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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人合作协议书
合作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现在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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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现在住址:
上述合作人经充足协商, 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共同合作、 正当经营、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第二条, 合作名称, 关键经营地: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作期限: 自6月 日起, 至6月 日 止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法, 期限。
(一) 合作人均以现金方法出资, 各出人民币:
(二) 合作人出资, 于6月 日前交齐。
(三) 本合作出资折合百分比为: 各占 , 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负担基础。
(四)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 各合作人出资仍为个人全部, 到时给予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 共同劳动, 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
(一) 盈余分配: 以按约定百分比 为依据进行分配。
(二) 债务负担: 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约定百分比各占 为依据负担。
(温馨提醒: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能够约定按各合作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按约定分担百分比, 有各合作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 另一方应该按百分比在10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部分)
第七条,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和原有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作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作人难以参与合作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协议经营期限, 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 能够退伙, 担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其她合作人, 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为强实施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一下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未推行出资义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其她。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出名人自接到被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转让。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合作人。
第八条合作责任人及合作事务实施。
(一) 全体合作人共同实施合作企业事务, 同时作以下分工:
(二) 全体合作人决定, 委托合作责任人, 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 签订协议;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产品(货物)、 购进常见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第九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 合作人权利:
1、 合作事务经营权、 决定权和监督权, 合作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 不管出资多少, 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在意见不一致时, 由出资份额最多合作人决定。
2、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协议约定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二) 合作人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
2、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3、 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人名义超出权限进行业务活动;
2、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业务;
第十一条, 在合作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死亡合作人继承人, 能够退继承应继承财产份额, 也能够依据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解散其她原因。
(二)合作清算:
1、 合作解散时应该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债务; 返还合作人出资。
3、 清偿后如有剩下, 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措施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以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措施办理。
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人因为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数额时,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 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假如预期六个月仍未缴足出资, 按退伙处理。
(二) 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假如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人应该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损失。
(三) 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中财产份额出质, 其行为无效, 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负担赔偿责任。
(四)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造成合作损失,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一样, 可在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她。
(一) 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 需要制订相关财务管理、 营销或其她具体制度, 在本协议约束下, 另行协商制订。
(三) 本协议一式三份, 各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
合作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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