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 加强行业自律, 预防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我单位(店)郑重向消费者承诺以下:
一、 法人(责任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认真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制度、 规范, 主动接收工商部门、 消费者及社会监督。
二、 确保加强进、 销货管理, 建立健全多种制度。
三、 严格根据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 不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实和相关部门培训合格证实人员,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五、 做到就餐环境整齐, 卫生达成标准。
六、 按要求品种和范围对采购食品及原料全部索证索票。
七、 确保不从事违法活动, 不使用病死、 毒死或死因不明畜、 禽、 兽、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并负担对应违法责任。
以上是我店承诺,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消费者监督。
承诺单位: 陕西和合喝商业管理有限企业
年 月 日
餐饮业食品安全责任规范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切身利益, 关系企业信誉和形象, 为确保我旗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促进全旗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友好稳定, 针对辖区内全部经营餐饮行业特制订此规范。
一、 餐饮业食品经营者必需在店铺显著处张贴或悬挂承诺书, 不销售有毒、 有害或者有安全隐患食品, 并应严格遵守自律制度:
1、 经营食品必需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标准, 确保食品质量, 应该对其生产、 销售食品安全负责, 不得生产、 销售不符正当定要求产品; 不销售起源不明食品;
2、 发觉其销售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应该立刻停止销售该食品或者阻止供货商供货, 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汇报;
3、 必需建立并实施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 并建立供货商档案;
4、 必需建立并实施索证索票制度, 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公章或署名);
5、 必需建立健全经营台帐, 按统一要求格式填写, 载明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购销日期、 产地、 生产(加工)厂家、 供货人等事项; 台帐保留期不少于2年;
6、 必需遵遵法律、 法规要求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其它要求。
二、 食品经营者应推行以下义务:
1、 发觉供货商提供生产、 销售加工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应立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2、 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 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3、 监督工商干部执法行为;
4、 食品经营户举报对未按要求生产、 加工、 销售食品经营行为属实, 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一、 各所建立档案柜, 指定专员负责管理, 对文件及其她各类表格立刻立卷归档。
二、 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文件整理规则, 做到业务熟练, 忠于职守, 认真负责, 圆满完成档案管理任务。
三、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实施档案管理措施, 严格规范做好档案立卷, 归档、 保管和调阅工作。
四、 对档案必需做到分类存放, 整齐有序, 查阅方便, 妥善保管。
五、 对需要入档文件、 资料要立刻入档, 不得随意丢失, 遗漏和销毁。
六、 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必需持有效证实, 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七、 各所在建档时应按动态和静态两种资料分类建档, 静态资料包含食品经营户档案, 两证一照复印件, 食品示范店档案, 星级信用户档案, 流动送货车档案, 集贸市场食品经营户档案, 动态资料包含: 市场巡查统计和现场检验统计, 并将检验结果一并录入微机。
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户行为规范
一、 在集贸市场从事下列食品经营应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 健康证、 营业执照。
(一)长久从事食品经营。
(二)经营鲜肉、 熟食制品、 水产品、 干调制品。
(三)现场加工制作食品。
二、 依法取得证照食品经营户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进货时索证索票, 即供货方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同时索取发票或供货单。
(二)进货时应进行质量检验, 验明产品标识。
(三)建立食品进货台帐, 并如实填写。
(四)对不正当、 不合格、 不安全食品要立刻下架退市。
(五)销售裸装, 散装食品必需配置防蝇、 防尘设施, 并使用食品夹销售。
以上规范不包含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 如蔬菜、 水果, 禽蛋等。
全旗食品销售者食杂店、 食杂店、 建证
