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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担保协议
【篇一: 反担保协议(确保)】
反担保协议(确保)
协议编号: 号
反担保权人: (以下称“甲方”) 住所:
联络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确保人: (以下称“乙方”) 1. (自然人) 住所:
联络电话:
身份证号:
2.(自然人) 住所:
联络电话:
身份证号:
主协议借款人: (以下称“丙方”) 住所:
联络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有限企业;
2、 丙方拟向 行(即主债权人, 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 并与债权银行签署融资类协议(以下称“主协议”)。 在主协议中, 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 丙方为主债务人;
3、 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署《担保协议》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确保担保, 并与债权银行签署《确保协议》;
4、 乙方对上述主协议、 《担保协议》、 《确保协议》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足了解, 并愿意依据《担保法》要求, 为丙方债务, 向甲方提供确保方法反担保;
5、 乙方反担保确保行为, 依据乙方企业章程要求, 已经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该决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为此, 甲、 乙、 丙三方经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条款, 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 反担保确保主债权
本协议反担保确保主债权为主协议项下债权, 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融资, 业务种类为: , 协议名称为: , 编号为: , 金额为: 人民币(外币) , 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署融资协议或签发票据为准。
第二条 反担保确保责任范围
乙方反担保确保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协议》及与债权银行《确保协议》而取得对丙方全部追偿权, 包含:
1、 因丙方违反主协议, 未推行还款义务, 致使甲方依据《确保协议》向债权银行负担全部民事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丙方应负担主债务本金、 利息、 罚息、 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诉讼费、 律师费、 公证费、 判定费、 评定费、 拍卖费、 过户费、 实施费等。
2、 因丙方违反《担保协议》, 应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 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 公证费、 评定费、 律师费、 诉讼费、 拍卖费、 实施费等。
4、 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 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 反担保确保方法
1、 本协议乙方确保方法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确保。
2、 本协议反担保确保人为两人以上, 各反担保人均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四条 反担保确保期间
1、 本协议反担保确保期间为: 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推行确保责任之日起两年。
2、 若主协议项下主债务为分期到期, 则本协议确保期间从甲方为丙方推行确保责任最终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乙方履约确保
1、 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真实、 完整、 有效,
不存在任何虚假、 隐瞒或者重大遗漏。
2、 在甲方负担确保责任后,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发出催收通知给予签收并最迟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 不然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推行反担保义务。
3、 乙方收到甲方催收通知后, 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推行反担保确保责任。
4、 乙方发生财务情况恶化或包含重大经济纠纷: 如破产、 歇业、 解散、 被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等情形, 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方便双方协商反担保确保协议有效实施。
5、 乙方经营机制发生改变, 如实施承包、 租赁、 联营、 合并、 分立、 股份制改造、 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或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股权变动等情形, 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6、 乙方承诺不以甲方首先行使其她担保物权作为其推行确保责任前提。不管何种情况, 乙方应全额负担确保范围内债务。
第六条 反担保人抗辩权
乙方和相关义务人自愿放弃作为反担保人任何抗辩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约定义务, 应该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因推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 甲、 乙、 丙三方应协商处理, 无法协商, 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独立性
本协议独立于主协议, 不受主协议推行情况影响, 不管主协议是否有效, 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条 其它
1、 本协议各方联络方法以本协议全部所记载电话、 联络地址为准, 各方确保对各自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法如有变更, 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她各方。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通知方法能够为挂号信、 特快专递、 公告或法律要求其她送达方法, 通知送达时间为挂号信、 特快专递按本协议所列地址或以本条所述方法通知变更后地址发出(以寄出邮戳日为准)第五日或公告见报第五日视为送达。
2、 甲、 乙、 丙三方为实施本协议条款而向其她各方所发出通知, 必需是书面。
任何一方接到对方书面函件, 应该签收确定已收到事实。任何一方以ems方法向对方发出书面函件, 如对方签收确定, 以签收确定为准; 如无法取得对方签收, 以邮发凭证记载为准。
