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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协议签署注意事项(易法通分享)
作者: 易法通 撰写时间: -12-28
委托开发软件通常是应用户(委托方)需要, 编制适适用于其生产或经营特点软件, 这种软件通常在市场上见不到或在市场上买到需经修改后才能使用, 不过该用户没有开发或修改软件能力, 必需委托一定软件中其她含有开发、 修改软件能力机构从事该项工作。软件开发协议被委托方即使是开发软件方面教授, 但她可能对委托方所从事行业或具体生产或经营特点、 方法了解甚少。所以, 双方签署软件开发协议就有很多事项需要明确。
一、 软件开发协议委托人注意事项
1、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对委托人进行项目培训, 以及培训费用支付问题。
2、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开发软件总价款以及各个部分价格。
3、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进度汇报方法和时间。
4、 软件开发协议委托人在领受了受托人交付件后, 应立刻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试和评定, 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开发软件功效和规格。
5、 软件开发协议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相关信息与资料, 尤其是相关委托人对开发软件功效和目标需求方面信息和资料, 明确质量要求。
6、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于委托人提交相关需求说明、 资料和信息所包含软件功效、 目标、 需求组成及相关技术问题向受托人咨询或征求意见权利。
7、 软件开发协议委托方应明确约定受托方向委托方进行软件维护和支持服务时间和内容。
二、 软件开发协议受托人注意事项
1、 受托人在完成软件开发后, 需要增加开发费用时, 该怎么处理, 应与委托人进行明确约定。
2、 应在软件开发协议中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弹性时间, 避免因为委托人计算失误, 未能在协议要求时间内完成软件开发而负担违约责任。
3、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提交需求说明书、 概要设计说明书、 具体设计说明书具体时间。
4、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在受托人提交进度汇报后回复时间和方法。
5、 明确软件开发协议所开发软件版权归属。
软件版权归属有两种处理方法: 其一是软件版权归委托方; 其二是软件版权归软件开发协议被委托方。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即软件版权归委托人, 反过来委托人给予被委托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软件许可, 如许可被委托人使用例行程序开发其她软件等, 由此双方都能各得所需。
6、 软件开发协议受托人应约定委托人检验软件后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点汇报及领受或出具缺点汇报时间。
三、 软件开发协议委托人和受托人注意事项
1、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协议项目是否能够分包, 假如能够, 应写明可分包范围。
2、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软件开发目、 处理对象、 软件关键功效和目标以及应达成技术指标。
3、 开发进度
①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合理软件系统试运行时间。
②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开发软件交付时间和进度。
4、 知识产权归属
①若软件开发协议约定软件系统知识产权归一方全部时, 应明确约定另一方所拥有使用权及权限范围。
②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所开发软件知识产权权属, 是共同全部还是一方全部。
5、 验收
验收对委托开发软件协议双方都非常关键, 它关系到怎样确定以下多个问题。
①、 委托方在收到软件程序以及第一批文档后多长时间内完成对软件测验, 以及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方有权以软件程序质量未达成软件开发协议所要求技术标准要求为由, 要求被委托方对程序进行修改使其达成软件开发协议要求标准。
②、 对程序进行修改费用应哪方负责。
③、 软件开发协议被委托方应在多长内完成修改程序工作, 而且应在何时、 何地以及以何种方法将修改后软件交会给委托方。
④、 软件开发协议委托方收到修改过软件以后应在多长时间完成第二次测验, 并应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方应将第二次测验结果通知被委托方。
⑤、 如第二次测验计算机程序仍未达成软件开发协议要求技术标准要求, 委托方是否有权拒绝拒绝接收程序, 交且是否有权要求被委托方按软件开发协议要求索赔条款进行赔偿。
⑥、 假如委托方要按期将首次或者第二次测验结论通知被委托方, 是否能够视为委托方已接收被委托方开发软件。
⑦、 假如程序文档分为两次交付, 在委托方实际接收软件后多长时间内被委托方应将第二批文档交付给委托方。
所以,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因双方各自原因造成软件未经过验收, 各自应负担责任。
②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软件验收时间和标准。
6、 交付说明书
①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交付文档形式和内容。
②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多种说明书审核时间。
③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说明书有异议, 双方应怎样处理等问题。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当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说明书有异议时, 双方应怎样处理。造成协议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引发纠纷。
7、 证据
①软件开发协议签署后, 双方应该妥善保管协议书以及主协议、 相关凭据、 相关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承诺函、 约定书等协议附件。
②对方拒绝接收函件等其她文书时, 应该向公证机构或其她部门公证或提存保留证据。
③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证据公证和提存保留。
④当事人一方依据约定解除协议或依据法定事项主张解除协议, 应保留通知对方解除协议证据。
8、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项目变更条件。
9、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软件开发系统名称, 分属于不一样当事人软件。
10、 保密
①保密对象: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保密对象, 应该对保密对象加以细化, 以例举方法列出, 还应约定特定情况下部分例外事项。
②保密责任: 当事人应该明确约定双方对商业秘密都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泄漏, 不然负担对应责任。
③保密期限: 应约定对软件开发协议中保密事项具体保密期限, 或只是有个概述而未明确具体时间段、 时间点。
④保密条款独立性: 双方能够约定, 不管软件开发协议是否变更、 解除或终止, 协议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 各方均应继续负担约定保密义务。
11、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是否能够转让。
12、 签约细节
①软件开发协议中应该说明双方当事人信息。如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签署协议日期。签署协议地点等。
②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署名, 当事方是单位还应加盖公章。
③签署时间: 双方应在软件开发协议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签约时间。
④软件开发协议用语要努力争取达成条款明确、 具体、 措辞确切, 预防“基础”、 “尽可能”、 “如有可能”“应该”“最新”等不确切条款和字眼在协议中出现。
13、 不可抗力