健全食品进货台帐规范
此规范所指食杂, 店是旗内全部经营食品并不具规模小摊点、 小作坊、 庙会, 集市季节性经营小食杂摊, 上述小摊点在经营中必需遵守本规范。
一、 凡属上述小摊点在集贸市场, 庙会及场外露夫经营时, 必需持有两证一照, 而且所经营场地卫生承诺。
二、 上述小摊点因为经营场所不固定, 极难规范管理, 所以必需加强自律意识, 自发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原材料), 并保留两年以上。
三、 上述小摊点在当地工商机关登记立案时, 庆将本人家庭住址及联络方法和关键经营场所在当地工商所立案后报旗局消保股。
四、 上述小摊点在进货时或销售时发觉食品者存在隐患。应立刻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或食品监督员汇报, 经当地工商部门或食品监管员通知其能够销售后方可销售。
流通步骤食品流动送货车监督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流通步骤农村食品质量监管, 规范经营行为, 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正当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我旗农村食品市场实际, 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流动送货车是指食品批发商(含各类超市、 连锁店配货商)、 生产厂家用于向农村食品零售商运输食品车辆。
凡向我旗境内食品零售商运输食品流动送货车, 包含专业运输和农闲时临时运输食品车辆, 实施立案制度。
第三条 食品批发商、 生产厂家经过流动送货车向农村食品零售商运输食品, 应到所在地工商所申请立案, 填写统一式样《食品送货车立案表》, 并提交下列文件、 证件及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送货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送货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所送农村食品零售商名称、 关键食品品种。
《食品送货车立案表》由旗局统一印制, 一式两份, 一份工商所留存, 一份交旗局消保股备查。
外旗、 县食品批发商到我旗境内送货, 应该到送货地工商所立案。由首次受理工商所负担立案审查职责。
第四条 工商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 由分管副所长或所长同意后, 向旗局消保股领取流动送货车立案标识牌, 并发放给送货车车主。送货车停止运行, 工商所要立刻将标识牌收回, 交旗局消保股并核销登记编号。
标识牌由旗局统一印制(全旗统一式样), 旗局消保股统一保管, 统一编号, 依据工商所提交《食品送货车立案表》, 交付标识牌, 建立辖区流动送货车电子档案或台账, 并经过网络向各工商所通报。
第五条 工商所要建立辖区内流动送货车登记档案, 妥善保管流动送货车相关材料, 并对立案送货车进行动态监管, 包含: 运输食品、 送货地点和送货凭证等。
第六条 流动送货车主送货时, 应将立案标识牌置于驾驶室右前方风档玻璃内侧, 便于接货农村食品零售商识别。
第七条 流动送货车首次向登记管辖外农村食品零售商送货, 应持立案标识牌向销售地工商所立案, 并填写《食品送货车立案表》。
销售地工商所要经过网络系统或电话向旗局消保股核实, 确定后在标识牌后面加盖工商所公章, 并做好立案统计。
第八条 食品批发商、 生产厂家以流动送货车送货, 必需向农村食品零售商开具送货单。送货单一式三联: 一联食品批发商、 生产厂家留存备查, 一联交付食品零售商, 一联流动送货车留存。
送货单内容应包含: (1)食品批发商或生产厂家名称; (2)所送食品名称、 数量、 价格等; (3)送货时间; (4)送、 收货经手人署名;(5)送货车立案标识牌编号。
第九条 流动送货车主应将送货单按日期粘贴于送货登记薄上, 食品批发商应将送货单按日期粘贴于销货台账上, 按日期计算保留二个完整年度。
农村食品零售商将进货单按日期粘贴于进货台账上, 并保留二个完整年度或将送货单装订成册, 每个月一册, 便于查找。
第十条 食品批发商、 生产厂家要严格查验、 检验所送食品质量, 不得向农村销售过期变质、 无食品名称、 无厂名厂址、 无生产日期、 无保质期以及其她不合格、 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喀喇沁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裸装、 散装食品经营户行为规范
一、 通常经营裸装、 散装食品食品经营户, 尤其是食品示范户, 必需将所售食品张贴食品标签, 标签注有销售商名称、 字号、 地址、 联络方法、 保质期, 本店承诺语言。
二、 在集贸市场中长久经营食品经营零碎户, 不固定户, 应首先含有卫生许可证、 营业执照、 健康证(称两证一照), 并建立进货台帐制。
三、 在大型庙会其它临时集散地食品经营户, 应含有两证一照同时, 对进货渠道应严格把关, 同时建立进货台帐制, 并将进货发票等粘齐。
四、 在商场、 超市经营裸装、 散装食品, 除应含有“两证一照”同时, 应将进货台帐, 进货发票粘齐, 并将供货商品产品名称、 原料成份、 生产日期、 保质期、 食用方法、 生产商名称等相关内容加以公告。
五、 凡在超市、 商店、 集市、 庙会经营裸装、 散装食品, 必需做到经营场所卫生清洁, 个人卫生端庄整齐, 并采取防蝇、 防尘方法。
食品生产企业销售步骤规范
为深入加强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管、 规范期限经营行为, 维护消费者利益, 确保我旗食品生产领域食品消费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特制订本要求。
一、 此规范针对辖区流通领域全部商场、 超市, 集贸市场中生产食品经营户都应遵守本规范。
二、 此规范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起规范作用, 生产企业必需建立销售台帐, 并使用统一销售凭证, 注明销货人地址、 时间、 数量、 金额等事项, 同时对所需主料建立进货台帐并建立进货商台帐, 标有卫生许可主下、 食品生产日期, 许可证、 健康证、 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三、 对加工作坊自制、 销售, 无定型包装, 实施生产标准根本无从说起, 所使用原材料由生产者主观决定, 消费者无从掌握生产日期, 比如: 豆腐、 豆片、 血肠加工等。
