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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企业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企业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出15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负担。”新武水泥厂接函后,即回电建筑企业有货供给,并在接信后第5天运去水泥100吨。白云水泥厂接函后,第8天直接将100吨水泥运至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拒收,并称:我们确实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协议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含有法律约束力。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试问】
(1)建筑企业认为“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含有法律约束力”是否符正当律要求? 为何?
(2)某建筑企业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有正当依据? 为何?
【分析】(1)建筑企业见解不符正当律要求,要约一旦抵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建筑企业向“白云”水泥厂发函件中,包含着协议成立关键条款,是要约建筑企业应受其要约约束。
(2)建筑企业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没有正当依据。建筑企业与“白云”水泥厂在要约使用期内以实际推行作为对要约承诺,协议已成立。双方又是依法签订,是有效协议。当事人应按约定推行,建筑企业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属于违约行为。
甲、 乙两企业拟签署“工矿产品购销协议”,双方就协议内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字,但双方约定协议应在乙方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在公证前,甲方反悔,要废除协议。乙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试问】甲方是否负违约责任? 为何?
【分析】甲方不负违约责任。因为依据《协议法》要求,凡法律明文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应采取特定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应采取特定形式。假如当事人没有按要求采取,除已经推行关键义务或者能被证实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协商一致外,协议不能成立。本案当事人约定采取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当事人没有采取该形式,又没有推行关键义务,应认定协议没成立。故甲方不存在违约问题。但假如甲方因缔结协议有过失,给乙方带来损失,应给予赔偿。
某县食品企业与该县某一酒厂签署协议,约定食品企业向酒厂购置10万瓶劣质酒,货款15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酒厂须加贴名牌酒注册商标,方便食品企业假冒出售。协议推行时,食品企业借口一时资金短缺,只付了10万元就提走了全部货物。后酒厂数次催款,食品企业拒不付款,并向酒厂提出解除协议、 相互返还货物和货款要求,酒厂不一样意。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试问】
(1)食品企业与酒厂签订协议属于什么性质协议? 为何?
(2)假如双方同意解除协议,法院应怎么处理?
【分析】(1)食品企业与酒厂签订协议是无效协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协议为无效协议。该案食品企业与酒厂签订买卖劣酒协议,严重危害社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属无效协议。该协议还违反了《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食品卫生法》要求,所签协议无效。
(2)不能接收。因为法律要求,无效协议,从签订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可见无效协议不存在解除协议问题。法律还要求,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取得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返还集体、 第三人,双方都是有意,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财产。本案不能返还财产,应将15万元货款和10万元劣质酒收归国家全部。
9月20日,某市物资回收企业与该市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签署借款协议,协议要求,由工商银行分行向物资回收企业提供150万元贷款,返还日期为9月20日,到时物资回收企业还清全部借款,另付利息18万元。协议签署后,银行经调查,发觉物资回收企业经营管理混乱,便提出终止协议。后经该市工商联合总企业出面说情,达成一致意见:原协议继续有效,另外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总企业签署确保,确保物资回收企业于9月20日将本金、 利息返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协议签署后,物资回收企业购置大量废旧钢铁,进行加工、 销售,但因为经营管理不力,亏损很大。9月22日,工商银行分行派人前来催款,物资回收企业返还100万元。工商银行分行要求工商联合总企业支付余款50万元及利息18万元,工商联合总企业认为市物资回收企业是债务人,应由其负责返还余款和利息。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问】在本案所述情形下,某市工商银行分行是否有权直接向工商联合总企业要求支付50万元余款和18万元利息? 为何?
【分析】工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工商联合总企业要求支付50万元余款和48万元利息。依据法律要求,当债务人不推行协议要求义务时,担保人应根据约定推行或者负担责任。法律又要求,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连带确保责任负担确保责任,即债务人在主协议要求推行期届满而没有推行债务,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推行债务,也能够要求确保人负担责任。本案中工商联合总企业为确保人,且在协议中没有约定是哪种确保,应认定为连带确保。故工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工商联合总企业要求支付50万元余款和18万元利息,而不须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施仍不能推行时,才向工商联合总企业要求支付。
某村果园长久管理不善,连年无收益,李某以每年上缴500元承包条件与村委会签署了承包协议,承包期5年。承包后李某精心管理,当年净收益多达5000元,村委会即要求修改协议,增加承包费至1500元,李某不允。村委会便废除原协议,以1500元发包给她人,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推行原协议。
【试问】
(1)村委会能否单方解除协议? 有何法律依据?
(2)假如村委会解除协议无效,在以后承包期内,李某每年应向村委会交多少元钱? 为何?
