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名词解释
1.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风险责任向其余保险人进行保险行为,即为“保险保险”。
2. 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将同一保险标、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间内,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总和超出保险标保险价值,就组成了重复保险。
3. 重复保险分摊标准: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情况下产生赔偿标准一个派生标准。在重复保险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取适当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其所得到总赔偿金额不超出实际损失额。这么,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赔偿,又不会得到超出其损失额外利益。
4. 重复保险分摊方法:百分比责任制、限额责任制、次序责任制。P92
5. (baidu百科)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保险,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按责任百分比分摊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额。
6. 代位标准:是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协议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第三者进行求偿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全部权。P87
7.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所具备法律上认可利益。它表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之间存在利害关系。P66
8. 风险管理: 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消极结果决议过程,即经过风险识别、风险评定、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盒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后果,从而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
9. 近因标准:是判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一项今本标准
10. 保险金额:保险人负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
11. 非百分比再保险:又称超出损失再保险,是一赔款或损失确定再保险双方当事人责任再保险方式,即以赔款为基础要求一个分出企业自己负担赔款额度,对超出这一额度赔款由分企业负担赔偿责任。P305
简答题
1. 某车主购置一辆进口小轿车家庭自用,其购置价为24万元,假定基础保费为600元,费率为1.2%,假如不考虑其余原因,请列出计算公式并计算该车保险费。
答:保险费=600+240000x1.2%=3480元
2. 中国保监会是我国商业保险主管部门,简答保险监管概念和方式
答:√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监督和管理。
方式:公告管理方式、规范管理方式、实体管理方式(原答案及网上答案,书上这几条是模式)
书上保险监管方式: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现况检验
3. 保险是风险转移方式之一,介绍保险要素主要内容。
答:3.1可保风险存在
3.2大量同质风险集合与分散:风险大量性、风险同质性
3.3保险费率厘定
3.4保险准备金建立
3.5保险协议订立
4. 财产损失保险保险利益确定P69
(1) 财产全部些人、经营管理人对其全部经营管理财产具备保险利益。
(2) 财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权人对于质押物、债权人对于留置物等具备保险利益。
(3) 财产保管人、货物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条件下具备保险利益。
(4) 经营者对其正当预期利益具备保险利益 。
5. 财产保险项下,保险标发生损失,通常有哪些赔偿方式?选择哪种赔偿方式由谁来确定?
采取何种方式给予赔偿,通常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任有最终决定权。
(1)货币赔偿:以支付保险金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以实物替换受损标方式赔偿
(3)实际修复:以修理修复受损标方式赔偿
6.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
(1)交强险具备强制性,第三者不具备强制性
(2)交强险是分项责任限额制,商三责制是总项责任限额制
(3)交强险保险费率是全国统一,商三责险是保险企业按要求确定,不统一
(4)交强险不具备盈利性,不亏损,商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标
(5)交强险无责时给予赔付,商三责险是无责时不给予赔偿
7. 交强险法律要求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8. 责任保险承保方式是什么?
答:期内发生式、期内索赔式p225
9. 保险理赔标准:p377
l 重协议、守信用标准;
l 实事求是标准;
l 主动、快速、准确、合理标准。
10. 举例说明保险监管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方面作用。P389
答:保险机构监管;经营范围监管;保险条款费率监管;再保险监管;资金利用监管。
1、 列举企业财产保险不保财产,并分析不予承保主要原因
(1) 土地、矿藏等。因为它们不属于通常性生产资料或商品,因而不给予承保
(2) 票证、文件、技术资料等,因为他们缺乏价值依据或极难判定其价值
(3) 违章建筑、非法占有财产等,因为承保这类财产与政府关于法律相抵触
(4) 危险建筑等,因为属于必定发生危险财产,因而不予承保。
(5) 运输过程中货物、领取执照正常运行机动车辆、畜禽类等,因为它们应该投保各自对应其余险种,所以不予承保。
2、 保险人核赔时应从哪些方面审核保险责任
(1)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
(2)损失是否由所负担风险所引发
(3)损失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
(4)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地点
(5)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有限期内
(6)请求赔偿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
(7)索赔是否有欺诈
3、影响保额损失率原因有哪些
(1)保险事故发生频率,即保险标发生保险事故次数与全部承保保险标件数比率
(2)保险事故损毁率,即受灾保险标件数与保险标发生保险事故次数比率
(3)保险标损毁程度,即保险赔偿额与受灾保险标保险金额比率
(4)受灾保险标平均保险金额与全部保险标平均保险金额比率
4、最大诚信标准意义
(1)是因为保险人只能依照投保人通知与陈说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及以何种费率承保等重大问题
