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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证券企业定向资产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第一条 证券企业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应该与委托人、 托管人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载明签订协议目和依据。
第二条 协议应载明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等当事人相关信息。
第三条 协议应载明委托资产种类、 数额、 交付时间、 交付方法等内容。
第四条 协议应载明委托资产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百分比、 管理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协议应载明委托人申明与确保, 最少应该包含:
(一)委托人含有正当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严禁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确保提供给管理人、 托管人信息和资料均真实、 正确、 完整、 正当;
(三)委托人确保委托资产起源和用途正当;
(四)委托人申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专员对管理人业务资格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 协议讲解, 阅读并了解风险揭示书相关内容, 承诺自行负担风险和损失。
第六条 协议应约定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 最少应该包含:
1、 取得委托资产收益;
2、 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剩下财产。
(二)委托人义务, 最少应该包含:
1、 立刻、 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
2、 负担对应税费, 并按时、 足额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 业绩酬劳等费用。
第七条 协议应载明管理人申明与确保, 最少应该包含: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置证券经营机构,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含有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管理人申明不以任何方法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三)管理人申明已指定专员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 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内容, 提醒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 协议应约定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权利, 最少应该包含:
1、 根据相关要求, 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 财产与收入情况、 证券投资经验、 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信息和资料;
2、 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 根据约定收取管理费、 业绩酬劳等费用。
(二)管理人义务, 最少应该包含:
1、 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
2、 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重大事项时, 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委托人;
3、 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查询服务;
4、 在协议终止时, 根据协议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第九条 协议应载明托管人申明与确保, 最少应该包含:
(一)托管人含有正当从事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老实守信、 审慎尽责地推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十条 协议应约定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人权利, 最少应该包含:
1、 对委托人委托资产进行托管;
2、 依据协议约定, 收取托管费。
(二)托管人义务, 最少应该包含:
1、 安全保管委托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非依法律要求、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或协议约定, 不得私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发觉管理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她相关要求, 或违反协议约定, 应该立刻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更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 应立刻通知委托人, 并汇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 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协议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 使用、 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她对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需帮助等事项, 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 而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 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 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除外。协议还应约定管理人、 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 出借、 转让或者其她方法提供给她人使用。
协议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 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一般证券账户之间划转。
第十二条 协议应约定管理人、 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时间、 方法、 内容, 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 净值变动、 交易统计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协议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 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 托管人相关联方关系企业发行证券时, 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时限内回复。协议应约定上述通知和回复程序和期限。
第十四条 协议应约定相关税费、 管理费、 托管费、 业绩酬劳等费用支付事宜, 并明确支付标准、 计算方法、 支付方法和支付时间等。
第十五条 协议应约定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期限、 方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 协议应约定, 管理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理, 或者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等原因不能推行职责, 应该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协议应载明协议变更、 解除、 终止条款。
第十八条 协议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 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协议应约定适使用方法律和争议处理方法。
第二十条 协议应明确载明“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经过签署补充协议、 修改合相同任何方法, 约定确保委托资产投资收益、 负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委托人自行负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协议应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 协议期限、 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协议应在签章及日期前, 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管理人、 托管人确定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不以任何方法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委托人确定, 已充足了解本协议内容, 自行负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协议还应约定, 协议由委托人本人签署, 当委托人为机构时,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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