【分析】(1)村委会无权单方解除协议。本案单方解除协议条件: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第二,在推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关键债务;第三,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第四,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关键债务,经催告后在协议期限内仍未推行。
(2)村委会未经李某同意,私自变更协议无效,原协议应继续推行。在以后承包期内,李某向村委会交每年承包费500元钱。因为村委会未经李某同意,私自变更协议无效,应继续推行原协议。
某市有A、 B两家服装厂。2月5日,两厂自愿协商,签署了一份承揽加工协议, A厂为订做方, B厂为承揽方。 A厂负责提供图纸, B厂提供布料并加工成成衣。协议签署时,B厂怕A厂反悔,就要求A厂先交4万元作担保, A厂立刻于2月20日将这笔钱以定金名义划入B厂账内。B厂按协议要求选好布料,试做样品后发觉加工这批成衣不像当初她们估计那样盈利。于是要求A厂加价, A厂不一样意, B厂以双方签订协议行为属显失公平民事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协议,被A厂拒绝, B厂所以不再加工成衣,给A厂造成损失。A厂到法院起诉B厂,要求B厂双倍返还定金,而B厂则辩称4万元是预先支付,应视为预付款而不是定金,协议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试问】
(1) A厂和B厂签署协议是显失公平协议吗? 简单说明理由。
(2)本案中, A厂先付给B厂4万元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应该怎样认定?
(3)假如B厂依法返还定金后, A厂要求赔偿损失,继续推行协议,能否得到满足?
【分析】(1) A厂和B厂签署协议不是显失公平协议。依据法律要求,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显著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标准。本案中A厂和B厂是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协议,只是B厂在制成样品后认为不盈利,这不能认为组成显失公平条件,协议本身并未违反公平、 等价、 有偿标准, B厂显失公平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 A厂付给B厂4万元,其性质为定金,应双倍返还。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或还未推行之前,为确保协议推行,在协议要求应该给付数额内,给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定金即使也有预先给付性质,但与预付款不一样。定金是一个担保方法,是为了确保协议推行,且在一方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依据法律要求,给付定金一方不推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一方不推行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B厂接收了定金4万元却未按协议要求推行债务,所以应双倍返还定金给A厂。
(3) A厂继续推行协议要求能得到满足。支付定金、 赔偿金和继续推行都是负担违约责任形式,能够合并使用。A厂损失由B厂有意违约造成, B厂应负担赔偿损失责任。B厂只是认为不盈利而违约,说明有推行可能, A厂又要求推行,应该继续推行。
大兴企业与全宇企业签署委托协议,由大兴企业委托全宇企业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置彩电费用50万元。全宇企业经考察发觉甲市W区天鹅企业有一批质优价廉名牌彩电,遂以自己名义与天鹅企业签署了一份彩电购置协议,双方约定:全宇企业从天鹅企业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企业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企业采取送货方法,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企业付清全部款项。天鹅企业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因为被一车追尾, 20台彩电遭到不一样程度损坏。全宇企业在S区协议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立即对发生损坏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企业。因为彩电滞销,大兴企业一直拒付货款,致使全宇企业一直无法向天鹅企业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企业向天鹅企业披露了是受大兴企业委托代为购置彩电情况。
【试问】
(1)天鹅企业事先并不知晓全宇企业系受大兴企业委托购置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企业能否要求大兴企业支付货款? 为何?
(2)全宇企业与天鹅企业签订协议中定金条款效力怎样? 为何?
(3)大兴企业多收5台彩电应怎样处理? 为何?
(4)如追尾肇事车辆逃逸, 20台受损彩电损失应由谁负担? 为何?
(5)如天鹅企业以全宇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企业认为要求大兴企业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企业推行协议义务? 为何?
【分析】(1)天鹅企业不能要求大兴企业支付货款。签订购置彩电协议当事人是全宇企业,而不是大兴企业。
(2)全宇企业与天鹅企业签订定金条款有效。大兴企业应该负担协议义务不能推行违约责任。
(3)大兴企业多收5台彩电应该退还天鹅企业,或者另支付5台彩电货款。
(4)本协议采取送货推行方法。协议推行地为全宇企业S区, 20台彩电损失应该由天鹅企业负担。
(5)本案协议当事人是天鹅企业和全宇企业。天鹅企业与大兴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天鹅企业无权要求大兴企业支付彩电货款。大兴企业也无义务向天鹅企业支付货款。除非大兴企业愿意代全宇企业向天鹅企业负担推行支付义务。
某运输企业受农场委托长途运输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企业派出押运人员张某、 杨某依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企业购得喷雾器一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企业发觉生猪有异常,经检验发觉生猪不一样程度农药中毒。经查,该喷雾器售前曾供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试问】
(1)肉食企业可否拒收生猪? 请简明说明。
(2)谁应对生猪中毒负责? 请简明说明理由。
(3)农场应向谁提出索赔要求? 请说明理由。
【分析】(1)肉食品企业能够拒收生猪。生猪中毒,违反了协议约定质量条款。
(2)农资企业负担生猪中毒责任。农资企业出售喷雾器存有农药,是造成生猪中毒直接原因。
(3)农场应向运输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尽管生猪中毒是第三人——农资企业出售喷雾器造成,本案中农场与运输企业是运输协议当事人,生猪是在运输途中发生中毒事件,即使是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事实,农场应要求运输企业负担责任。
某企业在四川收购一批干辣椒,准备出口,价值5万元。后与当地某储运企业签署了保管协议,约定,将这批干辣椒在储运企业仓库存放一周,一周后派车来运。第五天夜里,储运企业仓库因雷击起火,致使装在麻袋里辣椒被火烧掉二分之一,储运企业派人将剩下二分之一没烧掉辣椒清理出来,随便堆放在露天里就回去休息了。后午夜忽然下起了暴雨,致使辣椒在雨中浸泡了7个多小时,根本不能再用。储运企业立刻通知了某企业,要求某企业来处理。某企业了解情况后,要求储运企业赔偿损失,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问】储运企业是否负赔偿责任? 假如负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多少损失? 为何?