(2)保险协议内容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制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难以了解并掌握条款内容以及费率合理性。所以,要求保险人机遇最大诚信,推行义务与责任。
(3)保险协议具备射幸性特征,协议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老实、不守信行为,都将造成协议无效
所以,最大诚信标准是确保保险业务活动健康开展,并调整保险协议当事人双方利益得以实现主要标准。
5、实施无赔款优待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1)车辆同时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只要其中一个险种发生赔款,续保时就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
(2)续保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以险种相同部分计算;如险种相同,保险金额不一样,则以本年度保险对应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3)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10%
6、中国保险市场特征
(1)保险市场主体不停增加,多家竞争市场格局已初步形成
(2)保险业务连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
(3)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力度越来越加强
(4)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停扩大
7、保险企业可利用保险资金是由哪几部分组成?举例说明利用这些资金几个形式。
可利用保险资金:资本金、为进行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而提存各种准备金和其余资金三部分。利用形式:债券、股票、不动产和贷款。
如,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信用一个形式,按发行者不一样可分为公债和企业债。公债是保险人很好投资对象。保险企业可针对不一样业务特点,投资于长久债券和短期债券。
8、我国实施保险监管主体部门是哪个?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关系怎样?
主体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自己社团组织,具备非官方性。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市场监督发挥着政府保险监管机构所不具备平行或横向协调作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在保险市场管理中作用,主要是代表会员对政府关于保险业管理立法施加影响;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行为规范;制订供市场统一使用保单及其费率最低标准等。保险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一个补充。
9、保险关系确立基本要素
(1)可保风险存在
(2)大量同质风险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厘定
(4)保险准备金建立
(5)保险协议订立
10、财产保险协议主体变更详细情况
(1)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全部权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伴随保险标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征得保险人同意,保险协议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协议
(2)保险单转让要征得保险人同意方为有效。保险单不是保险标隶属物。保险单转让通常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过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
11、可保风险条件
(1)风险必须具备不确定性
(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都有遭受损失可能
(4)风险必须有造成重大损失可能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6)风险必须具备现实可测性
12、再保险作用
(1)深入分散风险。分散巨额风险、分散巨灾风险、分散经营风险
(2)控制保险责任,再保险能够是保险人依照自己对技术、资金能力确定自留额度,从而控制保险责任,确保经营相对稳定性与安全性。
(3)扩大经营能力
(4)促进国际间交流,提升保险技术
(5)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13、在不定值保险协议下发生损失时可能出现三种情况及保险人赔偿方式
答:三种情况:(1)足额保险协议。足额保险协议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实际价值保险协议。
(2)不足额保险协议。不足额保险协议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实际价值保险协议。
(3)超额保险协议。超额保险协议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实际价值保险协议。
赔偿方式: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百分比负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出部分则无效。
14、怎样了解保险社会管理功效P32
(1)社会保障管理
(2)社会风险管理
(3)社会关系管理
(4)社会信用管理
15、保险监管作用
(1)维护被保险人正当权益
(2)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3)维护保险体系整体安全与稳定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16、委付行为含义及条件P90
答: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全部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行为被保险条件:(1)保险标推定全损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委付必须就保险标全部提出
(4)委付不附有附加条件
(5)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17、:财产综合险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价值通常怎样确定
固定资产:市面价值和重置价值
流动资产:账面余额
18、可供企业在运行期选择投保保险产品有哪些?最少列举五个险种
财产基本险、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营业中止险、机器损坏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
19、设定免赔额方式和意义
方式:相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累计免赔额
意义:(1)提升被保险人风险防范意识
(2)降低小额案件处理
(3)降低被保险人保费支出
20、财产保险项下,保险标发生损失,通常有哪些赔偿方式?选择哪种赔偿方式由谁来确定