四、 加之作坊属于来料、 进料加工后销售, 应对来料、 进料进行识别食品经营户, 应对所进原料进行初识检测, 看供货者是否持有“三证”等, 并建立进货商档案, 如熟食制作, 烧烤等。
五、 加工作坊属纯来料加工, 不参与销售行为, 只有本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 营业执照, 本人持健康证即可。加工作坊生产产品后对外销售, 或是前店后厂对外销售企业, 销售商名称及联络方法标明后销售。
六、 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需明确以上五种经营行为, 方可经营生产, 方便明示消费者, 制约经营者。
食品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公告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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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姓名: 姓名:
一、 严格根据《国务院相关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尤其要求》,自觉推行食品销售者,责任和义务。
二、 严格推行工商部门相关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工作制度, 一户多档制, 实名登记制, 裸装、 散装产品标牌公告制, 熟食制品证实登记制。
三、 遵法经营, 服从执法人员巡查。
四、 熟知食品安全知识, 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营业场所卫生整齐, 物品摆放有序, 明确标价。
裸装、 散装食品经营户行为规范
凡在喀喇沁旗辖区内经营裸装、 散装食品食品经营户, 尤其是食品示范户, 必需将所售食品张贴食品标签, 标签注有销售商名称、 字号、 地址、 联络方法、 保质期, 本店承诺语言。
一、 在集贸市场中长久经营食品经营零碎户, 不固定户, 应首先含有卫生许可证、 营业执照、 健康证(称两证一照), 并建立进货台帐。
二、 在大型庙会及其它临时集散地食品经营户, 应含有两证一照同时, 对进货渠道应严格把关, 同时建立进货台帐, 并将进货发票等粘齐。
三、 在商场、 超市经营裸装、 散装食品, 除应含有“两证一照”同时, 应将进货台帐, 进货发票粘齐, 并将供货商品产品名称、 原料成份、 生产日期、 保质期、 食用方法、 生产商名称等相关内容加以公告。
四、 凡在超市、 商店、 集市、 庙会经营裸装、 散装食品, 必需做到经营场所卫生清洁, 个人卫生端庄整齐, 并做好防蝇、 防尘方法。
食品生产企业销售步骤规范
为深入加强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管、 规范期限经营行为, 维护消费者利益, 确保我旗食品生产领域食品消费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特制订本要求。
一、 此规范针对辖区流通领域全部商场、 超市, 集贸市场中生产食品经营户都应遵守本规范。
二、 此规范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起规范作用, 生产企业必需建立销售台帐, 并使用统一销售凭证, 注明销货人地址、 时间、 数量、 金额等事项, 同时对所需主料建立进货台帐并建立进货商台帐, 标有卫生许可主下、 食品生产日期, 许可证、 健康证、 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三、 对加工作坊自制、 销售, 无定型包装, 实施生产标准根本无从说起, 所使用原材料由生产者主观决定, 消费者无从掌握生产日期, 比如: 豆腐、 豆片、 血肠加工等。
四、 加之作坊属于来料、 进料加工后销售, 应对来料、 进料进行识别食品经营户, 应对所进原料进行初识检测, 看供货者是否持有“三证”等, 并建立进货商档案, 如熟食制作, 烧烤等。
五、 加工作坊属纯来料加工, 不参与销售行为, 只有本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 营业执照, 本人持健康证即可。加工作坊生产产品后对外销售, 或是前店后厂对外销售企业, 销售商名称及联络方法标明后销售。
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需明确以上五种经营行为, 方可经营生产, 方便明示消费者, 制约经营者。
裸装、 散装食品经营户行为规范
一、 在乡镇所在地以上经营裸装、 散装食品食品经营户, 尤其是食品示范户, 必需将所售食品张贴食品标签, 标签注有销售商名称、 字号、 地址、 联络方法、 保质期, 本店承诺语言。
二、 在集贸市场中长久经营食品经营零碎户, 不固定户, 应首先含有卫生许可证、 营业执照、 健康证(称两证一照), 并建立进货台帐制。
三、 在大型庙会其它临时集散地食品经营户, 应含有两证一照同时, 对进货渠道应严格把关, 同时建立进货台帐制, 并将进货发票等粘齐。
四、 在商场、 超市经营裸装、 散装食品, 除应含有“两证一照”同时, 应将进货台帐, 进货发票粘齐, 并将供货商品产品名称、 原料成份、 生产日期、 保质期、 食用方法、 生产商名称等相关内容加以公告。
五、 凡在超市、 商店、 集市、 庙会经营裸装、 散装食品, 必需做到经营场所卫生清洁, 个人卫生端庄整齐, 并做好防蝇、 防尘方法。
食品生产企业销售步骤规范
为深入加强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监管、 规范期限经营行为, 维护消费者利益, 确保我旗食品生产领域食品消费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特制订本要求。
一、 此规范针对辖区流通领域全部商场、 超市, 集贸市场中生产食品经营户都应遵守本规范。
二、 此规范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起规范作用, 生产企业必需建立销售台帐, 并使用统一销售凭证, 注明销货人地址、 时间、 数量、 金额等事项, 同时对所需主料建立进货台帐并建立进货商台帐, 标有卫生许可主下、 食品生产日期, 许可证、 健康证、 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三、 对加工作坊自制、 销售, 无定型包装, 实施生产标准根本无从说起, 所使用原材料由生产者主观决定, 消费者无从掌握生产日期, 比如: 豆腐、 豆片、 血肠加工等。
四、 加之作坊属于来料、 进料加工后销售, 应对来料、 进料进行识别食品经营户, 应对所进原料进行初识检测, 看供货者是否持有“三证”等, 并建立进货商档案, 如熟食制作, 烧烤等。