3、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三方协商一致能够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一式六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持两份, 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 本协议于 年月 日签署于武汉市。
6、 本协议附件: 乙方《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篇二: 反担保协议】
力。
甲方(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现住址: 电话: 乙方其她信息: 乙方单位意见:
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现住址: 丙方其她信息: 丙方单位意见:
协议签署时间: 20 年 月 日
3
孟小担(
反
担 保 合 同
20 )反担字第号
担 保 人(甲方): 孟津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反担保人(乙方):
反担保人(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要求, 乙方向银行借款, 甲方为乙方向银行借款担保人, 甲方同时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 丙方自愿和乙方一起作反担保人, 甲、 乙、 丙三方经友好协商, 自愿达成反担保协议以下:
一、 甲方担保乙方向银行借款人民币元, 乙方确保按《借款协议》约定时间立刻偿还银行借款利息, 推行《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义务。
二、 乙方对甲方第一条担保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人是乙方和丙方, 乙方和丙方负担反担保连带责任确保。
三、 反担保担保范围:
1、 《借款协议》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赔偿金、 律师费、 诉讼费、 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 实施费、 评定费、 拍卖费等);
2、 银行追究甲方担保责任造成甲方向乙、 丙双方行使追偿权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借款协议》一切费用、 甲方聘用律师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 送达费用等)。
四、 反担保方法为:
(一)乙方提供反担保方法为: 1
1、 乙方抵押物为:
2、 乙方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为:
(二)丙方提供反担保方法为: 1、 确保。
自愿以工资及正当财产为 2、 丙方抵押物: 3、 丙方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为: 五、 反担保期限: 自银行追究甲方担保责任后2年止。
六、 主债权经债权人、 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延期, 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 反担保人继续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 反担保担保范围、 反担保方法、 反担保确保方法、 反担保期限同上。
七、 本案推行中若发生争议, 由三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讨。
八、 反担保协议自甲、 乙、 丙三方签章之日起成立, 自乙方与银行签署《借款协议》之日起生效。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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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财产确保反担保协议】
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企业
财产反担保协议
协议编号: 反保()-广0214号
甲方(反担保权利人): 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 范克平
地址: 成城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川路866号1号楼1107室
联络电话:
乙方(反担保人): 范佳伟, 身份证号: 5170035
郑娴, 身份证号: 5010045
甲乙双方遵照平等自愿、 老实信用标准, 在公平和无误解情况下, 经双方友好协商,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与本协议相关(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协议
一、 借款人与融资银行签署号《》,系借款人取得融资银行融资许可, 约定借贷双方权利与义务协议。
二、 甲方与融资银行签署号《 》,系甲方向融资银行提供担保, 约定担保事项协议。
三、 借款人与甲方签署委保()-广0214号《委托担保协议》,系借款人请求甲方为其融资债务提供担保, 依法与甲方达成协议。
第二条 担保债权及担保责任 一、 甲方提供反担保债权即甲方负担确保责任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20, 000, 000.00元)。
二、 本协议担保债权是指: 甲方依据与融资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协议), 向融资银行负担担保
责任后所产生对借款人债权。
三、 在甲方向融资银行负担担保责任后, 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债权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一)甲方已向融资银行负担担保责任金额。
(二)甲方已向融资银行负担其她各项费用和赔偿各项损失。
(三)甲方因行使追偿权所发生全部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税费、 保全费、 律师费、 公证费、 公告费、 交通费、 住宿费、 评定费、 拍卖佣金、 搬运费、 吊装费、 运输费等实现债权和资产处理费用。
(四)甲方与借款人签署《委托担保协议》约定担保费、 资金占用费、 违约金。
第三条反担保方法
一、 本协议反担保方法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确保反担保及个人财产反担保。
二、 乙方提供个人反担保财产详见后附《财产清单》。
第四条 确保期间及债务推行期限
一、 本协议确保期间依乙方所负担反担保责任和范围分别为:
(一)自甲方根据与融资银行签署担保协议约定负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两年。
(二)借款人发生其她违约之日起两年。
二、 乙方应于甲方向融资银行推行担保责任后10日内向甲方偿还推行担保责任所付出全部款项以及《委托担保协议》和本协议约定其她各项损失、 费用、 违约金。
第五条 反担保财产
一、 乙方同意用本协议后附《财产清单》所列, 其含有全部权财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二、 乙方将反担保物权利凭证于 年 月日前交付给甲方占有。
第六条 乙方陈说和确保