采取何种方式给予赔偿,通常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任有最终决定权。
(1)货币赔偿:以支付保险金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以实物替换受损标方式赔偿
(3)实际修复:以修理修复受损标方式赔偿
21、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
(1)交强险具备强制性,第三者不具备强制性
(2)交强险是分项责任限额制,商三责制是总项责任限额制
(3)交强险保险费率是全国统一,商三责险是保险企业按要求确定,不统一
(4)交强险不具备盈利性,不亏损,商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标
(5)交强险无责时给予赔付,商三责险是无责时不给予赔偿
22、保险人在实际推行损失赔偿责任过程中,损失赔偿标准执行会受到哪些原因限制P86
(1)赔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
(2)赔偿以保险协议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3)赔偿以被保险人对受损标拥有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以最低者为限)
(4)赔偿方法限制
23、试述保险条款解释标准(保险协议条款解释标准)P62
ü 文义解释标准:
ü 意图解释标准:
ü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标准:
ü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解释标准:
ü 补充解释标准
24、试述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前提条件P88
1)损失原因是保险事故,且为第三者行为所致;
2)被保险人不放弃向第三者索赔权利;
3)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协议推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25、简述风险管理基本程序
(1)风险识别
(2)风险估测
(3)风险评价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和财务型
(5)评定风险管理效果
26、简述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区分
(1)经营主体不一样:人身保险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企业,社会保险经营主体是政府或其余机构
(2)经营保障功效不一样:人身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进行保险金给付;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金支付保障社会组员生活需要
(3)经营行为依据不一样;人身保险是经过协议契约订立实施,社会保险是政府实施行为
(4)实施方式不一样:人身保险是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为标准,社保是强制实施
(5)强调标准不一样:人身保险是个人公平,社保是社会公平
(6)保费负担不一样:人身保险收费标准较高,社会保险保费由个人、企业、政府共同负担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某财产保险企业经过保险经纪企业于6月1日至12月31日承保了某大厦财产一切险。7月4日, 天降暴雨,该大厦地下室进水,损坏了部分发电设备。
这次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额达90万元,详细索赔清单以下:
序 号
索 赔 项 目
金额(人民币:万元)
1
损坏设备费用
50.05
2
检验,清理受损现场,拆除受损设备费用
1.4
3
一、二楼其余财产被水浸泡造成水渍损失
5.9
4
抢修期间增加人工费用
29.85
5
施救费用
2.8
分析上述案例,并回答以下问题:
1.依照财产一切险条款要求,保险人应赔偿哪些项目标损失?
2.假如事故原因为发电设备老化,保险人是否应该负责赔偿责任?
答:1.依照财产一切险条款要求,保险人应赔偿受损项目有:(1)损坏设备费用、(3)一、二楼其余财产被水浸泡造成水渍损失、(5)施救费用。
2.非外力引发设备损失为保险单除外责任,保险部应该负责赔偿。
案例二:
某车主于1月10日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约定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该车在2月5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失达2.7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应负全部责任。接着在8月11日又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达10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应负同等责任。保险人应怎样处理该案?
答:对于2月5日发生保险事故,因交警部门认定车主负全部责任,损失金额2.7万元,没有超出第三者责任最高赔偿限额5万元,所以2.7万元损失保险人应该全额赔偿(1-20%)×2.7万=2.16万。
对于8月11日发生保险事故,因交警部门认定车主负事故50%责任,所以保险人应该赔偿5万元。未超出
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所以保险人应该赔偿5万元。 10万×50%×(1-10%)=4.5万。
案例三:
某企业厂长将其存放于本厂仓库一批新购置机器设备投保可财产基本险,保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24月25日零时至4月24日二十四时。2月15日,本厂一吊车司机倒车时挂断了存放该批机器设备仓库上方高压线,引发短路,造成了该仓库重大火灾,造成该批保险机器设备全部报废,同时还为此支付了30万元抢救、施救费用。事发之后该厂长持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了130万元索赔,请利用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保险条款要求分析此案,并做出理赔方案。
答:1.分析原因为火灾,属基本险保险责任应于理赔。
2. 机器设备全损,比照设备账面原值与保额高低,如账面值小于保额,则按账面值赔偿;如账面值大于保额则按保额100万元赔偿。
3. 3.支付30万元抢救费,因其为被保险人支付合理必要施救费用,故应给予理赔。假如这30万元施救费用不但用于本保险财产施救,那么要计算本保险财产占全部施救财产百分比,依次分摊30万元施救费对本保险财产份额。
案例四:
一辆汽车重置价值为40万元,保额为30万元,一次事故中车辆损失20万元,若责任全部由第三者造成,保险企业赔款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对方追回赔款18万元,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该怎样分配 若追回22万元,又当怎样分配?
答:追回18万元,保险人应得:18×30/40=13.5万 被保险人应得:18×10/40=4.5
追回22万元,保险人只能扣留赔款:20×30/40=15万 被保险人应得: 22-15=7万
案例五:
企业资产为5000万元,该企业仅将价值1000万元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企业遭受一场大家,灾害造成损失达1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68万元,其余财产损失32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请依照本案所承保条款要求,回答以下问题:
1. 保险人应负担损失赔偿项目。
2. 保险人应采取何种赔偿方式.