【分析】储运企业应负赔偿责任,应赔偿二分之一损失。因为依据法律要求,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不推行协议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仓库因雷击起火,致使辣椒二分之一烧掉,该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不负赔偿责任。堆放在露天里辣椒损失尽管与暴雨相关,不过假如储运企业妥善保管,是能够避免,所以储运企业应对该损失负赔偿责任。
甲企业与龙某签署一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置乙有限责任企业;甲企业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企业亏损按出资百分比分担。双方拟订企业章程未对怎样负担企业亏损做出要求,其她内容与投资协议内容一致。乙企业经工商登记后,在甲企业用以出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企业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企业。3月,乙企业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企业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企业提出退出乙企业,龙某书面表示同意。 8月,法院判决乙企业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企业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企业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企业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好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实施过程中要求甲企业和龙某对乙企业债务负担责任。甲企业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甲企业全部,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企业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企业,所以,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负担责任;另外乙企业注册资金中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二分之一给甲企业。龙某则认为,乙企业成立时甲企业投资不到位,故乙企业成立无效,乙企业亏损应由甲企业按投资协议约定负担二分之一。
【试问】
(1)甲企业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为何?
(2)乙企业成立是否有效? 为何?
(3)甲企业认为其已退出乙企业主张能否成立? 为何?
(4)甲企业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120万元中60万元? 为何?
(5)甲企业应否负担乙企业亏损二分之一? 为何?
(6)乙企业、 甲企业和龙某对丙银行债务各应怎样负担责任?
【分析】(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本案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是有效担保行为。
(2)乙企业已经经工商局正式登记,乙企业即取得法人资格,乙企业有效成立。
(3)甲企业认为退出企业主张不能成立。股东退出企业转让股权,除了要经过其她股东同意外,企业股东变更,注册资金变更都必需向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并给予公告。甲企业只有龙某书面同意不能成立。
(4)甲企业有权要求龙某退出其占用120万元,而不是60万元。依据《企业法》要求,企业一经成立,股东不得抽逃注册资金,对于未缴足所认缴出资额应该补缴。甲企业有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企业和缴足应该认缴出资责任。龙某有退还抽逃资金120万元和占用乙企业120万元对乙企业带来损失责任。
A县甲企业与B县乙企业于7月3日签署一份空调购销协议,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元,乙企业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企业于货到后立刻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协议推行地法院管辖。乙企业于同年7月18日在B县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企业因为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通知乙企业自己将不能推行协议。乙企业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求新买家,于7月22日 与C县丙企业签署了该100台空调购销协议。协议约定:丙企业买下100台托运中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企业于签订协议时向乙企业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企业付清全部货款前,乙企业保留对空调全部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负担协议总价款20%违约金。乙企业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企业解除与甲企业签署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于 7月21日遇上泥石流, 30台托运中空调毁损。丙企业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空调后,又与丁企业签署协议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企业。同时丙企业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企业付款。
【试问】
(1)乙企业在与甲企业协议推行期届满前解除协议理由是什么? 在此解除协议情形下,乙企业能否向甲企业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企业以乙企业解除协议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为何?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空调损失应由谁负担? 为何?
(4)乙企业认为丙企业拒绝付款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为何?
(5)丙企业与丁企业所签协议效力怎样? 为何?
【分析】(1)本案甲企业在协议届满前明确向乙企业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继续推行协议。乙企业完全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协议。甲企业单方面提出不能推行协议,没有法定免责条件,乙企业也有权要求甲企业负担违约责任。
(2)本案甲、 乙两企业购销协议推行地为B县, 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因泥石流造成空调毁损是因为甲企业不能立刻推行协议所致。应该由甲企业负担责任。
(4)丙企业拒绝付款是违约行为。 30台空调毁损是因为不可抗力所造成,乙企业无过失,也无违约主观有意。丙企业在收到70台空调后拒绝付款,有违约有意和事实,应该负担违约责任。乙企业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5)丙企业与丁企业所签署协议有效,且完全推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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