①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时应该根据软件开发协议约定立刻向对方通知、 证实, 并应立刻采取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②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该明确约定不可抗力范围、 遭遇不可抗力后通知措施和证实方法、 双方可否因不可抗力解除协议、 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推行问题要求赔偿、 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合相同。
③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后应依软件开发协议约定立刻向对方通知、 证实时应保留证据。
14、 推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 若有变更解散情形, 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 并应搜集相关证据证实以上事实。
15、 软件开发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①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 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 协议推行地、 协议签署地、 原告住所地、 协议标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假如约定不明确、 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 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法院, 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这么处理争议条款是无效。
软件开发协议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 选择一个以上法院; 或者选择仲裁, 却同时约定由法院管辖。 这么处理争议条款是无效, 可能会增加当事人争议处理成本(时间、 金钱), 不符合当事人初始意图, 不利于争议有效率地处理。
②发生争议后软件开发协议当事人双方能够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也能够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裁判、 调解以及仲裁机构裁决、 调解都是含有强制力; 软件开发协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没有强制力不过其效力等同于签署了新软件开发协议。
③如约定仲裁, 应该明确约定具体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标准为: 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 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应该写明约定仲裁机构具体名称。
16、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该在涉外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应该适使用方法律, 而且这种约定要切实可行。
17、 在诉讼中, 应权衡利弊, 最大程度要求对方负担全部损失, 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诉讼请求。
18、 受到对方欺诈、 胁迫, 被人趁人之危签署软件开发协议当事人应该保留好证据而且在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协议。
19、 在签署软件开发协议时, 应该附带协议使用说明。如: 协议适用范围, 条款术语了解等方面。
20、 在软件开发协议推行过程中一方违约, 另一方应采取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并与对方进行协商, 确定责任负担。
21、 当双方对软件开发协议内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书面协议或达成书面协议。
22、 签约主体
①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责任人关系, 应明确定识到单位责任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②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署软件开发协议时, 应该事先确定代签约人是否持有对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③应对各自内部人员权限作出要求, 严禁无权人员滥用单位公章、 签字等与对方推行各项协议事宜, 尤其不能作出不符合软件开发协议内容和己方利益意思表示。
④双方当事人应该调查签约对方签约主体资格。
23、 应在软件开发协议中写明主协议、 相关凭据、 相关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承诺函、 约定书等为本协议附件。
24、 违约责任
①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 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 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责任, 并要求违约方负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 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 约定数额过低, 损失得不到赔偿, 约定数额过高, 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通常而言, 约定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协议标额, 若一方损失确实超出软件开发协议标, 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25、 当事人一方依据约定解除协议或依据法定事项主张解除协议, 应该通知对方。软件开发协议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
26、 双方在软件开发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协议推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 其协议权利义务负担者。若在协议签订时一方正处于解散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继受者, 则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立刻通知相对方及违反此通知义务责任。
27、 双方在签署软件开发协议时, 协议用语一定要正确、 清楚, 对部分专业性较强关键性名词术语要在协议开头作出必需定义或解释, 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了解障碍。
28、 双方应在软件开发协议中约定, 协议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法律法规未作要求, 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9、 双方应在软件开发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生效与终止条件、 时间和事由等。
30、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约定一方若变更通讯地址, 应在变更之日起几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未通知对方应负担责任。
31、 软件开发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文件往来应采取何种形式。宜采书面形式, 包含: 书信、 传真、 电报、 当面送交等方法。
32、 软件开发协议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协议通知时如有异议, 可立刻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解除协议效力。
以上细节问题, 双方在签署软件开发协议时, 应该加以重视, , 应严格根据法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从而最大程度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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