3. 保险人应该支付保险赔款.
答:1.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用
2.百分比赔偿方式
3.房屋损失68万元、施救费用按百分比负担6800元
案例六:
某车主于1月10日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约定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该车在2月5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失达2.7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应付全部责任。接着在8月11日又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达10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应付同等责任。保险人应怎样处理该案?
答:第一次事故:交强险赔偿药费10000元之后商业三者险赔付(27000-10000)*100%*(1-20%)
第二次事故: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元后,商业三者险赔付:(100000-)*50%*(1-10%)
案例七:
某制药厂为其拥有一幢价值200万元办公用楼投保,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企业订立了财产保险协议,保险金额分别是120万元与180万元。后该办公楼遭受火灾,损失达180万元,依照案例,分析并回答以下问题:
1) 该企业采取哪一个投保方式?理赔时有哪些处理方式?
2) 我国采取哪种处理方式?简单描述。
3) 按照我国采取处理方式,列出公式并计算甲、乙两家保险企业应负担赔款金额。
答:(1)企业采取是重复保险投保方式。
理赔时,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百分比责任制,限额责任制,次序责任制。
(2)我国采取主要是百分比责任制。
百分比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百分比分摊制,分摊方法是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保险金额与全部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百分比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为:某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额=该保险人负担保险金额/全部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之和* 损失金额
(3)我国按照百分比责任制,
甲保险企业应负担赔偿金额为=180*120/(120+180)=72万;
乙保险企业应负担赔偿金额为=180*180/(120+180)=108万
案例八:
某企业厂房保险金额为400万元,因为第三者原因发生保险事故产生损失金额为300万元,事故发生时该厂房而实际价值为500万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240万元赔款后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追偿权,并最终取得250万元追偿款。依照案例,分析并回答以下问题:
1) 说明损失金额为300万元,赔偿240万元理由。
2) 2)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前提条件是什么?
3) 3)250万元追偿款应怎样分配?
答:(1)本案属于不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实际价值。本案中企业厂房保险金额为400万元,事故发生时厂房实际价值为500万元, 属于不足额保险。对于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百分比负担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赔款=300*400/500=240万元
(2)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前提条件为:第一、保险标损失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因为第三者行为所致。第二、被保险人不放弃向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第三、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时在按照保险协议推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3)追回250万元,保险人按照不足额保险赔偿,收回240万元(以赔偿限额为限),余下10万元归被保险人。
案例九:
某保险企业承保某企业自有固定资产企业保险,总保险金额为4000万元,在保险协议使用期内该企业发生火灾,财产损失金额为600万元,因施火发生施救费用3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保险价值为6000万元。请回答:
(1)该保险是否足额,应怎样赔偿?
(2)请计算保险赔偿金额。
答:(1)该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实际价值。是不足额保险协议。应按百分比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
(2)600*4000/6000+30*4000/6000 =420万元
第二部分案例:
案例1:李先生在一家企业搞营销,家有妻子、老父和老母。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企业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补助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助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六个月,一向健康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疗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逝世。李先生妻子向保险企业提出了理赔申请。请问该怎样处理此案?
答:李先生妻子可取得哪些理赔金,是依照当初李先生投保保险协议决定。保单包含寿险和住院补助附加险两个部分,都有各自受益人。寿险部分因为当初李先生清楚地指定他妻子为受益人,所以10万元理赔金就完全归李先生妻子全部。至于附加住院补助医疗保险部分,当初保单要求受益人是李先生。但李先生已逝世,此部分理赔金需视为李先生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依照法律要求,遗产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儿女、父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弟兄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先生无儿女,双亲都在,所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含妻子和父母3人。总计600元住院补助赔偿金,由这3个人平分,李先生妻子作为其中之一,能够而且仅能够取得三分之一金额200元。
案例2:张先生为他妻子邓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女士反过来指定张先生为受益人。六个月后两个人离婚了,离婚三天后,邓女士因意外死亡。邓女士父母想领取15万元保险金。他们理由是:张先生和邓女士已经离婚,张先生不应享受保险金请求权,邓女士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来处理。邓女士生前还欠着挚友刘某4万元债务,对此,邓女士父母要把保险金中一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其余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请问此案怎样处理?
