息)利率×贷款期限
②(本期)总利息=(本期)复利+(本期)单利(本金×协议利率×贷款期限)
③以符号Ⅰ代表利息, p代表本金, n代表贷款期限, i代表利率, s代表本
利和, 则有S = P ( 1 + i )^ n (注: ^n表示n次方)
按复利方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拖延推行金, 有时会得不到部分法官认可, 原因是高院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司法解释1999年2日16日以前按人行要求托收承付逾期付款计收赔偿计算标准金按单利计算, 从1999年2日16日以后按人行要求贷款利率复利计算部分法官观念没有改变。
上述逾期贷款利息结息期、 罚息利率适用贷款期限档次、 同期贷款利率、 同期贷款最高利率、 罚息加收幅度、 计息方法是单利还是复利等都是利率市场化后带来计算新问题, 急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给予明确和统一。
附表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附表2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及罚息利率表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适用期限
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复函
参考银行相关要求
计算方法
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三
1994.3.12-1996.5.15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要求》 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 银行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天天3/10000对其计扣赔偿金。
单利
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
1996.5.16—1999.2.15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批复>批复》 法复【1996】7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措施》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实手续》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款项, 应该依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 按天天5‰0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单利
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四
1999.2.16-.11.20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根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批复》 法释【1999】8号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公布银发〔1996〕156号《相关降低金融机构存、 贷款利率通知》
复利
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二点一
.11.2-.12.31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根据何种标准问题批复>批复》 法释【】34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192号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降低存、 贷款利率通知
复利
“借款协议载明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50%”
.1.1-现在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51号相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相关问题通知
复利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没有约定或者不明,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要求》计算利息和复息
自4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包含金融资产管理企业收购、 管理、 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要求》法释[]12号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要求》
复利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自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法释[]14号
复利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及罚息利率表
整时间
贷款期限
上浮百分比
罚息利率
6个月
1年
1--3年(含)
3--5年(含)
5年以上
银行挪用途
逾期贷款
银行要求
高院
逾期付款
1994.03.12
加20%
3/万日
1995.01.01
9.00
10.98
12.96
14.58
14.76
加20%
3/万日
1995.07.01
10.08
12.06
13.50
15.12
15.30
20%
6至8/万日
4至6/万日
3/万日
1996.05.01
9.72
10.98
13.14
14.94
15.12
20%
6/万日
4/万日
3/万日
1996.05.16
10%
6/日万
4/万日
5/万日
1996.08.23
9.18
10.08
10.98
11.7
12.42
10%
6/日万
4/万日
5/万日
1997.10.23
7.65
8.64
9.36
9.90
10.53
10%
6/日万
4/万日
5/万日
1998.03.25
7.02
7.92
9.00
9.72
10.35
10%
6/日万
4/万日
5/万日
1998.07.01
6.57
6.93
7.11
7.65
8.01
10%
6/日万
4/万日
5/万日
1998.12.07
6.12
6.39
6.66
7.20
7.56
20%
6/日万
3/万日
5/万日
1999.02.16
20%
6/日万
3/万日
4/万日
1999.06.10
5.58
5.85
5.94
6.03
6.21
20%
5/万日
2.1/万日
4/万日
.11.21
20%
5/万日
2.1/万日
同银行2.1/万日
.02.21
5.04
5.31
5.49
5.58
5.76
20%
5/万日
2.1/万日
2.1/万日
.01.01
70%
加50%至100%
加30%至50%
加30%至50%
.10.29
5.22
5.58
5.76
5.85
6.12
不封顶
加50%至100%
加30%至50%
加30%至50%
.04.28
5.40
5.85
6.03
6.12
6.39
不封顶
加50%至100%
加30%至50%
加30%至50%
.08.19
5.58
6.12
6.3
6.48
6.84
不封顶
加50%至100%
加30%至50%
加30%至50%
.03.18
5.67
6.39
6.57
6.75
7.11
不封顶
加50%至100%
加30%至50%
加30%至50%
.05.19
5.85
6.57
6.75
6.93
7.20
不封顶
加50%至100%
加30%至50%
加30%至50%
.07.21
6.03
6.84
7.02
7.20
7.38
不封顶
加50%至100%
加30%至50%
加30%至50%
.08.22
6.21
7.02
7.2
7.38
7.56
不封顶
加50%至100%
加30%至50%
加30%至50%
.09.15
6.48
7.29
7.47
7.65
7.83
不封顶
加50%至100%
加30%至50%
加30%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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