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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知识发展与协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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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船舶租用协议知识 船舶租用协议知识 目录 一、 定时租船协议 二、 光船租赁协议   依据租用方法, 船舶租用协议分为定时租船协议和光船租赁协议 一、 定时租船协议   (一)定时租船协议概念   定时租船协议,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由出租人配置船员船舶, 由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内根据约定用途使用, 并支付租金协议。   (二)定时租船协议特征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管理。 出租人关键负责船舶本身营运, 包含机械、 补给、 人员等配置和航行安全, 承租人关键负责船舶商业使用, 包含货物运输起运地和目地指定、 货物提供、 货物装卸、 保管、 处理等。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费用。 出租人关键负担船舶每日营运成本, 包含船舶建造成本、 船职员资、 船舶保险费、 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 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 而承租人关键负担航程使用费, 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费用, 如货物装卸费用、 港口费、 拖轮及领港费、 运河费、 运费税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时间支付费用。 定时租船期间内时间损失关键由承租人负担, 即在不是因为任何一方过失引发时间损失时, 将由承租人负担后果。   (三)出租人关键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义务。 出租人最关键义务是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 交船必需在协议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 而且出租人应谨慎处理, 使船舶适航并适于约定用途。   2.出租人维修船舶义务。 出租人应负责船舶在租期内维修。 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适航状态或者其她状态, 出租人应该采取可能采取合理方法, 使之立刻恢复。 连续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造成营运时间损失, 承租人不付租金, 但事故是承租人造成除外。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义务。 船舶全部些人转让已经租出船舶全部权, 定时租船协议约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不过应该立刻通知承租人。 船舶全部权转让后, 原租船协议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推行。   出租人在定时租船协议下关键权利与承租人义务相对应, 包含收取租金、 到期收回船舶等。   (四)承租人关键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 应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租金或协议约定其她款项, 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 并有权要求赔偿所以遭受损失。   2.承租人还船义务。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将船舶交还给出租人。还船时, 该船舶应含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良好状态, 不过船舶本身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一样良好状态, 承租人应该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承租人不应超期使用船舶, 但因为船期计算极难非常正确, 假如经合理计算, 完成最终航次日期约为协议约定还船日期, 但可能超出协议约定还船日期, 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该航次被称为“最终正当航次”。 超期期间, 承租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租金率支付租金; 市场租金率高于协议约定租金率, 承租人应该根据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3.承租人根据约定使用船舶义务。 承租人应该确保船舶在约定航区内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海上运输。承租人应该确保船舶用于运输约定正当货物。 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 应该事先取得出租人同意。   4.承租人指挥船长权利。 承租人有权就船舶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 不过不得违反定时租船协议约定。 承租人发出违反定时租船协议约定指示或不正当指示, 船长有权也有义务拒绝实施。假如船长应该拒绝而没有拒绝, 由此造成出租人损失, 承租人不负责赔偿。   5.承租人转租权利。 承租人能够将租用船舶转租, 不过应该将转租情况立刻通知出租人。租用船舶转租后, 原租船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6.承租人取得救助酬劳权利。 在协议期间, 船舶进行海难救助, 承租人有权取得扣除救助费用、 损失赔偿、 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她费用后救助款项二分之一。 二、 光船租赁协议   (一)光船租赁协议概念   光船租赁协议,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置船员船舶, 在约定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 使用和营运, 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协议。   (二)光船租赁协议特征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 租船期间船长、 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 船用燃料、 物料、 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负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 但船舶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设定、 转移和消亡, 应该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出租人关键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义务。 光船租赁协议下, 出租人应该在协议约定时间和地点, 向承租人交付约定船舶以及船舶证书。出租人应该谨慎处理, 使船舶适航。 船舶还应该适于协议约定用途。   2.出租人权利担保义务。 出租人必需确保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协议占有和使用船舶。 假如因船舶全部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 出租人应该确保承租人利益不受影响, 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 出租人应该负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义务。 在光船租赁期间,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假如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人带来损失, 应该负责赔偿。   出租人关键权利是收取租金。   (四)承租人关键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照料船舶义务。 光船租赁期间, 承租人应该负责船舶保养、 维修, 还应该根据协议约定船舶价值, 以出租人同意保险方法为船舶进行保险, 并负担保险费用。 假如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 使用和营运原因使出租人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 承租人应该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不得转租义务。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不得转让协议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方法将船舶进行转租。   3.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承租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时间、 方法和数额支付租金。 承租人未根据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出7日, 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 并有权要求赔偿所以遭受损失。 不过, 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 租金应该自船舶灭失或者得悉其最终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假如租金已经预付, 应根据百分比退还。   承租人关键权利是根据约定使用船舶。 承租人经过其自己雇佣船长、 船员直接控制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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