答:
通常来说保险协议受益人并不等于继承人,保险协议受益人是指保险协议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人,而继承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遗产享受继承权人;
保险协议受益人是经过指定方式定立,是针对保险金而言,而继承人则是属于《继承法》范围,是针对被继承人遗产而言。就是说,继承人经指定能够成为保险协议受益人,但受益人指定法律上并没有要求明确范围,能够由投保人或保险人依照实际需要来指定。所以,继承人并不妥然地成为保险协议受益人。
所以,15万元应该由张先生取得。
案例3:王先生是一家企业业务员,和前妻离婚后,王先生认识了现在女朋友李女士,两个人感情一直很好。一天,在闲聊时李女士提出结婚要求,毕竟两人在一起三年多了,李女士以为这么下去没有一个生活保障和安全感。王先生也把这事放在心上,不过一直也没腾出时间来办。他抚慰李女士不用担心,有他在,她不用怕什么。况且王先生买了人寿保险,上面受益人写是李女士,万一出什么意外,她生活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一年后一天,李女士突然接到一个电话,传来是王先生遇车祸身亡消息。顿时,李女士以为天旋地转,失声痛哭起来。李女士整理着王先生遗物,看着他留下来保单,不禁泪流满面。此时,王先生前妻孩子小双来了。她是王先生唯一正当继承人,看到李女士手里保单,心想:这保单应该归我啊,我是父亲唯一正当继承人。于是便毫不犹豫地从李女士那里拿过保单。二人来到保险企业,理赔员引领她们坐下,问询情况。小双理直气壮地对保险理赔员说:“这份保单是我爸生前买,我是他正当继承人,这是我身份证和户口本。”李女士说道:“这份保单是我男朋友一年前买,他逝世后没给我留下什么,只有这张保单,上面受益人写是我。”之后,李女士出具了身份证。请问保险企业该怎样赔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批复》要求:“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能够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尽管小双是王先生正当继承人,不过她并不是王先生在这张保单上指定保险受益人,所以应该将保险金赔付给李女士。
案例4:暑假,西安吴先生带着妻子和上小学女儿,开开心心地去甘肃敦煌一线旅游,一家三口在外旅游了5天,第六天在兰州返回西安途中,吴先生一家所乘坐大巴和一辆长途车迎面相撞,致使车上七人受重伤,其中包含吴先生一家三口,因为伤势太严重,吴先生全家无一生还,十分悲惨让人揪心。吴先生父母及岳父岳母自然悲痛万分,尤其是吴先生母亲因为过分难过几乎为此断送了性命。一个月后双方老人在整理遗物时候发觉了吴先生在11月22日为其本人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企业西安分企业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吴先生为被保险人,其女儿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1年(至11月21日24时止)。保险赔偿金总额为26万元。吴先生父母认为该笔保险金应该支付给他们,理由是,被保险人是他们儿子,受益人是其孙女,所以,不论从哪方面说,都应该是他们。吴先生岳父母认为应该有他们份,他们女儿应该享受继承权,因为夫妻之间能够相互继承遗产。后双方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这一笔保险赔偿金应该属于被保险人吴先生还是属于吴先生女儿受益人遗产?
答:依照《保险法》第42条要求:“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要求推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余受益人;(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余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次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就本案从兰州某医院所出据死亡证实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吴先生及妻子和7岁女儿死亡先后次序。那么依照保险法要求,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所以该笔26万元保险金应该属于被保险人吴先生遗产,支付给其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儿女、父母。第二次序:弟兄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次序继承人继承,第二次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次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二次序继承人继承。该案件应该由第一次序继承人来继承。因为吴先生配偶及儿女均死亡,而父母健在,所以该笔保险金应该由吴先生父母全部继承,女孩外祖父母没有继承权。
案例5:10月4日,王某在某保险企业为自己投保了20份福禄寿人寿保险,年缴保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10月6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之际放煤气,造成王某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系赵某所杀。10月12日,另一受益人王某胞弟向保险企业申请给付保险金。该保险企业以被保险人王某系受益人赵某有意杀害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后王某胞弟将保险企业告上法庭。请问应怎样处理此案?
答:依照《保险法》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余善意受益人权利仍应得到保护,其有权得到部分或全部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行为而使得该保险协议存在基础全部动摇,从而造成保险人免去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于本案中保险金应该给付多少,应看王某在指定受益人时是否确认了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
案例6:2月,吴某父亲为吴某母亲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协议中指定受益人是吴某。3月,吴某与妻子蔡某决定协议离婚,两岁女儿归妻子抚养。在家庭财产处理问题上,二人经数次协商,吴某同意将保单中受益权转让给蔡某。因为吴某担心父母想不通,就私下向保险企业提交了书面受益权转让申请书,申请将保险单受益人变更为蔡某,方便未来把保险金给付蔡某。保险企业在吴某再三请求下,在原保险单上更改了受益人。吴某离婚后很快,其父母得知此事,便来到保险企业,提出受益人转让应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要求保险企业确认受益权转让行为无效,恢复吴某为受益人。在保险企业不一样意恢复情况下,吴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受益权转让给蔡某行为无效。请问此案怎样处理?