五、 加工作坊属纯来料加工, 不参与销售行为, 只有本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 营业执照, 本人持健康证即可。加工作坊生产产品后对外销售, 或是前店后厂对外销售企业, 销售商名称及联络方法标明后销售。
六、 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需明确以上五种经营行为, 方可经营生产, 方便明示消费者, 制约经营者。
全旗食品批发企业、 超市索证索票规范
通常喀喇沁旗境内食品超市, 经营食品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中食品经营户都应遵守本规范。
(一)食品经营户应该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严格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 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实和食品标识, 确保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经营户对购入食品, 应该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应索取质量认证证书。
(三)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入场经营户首次购入食品时, 还应该按食品品种索取该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汇报, 以后应该每六个月索验一次检验汇报。
(四)食品经营者从种植户、 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 应该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身份证实和应该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实。
(五)食品经营者购入食品时, 应该索取供货商出具正式销售发票; 盖章或者署名销售凭证应该记明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销货日期等。
(六)索取和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实)、 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质量认证证书、 商检证实、 检验检疫合格证实、 质量检验合格汇报和销售发票(凭证)应该按供货商名称整理建档备查。
(七)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食品, 应该建立生产加工统计。生产加工统计应该包含食品名称、 用料成份、 生产数量、 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内容。
(八)食品批发市场、 食品集贸市场创办者应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 明确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并定时对入场销售者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验, 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实施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销售者应该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 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定时检验食品进、 销、 存情况, 对超出保质期或者腐烂、 变质、 质量不合格等食品, 立刻做退市处理。
全旗食品批发企业、 超市索证索票规范
通常喀喇沁旗境内食品超市, 经营食品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中食品经营户都应遵守本规范。
(一)食品经营户应该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严格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 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实和食品标识, 确保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经营户对购入食品, 应该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应索取质量认证证书。
(三)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入场经营户首次购入食品时, 还应该按食品品种索取该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汇报, 以后应该每六个月索验一次检验汇报。
(四)食品经营者从种植户、 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 应该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身份证实和应该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实。
(五)食品经营者购入食品时, 应该索取供货商出具正式销售发票; 盖章或者署名销售凭证应该记明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销货日期等。
(六)索取和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实)、 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斑点、 质量认证证书、 商检证实、 检验检疫合格证实、 质量检验合格汇报和销售发票(凭证)应该按供货商名称整理建档备查。
(七)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食品, 应该建立生产加工统计。生产加工统计应该包含食品名称、 用料成份、 生产数量、 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内容。
