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安惠民村镇银行
反假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安惠民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假货币收缴行为, 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管理, 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 杜绝假币流通, 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些人正当权益, 依据《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 判定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结合本行实际,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反假货币业务人员、 收缴、 保管、 上缴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行反假货币工作管理。
第四条 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业务人员, 是指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
(二)货币是指人民币。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货币, 包含纸币和硬币。
(三)本制度所称假币, 是指伪造、 变造货币。伪造货币是指仿照真币图案、 形状、 色彩等, 采取多种手段制作假币; 变造货币是指在真币基础上, 利用挖补、 揭层、 涂改、 拼凑、 移位、 重印等多个方法制作, 改变真币原形态假币。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各支行、 营业部负责假币收缴、 保管和上缴工作。
第六条 财务会计部
(一)负责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要求制订、 修改、 落实, 并对支行反假货币日常管理进行检验监督和考评;
(二)负责支行上缴假币查对、 汇总和上缴当地人行工作。
第七条 稽核部负责反假货币管理工作审计监督。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必需在营业场所内向用户无偿提供鉴他人民币真伪相关服务, 配置人民币点钞、 验钞一体机, 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供用户使用。
第九条 支行(营业部)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 要充足利用营业场所和其她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 多渠道、 深层次宣传活动, 主动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各营业网点要设置反假宣传橱窗(或公告牌), 摆放宣传资料, 让更多社会公众掌握反假知识, 提升公众识别货币真伪能力,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第十条 支行(营业部)反假货币内控要求
(一)加强对“假币”印章管理, 建立保管使用登记制度, 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薄》中立刻统计印章领用、 上缴等情况, 指定专员保管, 明确责任; 对于因网点撤销、 合并而停止使用“假币”印章, 应立刻上缴总行。
(二)应将“假币收缴凭证”纳入关键空白凭证管理, 定时或不定时对保管和使用中“假币收缴凭证”进行账实查对, 确保其账实相符。
(三)建立完善对业务人员库存现金定时不定时检验制度, 确保对外支付货币真实性。
(四)业务人员在临柜办理现金收付时, 对大面额人民币不管数量多少, 一律进行机点, 对有疑问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 以分辨其真伪。
(五)对拟放入ATM机内人民币, 最少由2名以上现金业务人员在电视监控下进行清点, 确保放入ATM机人民币质量。
(六)建立定时(每个月一次)对营业场所验钞机具、 录像等设备检验维护、 调阅制度, 确保机具、 设备良好, 录像资料清楚完整。
(七)建立反假货币知识学习培训制度, 定时或不定时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反假货币知识学习, 支行行长要常常对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 增强职员法制意识、 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 提升职员整体素质, 维护我行信誉。
第十一条 反假货币工作考评方法
反假货币工作质量按年考评, 总行采取定时检验和不定时实地检验, 年底进行考评。定时检验关键查验上缴假币实物、 假币解缴单、 收缴统计表, 以及群众投诉、 举报、 上报反假货币信息情况; 不定时实地检验关键是对业务操作、 各类凭证、 假币实物、 登记簿进行现场查阅。
第十二条 新上岗现金业务人员必需经过本行反假货币知识培训, 在一年内经过当地人民银行组织反假货币知识考试, 取得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后方可办理假币收缴工作。
第四章 管理步骤
第十三条 假币收缴
各支行(营业部)网点业务人员在办理现金业务发觉假币时, 必需做到有2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业务人员在场, 并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场给予收缴, 具体操作以下:
(一)发觉假币, 将假币交另一业务人员复核确定, 当面给予收缴;
(二)向持有些人指出被收缴假币特征;
(三)对假人民币纸币, 应该面在假币正反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四)柜面人员填写一式三联空白假币收缴凭证, 经另一业务人员复核。
(五)将一式三联假币收缴凭证交持有些人签字。假如持有些人拒绝签字, 收缴人可在收缴凭证上注明。
(六)在假币收缴凭证上均加盖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及复核员私章后, 第一联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实物分别由支行指定人员保管, 第二联为交接联, 由收缴单位随假币实物上交, 第三联为用户联, 交于被收缴人, 收缴假币, 不得再交于持有些人。
(七)向持有些人通知相关事项, 经办人员要耐心、 正确地解答持有些人提出问题, 并向持有些人说明假如对被收缴货币真伪有异议, 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判定。持有些人如对金融机构做出相关收缴或判定假币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 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判定书”之日起60天内凭此证书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业务人员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立刻汇报当地公安机关, 提供相关线索。
1.一次性发觉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 枚)以上;
2.属于利用新造假手段制造假币;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
4.持有些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
第十四条 假币保管
1.假币和出具假币收缴凭证留存联应实施账实两分管;
2.定时和不定时对假币、 假币收缴凭证与《代收假币保管登记簿》进行查对, 确保账簿、 账实相符;
3.营业终了, 假币、 假币收缴凭证及假币印章应入箱(库)保管。
第十五条 支行上缴总行
每个月末下旬, 支行将假币上缴总行财务会计部, 填写《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 要求做到数据正确、 要素真实齐全、 解缴立刻。
(一)将假币连同《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 由支行指定人员送总行财务会计部, 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总行财务会计部收到支行送缴假币, 将假币与假币收缴凭证逐一配对入保险箱保管, 并汇总登记《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
第十六条 总行上缴人行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月汇总支行上缴假币, 于每个月末25日前将《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连同假币实物解缴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 假币判定
(一)如我行假币收缴网点收到假币判定单位判定通知, 收缴网点应该自收到判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将需要判定货币送达判定单位。
(二)对本行收缴盖有“假币”字样戳记人民币纸币, 经判定为真币, 由判定单位交收缴网点根据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些人, 收回持有些人假币收缴凭证, 盖有“假币”戳记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回笼款时发觉假人民币, 应经判定后给予没收, 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八条 罚则
对不根据要求进行假币收缴、 保管、 上缴网点和经办人员将根据《大安惠民村镇银行职员违章违纪处罚管理要求》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实施; 本制度如与国家以后颁布法律、 法规相抵触时, 按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实施, 并立刻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大安惠民村镇银行负责制订、 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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