一、 乙方不得隐瞒反担保物存在任何瑕疵(如: 权属争议、 被查封、 被扣押、 已设定质押权等), 对借款人担保责任, 有权通知融资银行提前宣告借款人融资债务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欠款项, 并要求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二、 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推行融资债务偿还义务, 视为借款人根本违约。自逾期之日起, 甲方开启保全和追偿程序, 有权变卖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交反担保物(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委托变卖协议》), 并以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直接归还融资银行, 用于推行乙方应负担反担保责任。甲方在处理反担保物前已先行向融资银行负担担保责任所以形成对借款人担保债权, 反担保物变卖所得用于清偿甲方担保债权。如变卖所得不足以清偿甲方担保债权, 甲方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借款人、 乙方追偿。
三、 反担保物折价或拍卖、 变卖所得清偿借款人所欠债务后如有余款, 由甲方代管, 待全部清偿程序、 事项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四、 乙方承诺在借款人与甲方签定《委托担保协议》之前未将上述反担保财产租赁给任何第三方, 协议签署后未解除之前也不会将反担保物以任何形式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本承诺是借款人与甲方签订委托担保协议邀约, 若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即组成协议诈骗, 而非一般民事违约行, 能够作为刑事案件定案依据, 乙方无异议。
五、 乙方应对其所提供多种证实资料真实性、 正当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 乙方自愿接收甲方对其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大额款项收支情况了解和监督, 并为甲方了解和监督提供便利。
七、 乙方确保在本协议使用期内不从事危及其确保能力行为, 如发生以下行为, 甲方可行使撤销权:
(一) 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 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八、 乙方如发生诉讼事项, 造成财产被扣押、 查封、 冻结、 强制实施、 没收或处以罚金时, 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九、 如乙方决定转让或处理财产, 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转让处理财产所得款项作为反担保财产。
十、 乙方如发生离婚、 分家析产等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之事项时, 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十一、 乙方电话、 住址如发生改变, 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十二、 乙方未推行本条上述各项约定, 视为乙方反担保能力出现异常, 甲方有权向融资银行提请解
十三、 当借款人融资债务到期(含融资银行宣告债务提前到期), 借款人未能立刻足额推行还款义务造成甲方负担担保责任时, 甲方既能够向借款人追偿, 也能够直接向乙方追偿。甲方负担担保责任后能够将追偿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条 甲方承诺
一、 甲方应严格保守在协议签署过程中所知悉乙方之商业秘密或个人和家庭财产信息; 本协议终止后, 甲方应妥善保管和处理所持有乙方之各类资料, 不得对外泄漏。
二、 甲方在了解乙方财产具体情况时, 不得干涉和限制乙方私人生活和正常消费活动。
第八条协议效力
一、 本协议自甲、 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 主协议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本协议项下反担保责任延及乙方在主协议无效或失效后法律责任。
三、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一切义务均含有连续性, 对其接管人、 受让人及其合并、 改组、 变更名称
后主体均含有完全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些条款或一些条款部分内容在现在或未来无效, 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她条款或该条款其她内容效力
五、 自甲方担保责任解除且在《委托担保协议》项下权利得以实现之日起, 本协议效力终止。
六、 本协议担保责任解除是指以下情形:
(一)融资债务到期前, 借款人自行(或乙方或借款人提供其她担保人代借款人)立刻足额向融资银行清偿了全部融资本息和其她费用, 且甲方未向融资银行负担任何担保责任情形;
(二)融资债务到期, 甲方向融资银行负担担保责任后, 借款人自行足额向甲方清偿了全部代偿本息、 违约金和其她费用;
(三)融资债务到期, 甲方向融资银行负担担保责任后, 乙方或借款人提供其她担保人代借款人负担反担保责任, 向甲方支付了全部代偿本息、 违约金和其她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组成违约,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最高担保金额2%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通知融资银行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 要求借款人立刻推行融资债务偿还义务。
(一)乙方没有推行或遵守本协议中任何一项义务或约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交与其反担保财产相关任何文件、 报表及陈说在甲方认为是关键任何方面被证实为不真实、 不正确、 不完整或有意使人误解;
(三)因为乙方原因使本协议或其她反担保协议不含有法律效力、 被取消、 终止实施或无法给予强制实施;
(四)乙方拒绝接收甲方对其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大额款项收支情况了解和监督, 造成甲方无法判定乙方履约能力;
二、 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组成违约, 乙方向甲方支付《委托担保协议》约定代偿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
(一)借款人未如约立刻足额推行融资债务偿还义务, 甲方向融资银行推行担保责任后, 乙方拒绝推行反担保责任。 背信行为进行公告与披露, 公告费由乙方负担。
六、 上述违约责任乙方或借款人互负有连带责任, 甲方可向乙方或借款人中任一方主张权利。
第十条 争议处理
一、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二、 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争议, 可选择以下方法处理: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二)经过诉讼方法处理。如经过诉讼方法处理, 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业术语含义, 对本协议约定已无任何疑义、 异议后签署本协议。
二、 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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