(八)食品批发市场、 食品集贸市场创办者应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 明确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并定时对入场销售者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验, 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实施索证索票制度。
(九)食品销售者应该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 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定时检验食品进、 销、 存情况, 对超出保质期或者腐败、 变质、 质量不合格等食品, 立刻做退市处理。
全旗全部食杂店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帐规范
此规范所指食杂店是在全旗范围内有食品经营项目销售门店。
一、 全部食杂店都应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如实统计食品起源等信息, 内容包含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 保质期、 购货日期、 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 联络人和联络方法等信息。
二、 食杂店能够依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 采取账簿登记、 单据粘贴建档等多个方法建立进货台账, 有条件能够实施计算机管理。食品进货台帐应该妥善保留, 保留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 食杂店应该以进货台帐制度为基础, 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 定时查阅进货台账和检验食品保留与质量情况, 对立即到保质期食品, 应该在进货台帐中作出醒目标注, 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醒。
五、 对超出保质期或者腐烂、 变质、 质量不合格等食品, 应该立刻停止销售, 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汇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食品处理情况应该在食品退市台账中如实统计。
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
凡在流通领域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户, 申请同意为示范店都应遵守本规范。
1、 主体资格正当。取得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 按要求悬挂证照, 牌匾与营业执照名称相符; 从业人员取得健康情况证实, 无超范围经营行为。
2、 制度健全。认真落实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购销货凭证留存制度、 质量承诺制度、 协议准入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根据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做到统计详实、 凭证留存齐全, 购销凭证每个月装订一次。
3、 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制及职业道德教育, 提升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
4、 定量包装食品标签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严禁经销“三无”食品和超出保质期、 保留期食品。
5、 不得经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食品; 不得经销应标注QS质量安全标志而未标注食品。
6、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国家明令严禁销售食品。
7、 所经销食品商标广告无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 无虚假广告和误导消费行为。
8、 店内所售裸装食品, 要有防尘防蝇罩, 用专用工具售货, 并制作食品标签(包含生产者厂名、 厂址、 食品名称、 保质期和生产日期)。
9、 食品下架周转箱置于显著位置, 并充足使用。
10、 使用符合经检定合格有效计量器具。
11、 环境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 商品摆放整齐, 生熟食品分开, 明码实价。
12、 商业信誉好, 投诉率低, 投诉处结率达成100%。售出食品未发觉严重质量问题。
13、 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首要位置, 遵守商业职业道德; 严格实施“三包”要求, 自觉接收消费者监督。
食品生产企业销售步骤行为规范
本规范中所指生产企业销售步骤是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照自产自销企业。在销售步骤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自产自销或从事产品批发业务
(一)卫生许可证过期而未立刻办理;
(二)生产销售不符正当定要求产品;
(三)使用原料、 辅料、 添加剂不符正当律、 法规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四)未建立进货检验验收制度及产品进货台帐;
(五)从事产品批发业务销售企业未建立产品销售台帐;
二、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自产自销食品经营户, 如面食店, 熟食店、 超市中食品加工户, 这类自产自销经营户应对其生产原料进行检验验收, 建立并实施检验验收制度, 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 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 如实统计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供货商联络方法, 索要进货发票或供货单。
