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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表格记忆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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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 支付结算办理要求 出票日期 (1)“必需”使用汉字大写, 小写无效, 银行不受理 (2)日期汉字大写方法: 汉语规律, 数字组成, 预防涂改 签章 (1)单位、 银行: 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2)个人: 本人署名“或者”盖章 更改 “出票金额、 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她记载事项, “原”记载人能够更改, 但要在更改处“签章”证实 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她人或虚构她人名义“签章”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人, 对票据上“签章以外”记载事项加以改变行为    表二、 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 核准制 存款人开立基础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验资、 增资除外)、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施核准制 生效日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以后”, 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础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通常存款账户除外 【注意】限制付款, 不限制收款 变更 更更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其她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撤销 【注意1】同时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情况下, 最终办理基础存款账户撤销。 【注意2】对按要求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应通知存款人,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基础户 使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 工资、 奖金和现金支取(只能开一个) 开户资格 (1)“团级”(含)以上军队、 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支分队 (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3)单位设置“独立”核实隶属机构 (4)非个人 通常户 使用范围 (1)借款转存、 借款归还和其她结算资金收付 (2)能够办理现金缴存, 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开立通常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专用户 使用要求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需由基础存款账户转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确保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户 使用要求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能够办理转账、 “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能够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要求保留对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 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助, 以及财政部门同意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要求向“本单位其她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 “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临时户 使用要求 (1)使用期最长不得超出2年 (2)能够支取现金 (3)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注意】此知识点关键围绕各账户使用范围及要求进行考评, 关键关注是否能够存取现金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 且每笔超出5万元, 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对应付款依据。    表三、 银行卡 分类 是否能够透支 信用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贷记卡、 准贷记卡 借记卡 信息载体 磁条卡、 芯片卡 使用对象 单位卡和个人卡 币种 人民币卡、 外币卡 贷记卡 (1)先消费后还款 (2)免息还款期: 最长60天 最低还款额: 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10%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3)按月计收“复利” 准贷记卡 (1)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不足支付时, 在信用额度内透支 (2)透支期限为60天 (3)按月计收“单利” 单位人民币卡 (1)资金一律从基础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不得存取现金, 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2)销户时, 资金转入其基础存款账户, 不得提取现金 (3)能够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给款项结算, 但“不得透支” 收单业务手续费 特殊行业 1.25%(餐饮、 宾馆、 娱乐、 珠宝金饰、 工艺美术品、 房地产及汽车销售) 【记忆提醒】“高富帅”标准 通常行业 0.78% 民生类行业 0.38% 公益类 按服务成本    表四、 预付卡(新增)   记名卡 不记名卡 区分标准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单张限额 5000元 1000元 挂失 可挂失 不可挂失 赎回 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 不可赎回 使用期 无 不得低于3年 提供身份证 需要 一次性购置1万元以上需要 使用信用卡购置及充值 × × 转账购置 单位: 一次性购置5000元以上 个人: 一次性购置50000元以上 转账充值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使用要求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 发卡机构资金管理 发卡机构必需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 不得挪用、 挤占    表五、 结算方法 汇兑 汇款回单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依据 收账通知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凭据 撤汇 汇出银行“还未汇出” 退汇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1)收款人拒收, 银行“立刻”办理退汇(明确表示) (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汇款, 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 托收承付 适用范围 主体限制 必需是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很好, 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城镇集体全部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 必需是商品交易, 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劳务供给款项。代销、 寄销、 赊销商品款项, 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限制 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000元) 使用要求 托收 “必需”签有购销协议, 并 “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必需”含有商品确已发运证件 承付 (1)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 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次日算起。 【注意】付款人在承付期内, 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 银行即视作承付, 并在“承付期满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停办托收 收款人 对同一付款人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 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 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 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中国信用证 特点 “不可撤销”、 “不可转让” 适用范围 “中国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货款结算, 而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 “不得支取现金” 程序 (1)受理时, 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确保金 (2)使用期最长不超出“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确保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 开证行仍应在要求付款时间内付款, 不足支付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委托收款    表六、 票据通常要求 当事人 基础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非基础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确保人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了解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票载收款人或最终被背书人能够行使 追索权 票载收款人、 最终被背书人、 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确保人、 背书人能够行使 取得票据权利 通常情况: 票据取得必需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 因“税收、 继承、 赠与”能够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但所享受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注意】因“欺诈、 偷窃、 胁迫、 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 不得享受票据权利 失票救助 挂失止付、 公告催告、 一般诉讼 【注意】能够挂失止付票据: 已承兑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本票 权利时效 (1)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汇票、 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3)对支票出票人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 (4)对前手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对前手再追索权, 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受民事权利 【注意2】第(4)、 (5)种情况所指追索权, 不包含对“出票人”追索权 票据行为 出票 记载事项 必需记载、 相对记载、 任意记载、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    签章 (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要求, 票据无效 (2)背书人、 承兑人、 确保人签章不符合要求, 其签章无效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立即票据交付, 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相同法律效力” 粘单 粘单上“第一记载人”, 应该在票据和粘单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票据, 背书应该连续 附条件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效力” 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 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负担确保责任, 其只对直接被背书人负担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 被拒绝付款或超出付款提醒期限”不得背书 承兑 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 提醒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时付款: 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2)见票后定时付款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醒承兑 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确保 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确保人名称, 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确保人 (2)未记载确保日期, 出票日期为确保日期 【注意】确保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确保”字样而另行签署确保协议或者确保条款, “不属于票据确保” 确保责任 连带责任 附条件 “不影响”对汇票确保责任 确保效力 确保人清偿汇票债务后, 能够行使持票人对被确保人及其前手追索权 追索 被追索人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能够不根据票据债务人前后次序, 对“出票人、 背书人、 承兑人和确保人”任何一人、 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追索内容 本金、 利息、 费用    表七、 汇票、 本票与支票 银行汇票 出票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 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注意1】必需记载事项累计七项, 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无“付款人名称”, 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注意2】无条件支付“承诺” 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出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出出票金额, 银行不予受理, 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更改实际结算金额银行汇票无效 提醒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超出付款期限提醒付款, “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 出票 必需记载事项累计七项; 无条件支付“委托” 付款 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 提醒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付款责任 持票人未按要求期限提醒付款, 在作出说明后,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该继续对持票人负担付款责任 贴现 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限期: 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 另加3天划款日期 其她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 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 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 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 本票 出票 必需记载事项累计六项: 无付款人名称; 无条件支付“承诺” 付款 提醒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出“2个月” 支票 出票 必需记载事项累计六项: 无收款人名称; 无条件支付“委托” 授权补记事项: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醒付款 签发要求: 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金额不得超出“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金额, 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罚则: 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支票金额2%赔偿金; 一再签发, 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付款 提醒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防伪 图案 现金支票“梅花”; 汇票“兰花”; 转账支票“竹”; 本票“菊花” 方法 “安全线”是汇票、 非清分机本票新加入防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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