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 甲乙双方在自愿、 平等、 协商一致基础上, 就甲方选聘乙方对“长丰星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物业基础情况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物业类型: 多层/高层。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 屋顶、 梁、 柱、 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 外墙墙面、 楼梯间、 走廊通道、 门厅、 设备机房)维修、 养护和管理。
2.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上下水管道、 落水管、 垃圾道、 烟囱、 共用照明、 天线、 中央空调、 暖气干线、 供暖锅炉房、 加压供水设备、 配电系统、 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电梯、 中水系统等)维修、 养护、 管理和运行服务。
3. 本物业计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市政公用设施(道路、 室外上下水管道、 化粪池、 沟渠、 池、 井、 绿化、 室外泵房、 路灯、 自行车房棚、 停车场)维修、 养护和管理。
4. 本物业计划红线内属配套服务设施维修、 养护和管理。
5. 公共环境(包含公共场地、 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清洁卫生、 垃圾搜集、 清运。
6. 交通、 车辆行驶及停泊。
7. 配合和帮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 (但不含人身、 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 小区文化娱乐活动。
9. 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 资料;
10. 其她委托事项:
(1)小区文化娱乐设施管理养护。(2)小区公共资源经营, 包含小区公共区域广告、 商业宣传活动等。(3)小区内多个便民服务经营, 包含户内特约保洁、 其她便民服务等。
11. 根据约定代收代缴水费以及商业及车库杂屋电费。
第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2年, 自1月1日起至12月30日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对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计划、 年度费用概预算、 决算汇报进行监督检验;
2. 对乙方管理实施监督检验, 每年全方面进行一次考评评定,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 经长沙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有权终止协议, 并给予一定赔偿;
3. 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条约行为进行处理, 包含责令停止违章行为、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对无邦不缴交相关费用或拒不更正违章行为责任人采取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手续进行催缴、 催更正等方法;
4. 甲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根据《湖南省管理条例》向乙方提供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百分比提供管理用房(含办公用房、 职员宿舍及其它物业用房), 由乙方按下列第①项使用;
① 无偿使用。
② 按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标准使用。
5. 甲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日内按要求向乙方提供本物业全部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完工资料、 住用户资料), 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给予收回;
6.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协议要求内容所进行管理和经营活动;
7. 负责处理非乙方原所以产生多种纠纷;
8. 帮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 文化活动;
9. 法规政策要求由甲方负担其她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依据有法律、 法规政策及本协议要求, 制订该 物业各项管理措施、 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 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 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正当权益, 获取不妥利益。
2. 遵照国家、 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要求, 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深度, 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 严格按协议收费标准收取, 不得私自加价, 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 负责编制房屋及隶属设施、 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 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 有权依据法规政策、 本协议和业主条约要求对违反业主条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行为进行处理。
5. 有权选聘专营企业负担本物业专题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 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她人或单位, 不得将关键专题业务承包给个价;
6. 接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监督、 指导, 并接收甲方和业主监督;
7. 对本物业公用设施不得私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效, 如需在本物业内扩建完善配套项目, 须报甲方和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8. 建立本物业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立刻记载相关变更情况;
9. 开展有效小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0. 本协议终止时, 乙方必需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 财务等资料; 移交本物业公共财产, 包含用管理费、 公共收入积累形成资产; 对本物业管理财务善进行财务审计, 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1. 不负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身、 财产保管保险义务(另有, 专门协议要求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依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制订出本物业各项维修、 养护和管理工作标准和考评标准, 并按标准实施。
第七条 收费标准与内容
1. 本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包干制方法由乙方进行经营和管理, 由乙方自负盈亏。物业服务费由双方缩写按月收取, 其收取标准以下(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计算, 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按购房面积协议计算):
(1)多层住宅(含阁楼有效面积):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4)车库、 杂屋: 元/月/平方米(改变物业用途按200%收取)。
2. 小区业主车辆临时无偿停放, 来访及外来车辆按政府物价部门收费措施实施, 所收取停车费用扣除运行成本后业委会占50%, 物业企业占50%百分比分成。
3.本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性收益归全体业主全部, 由业委会代为保管, 关键用于小区共有设施建设或共有物业损耗维修, 全部收益由乙方代收, 按季度结算, 50%归物业企业, 另将50%打入业委会公共收益账户。
4. 业主应于每个月28日前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已纳入管理服务范围, 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物业, 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交纳; 业主空置房(经乙方与业主双方认定, 其水、 电、 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 其物业费用由业主按90%百分比交纳。
5.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从其约定, 物业使用人不根据约定交纳, 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缴费约定, 业主应该自约定之日起书面通知乙方。
6. 业主转让物业时, 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就负担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 物业管理费调整和违约责任。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在协议期内不作调整, 但经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大会同意除外,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 按相关法规要求处理。非业主使用人不推行交费义务时, 由业主负担连带交费责任。
第八条 奖惩方法
1. 协议期满后, 乙方可参与甲方管理抛投标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取得管理权, 但依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要求被取消投票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协议责任并管理成绩优异, 多数业主反应良好, 能够不参与抛投标而与业委会直接续订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如因甲方原因, 造成乙方未完成要求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 甲方应给予乙方对应赔偿,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 并有权终止协议。
2. 如因乙方原因, 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乙方应给予甲方对应赔偿,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并有权终止协议。
3. 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 造成重大事故, 由甲方负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妥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 由乙方负担责任并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直接原因, 以政府相关部门判定结论为准)
4. 乙方根据协议服务内容、 标准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 如业主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 造成乙方经营亏损, 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不负担违约责任, 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5. 业主应该按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当期物业服务费超出每个月28日未缴交, 乙方根据所欠缴物业服务费金额以每日1‰/天收取滞纳金。
第十条 实施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 业委会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本年度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测评由业委会组员和业主代表投票进行,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代表和业委会组员参与(包含书面表决)即为有效测评。测评满意度低于60%, 业委会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测评满意度在60%—70%之间(含60%, 不含70%), 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物业费按80%收取; 测评满意度在70%—80%(含70%, 不含80%), 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物业费按90%收取。
其她事项
1. 双方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 以书面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2. 协议要求管理期满, 本协议自然终止, 双方如续订协议, 就在该协议期满30日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 本协议实施期间, 如遇不可抗力, 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 双方均不负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立刻协商处理。
4. 本协议在发行中如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 提交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5. 本协议之附件均为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本协议及其附件内, 空格部分填写与印刷文字含有同行效力。
6. 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要求事项, 均遵照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实施。
7.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九页, 一式三份甲、 乙方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立案)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8. 协议组成部分: (一)主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二)附件一《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9.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单: 乙方签单: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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