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商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三分之一〖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商会章程要求推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订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五)制订协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金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入会和对会员处分,提议对会员除名;
(八)选举或免职常务理事;聘用或解聘聘用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关键责任人;依据秘书长提名,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关键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要求其它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能够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经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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