答:我国《保险法》要求:受益人无权私自转让受益权,如欲转让需满足下面条件:1、保险协议中注明允许转让;2、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
此案中,假如吴某要转让受益权,必须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即吴某父亲或母亲同意,并按照受益人变更法定程序通知保险企业,由保险企业在保单上批注后发生转让效力。所以,吴某受益权转让行为无效,应恢复吴某为受益人。
案例7:8月20日,李某给17周岁儿子李久正投了一份《康宁终生保险》及其三种附加险,保险主要是针对生病住院方面赔付条款,其中一条协议尤其约定:“被保险人在未成年时身故,累计保额不超出5万元”。 依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康宁终生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二、被保险人身故,本企业按其基本保额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第五条“责任免去: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本企业不负保险责任:……七、被保险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8月22日,李某交纳三项保费共2295元。1月3日下午,李久正在家中死亡,医院院前抢救医疗统计载明:病人李久正,初诊“猝死”。当日,李某经过95519向保险企业报案。1月6日,李久正尸体火化。1月9日,李某夫妻向保险企业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资料。2月15日,保险企业向李某出具《歉难给付信》,载明经企业调查核实,被保险人李久正1月3日在家中“猝死”属实,距保单生效日8月22日未超出180天,依照保险单要求,此次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本企业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李某夫妻认为猝死属于意外死亡,不是疾病死亡,保险企业应该负担保险责任,遂起讼争。 庭审中,“猝死”是意外死亡还是疾病死亡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李国兴认为“猝死”就是意外死亡,应属“意外伤害保险范围”。保险企业则提出,“猝死属于疾病死亡” 。法官专门研究了《当代汉语词典》和“世界卫生组织”相关介绍,其中对于“猝死”解释是这么:《当代汉语词典》中对于“猝死”解释是,多个原因引发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猝死”属于一个临床表现形式,并不是死亡原因。是基于这两个原因,法院对“猝死”作出了认定。所以法院认为保险企业只有提供李久正系因疾病而死亡才能免责,不然就应该按照保险协议约定负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李久正死亡后,李某夫妻就向保险企业报案,保险企业如认为李久正死亡原因属于保险协议第五条第七款所述免责事由,应该及时对李久正进行尸检,以查明李久正是否因疾病死亡,保险企业接到报案后既未进行尸检,也未通知李某保全尸体以备尸检,致使李久正尸体已经火化,无法查明李久正死亡原因。对此,保险企业应该负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其拒绝赔偿理由不能成立。李某夫妻作为李久正父母,作为受益人,李久正系未成年死亡,主张保险企业按照保险金额4万元三倍、以5万元为限给付5万元保险金理由成立,原审给予支持。
案例8:王某,2岁时因母亲逝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3岁时上幼稚园,她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负担。4岁时,王某父亲再婚,王某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稚园转至B城幼稚园。在王某离开A城时,她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王某到B城后很快,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王某外公及时向保险企业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企业以王某外公对王某不具备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引发争议并造成诉讼。请问此案怎样处理?
答:依照《保险法》第31条可知:作为近亲属外公并无须定对外孙女王某具备保险利益,只有二者之间同时形成抚养关系时,王某外公对王某才具备保险利益。那么,王某外公与王某之间有抚养关系吗? 本案中,王某2岁至3岁时,一直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但王某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负担。由此可知,王某父亲作为王某法定抚养人一直在推行自己抚养义务,他既是王某法定抚养人也是王某实际上抚养人,王某外公只是代为照料王某。总而言之,王某外公与王某之间既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也不具备实际上抚养关系。所以,王某外公对王某不具备保险利益。
案例9: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在森林打猎时从树上跌落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候救助,夜间天冷,感染上肺炎死亡。请问保险人是否赔付?
答:在这里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有两个:一是从树上跌下,一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于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造成死亡,所以死亡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案例10: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嘱咐其在服用药品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不过,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请问此案中被保险人死亡近因是什么?
答:在此案中,食用相忌食品与药品所引发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负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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