三、 生产企业发觉其生产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应立刻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主动召回产品, 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集贸市场创办方行为规范
市场创办方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实施内部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实施相关责任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 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明确层级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 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明确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步骤和人员; 实施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依据具体情节和后果进行不一样程度和形式责任追究。
(二)实施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制度。应该审查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 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档案, 如实动态统计经营者主体资格、 联络方法、 经营食品品种和信用统计等基础信息, 档案应最少保留二年。并与入市食品经营者签署含有食品安全确保内容协议、 合相同, 明确入场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 对不能推行协议, 数次发觉经营假冒伪劣食品(3次以上),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经营者, 应该按协议要求责令其退出。立刻督促经营者换证换照和身体健康检验。
(三)督促引导场内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引导督促经营者制订相关制度, 并推行相关要求和义务。应定时对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 条件、 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正当定要求进行检验, 发觉销售不符正当定要求食品等违法行为, 应立刻阻止并立刻向辖区工商所汇报。
(四)实施食品质量自检制度。有条件应配置与经营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相适应检验设施, 对经销相关食品进行检测, 发觉不合格食品应严禁入场销售, 并保留相关数据。发觉不合格食品, 应立刻停止销售, 并立刻向相关部门汇报。
(五)实施食品、 食用农产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创办方应主动与食品、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 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 “场厂挂钩”, 建立直供关系, 保障入场经营食品质量。
(六)实施食品信息公告制度。含有相关公告板、 制度簿。公告不合格食品名单、 退市食品名单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包含进货查验、 索证索票、 购销台账、 质量承诺、 协议准入、 食品退市、 市场创办者责任、 质量自检制度。
(七)加强市场卫生环境管理。配置足够卫生保洁人员, 设置足够数量垃圾容器, 做到全天跟踪保洁; 督促场内经营者维护场容及场内卫生, 保障场内卫生环境良好。
(八)建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维权联络站, 公告消费者申诉电话和市场处理消费者纠纷电话。
食品销售者索证索票规范
一、 通常喀喇沁旗境内食品超市、 经营食品商场和食品批发企业及其制品、 畜禽肉及其制品、 各类饮品、 酒类、 糕点、 调味品、 儿童食品、 食品添加剂等定型包装食品经营者都应建立进货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
二、 对从供货方首次进货时, 应向其索要加盖该单位 公章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留存备查。
三、 每次进货必需向供货方索要单个商品合格证实、 生鲜食品需要检疫检疫检验证实, 或进货凭证, 向供货商根据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正当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汇报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检验汇报复印件; 留存备查。若供货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 食品经营者拒绝进货。
四、 对购进包装食品有标识标注无公害食品、 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等证书、 质量认证证书、 商标核准证书, 供货方应该向食品经营者提供该产品取得上述证书复印件, 食品经营者必需索要, 留存备查。
五、 对第二、 三条要求内容食品经营者必需向供货方索要, 若供货方不能提供, 食品经营者拒绝从该供货方处进货, 并向工商部门举报。
六、 若不遵守本制度, 愿接收工商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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