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票质押协议
甲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络电话:
乙方(质权人):
住所:
联络电话:
关键提醒: 本协议系双方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在平等、 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而成, 全部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甲方已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 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含义已经有充足、 正确无误了解, 并对对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
第一条 主债权基础情况
甲方以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之物设定质押为 向
借款提供担保, 为深入明确具体事项,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特签订本协议, 以资遵照推行。
第二条 质押物
1、 甲方以本协议“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以下简称“质押财产”或“质押物”)设定质押。
2、 假如“质押财产清单”记载权利与乙方实际接收权利凭证、 质权证书或质押证实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权利不一致, 以乙方实际接收权利凭证、 质权证书或质押证实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权利为质押权利。
3、 若质押物换发新股票证书, 造成本协议“质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质权证书或质押证实文件与上述新股票证书或登记机关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 以乙方收执质权证书、 质押证实文件表明权利作为质押权利, 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负担担保责任。
4、 甲方应以最大谨慎维持质押物有效性和价值, 预防因为超出要求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她事由, 造成质押物失效或贬值。质押物价值增加, 增加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质押担保。
5、 本协议项下质权对质物效力及于该质物本身、 从物、 孳息、 代位物。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1、 被担保债权是指借款人 与 签署编号为: 《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项下债权。
2、 担保范围: 主协议项下借款本金、 利息、 违约金、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诉讼费用、 律师费(按诉讼标额3%计算)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诉讼费用、 律师费(按诉讼标额3%计算)本协议有约定具体数额根据约定, 没有约定依摄影关单位出具给乙方收款凭据额为准。
第四条 质押登记
1、 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到 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登记证实》正本原件及其她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不管《质押登记证实》上载明主债权金额怎样描述, 为避免疑义,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所约定质押财产所担保担保范围以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为准。
2、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质押物状态如发生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转移或变更, 相关当事人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3、 甲方按主协议约定时限及数额向乙方还清借款, 并支付了截至推行上述义务时本协议项下应由甲方负担各项费用后, 有权要求乙方在其推行完成上述义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了解除股票质押登记及其她相关手续。
4、 若主协议未能成立, 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负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 则乙方应自确定主协议未能成立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了解除质押手续。
5、 双方同意此次质押担保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 )。双方同意并确定, 本款约定债权本金金额仅为办理质押登记所用, 不得视为对乙方依法实现质押权任何限制。
第五条 对甲方处分质押财产限制
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处分质押物全部或部分, 包含但不限于放弃、 赠予、 转让、 出资、 反复担保。
2、 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质押物价值降低, 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 书面通知乙方损失情况,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因甲方或第三方行为造成质押物价值降低时,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质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乙方书面认可新担保。
3、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该知道对质押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情况, 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转股、 改组、 合并、 分立、 股份制改造、 合资、 合作、 联营、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 包含重大经济纠纷、 质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被宣告破产、 停业、 歇业、 解散、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等, 须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 其中包含质押物处理或权属变更还需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质权实现
1、 借款期限届满后 以后, 甲方不根据主协议约定推行还款义务, 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本协议项下质物。
2、 若借款人不推行主协议项下到期债务或不推行被宣告提前到期债务, 或违反本协议其她约定, 乙方有权处分质押物。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折价、 变卖、 拍卖等方法处分质押物(甲方不可撤销授权乙方委托中介机构对质押物进行评定、 变卖、 拍卖、 过户, 而无需乙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3、 本协议“质押财产清单”记载或双方另行约定质押物价值(下称“暂定价值”), 均不表明质押物最终价值, 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净额。
4、 若乙方向甲方购置质押物, 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作价依据, 到时质押物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定确定。
5、 乙方实现质押物所得价款, 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保管费、 评定费、 拍卖费、 过户费、 税费等)后, 优先用于清偿主协议项下债务, 剩下价款退还甲方。
6、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包含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7、 不管乙方对主协议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她担保(包含但不限于确保、 抵押、 质押等担保方法), 不管上述其她担保何时成立、 是否有效、 乙方是否向其她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 也不管是否有第三方同意负担主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 也不管其她担保是否由甲方自己所提供,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担保责任均不所以减免, 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负担担保责任, 甲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不管乙方过去、 现在或未来是否已经、 将要或可能放弃(包含但不限于放弃抵押权或其她担保权利、 放弃抵押权或其她担保权利顺位)、 变更(包含但不限于变更抵押权或其她担保权利顺位、 担保金额或范围)、 减免甲方或任何第三方过去、 现在或未来已经、 将要或可能提供任何抵押权、 质权或确保或其她任何形式担保, 甲方担保责任均不所以而降低或免去, 甲方承诺仍然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担保。
8、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立刻行使质押权:
(1)甲方不推行主协议项下到期债务或不推行被宣告提前到期债务, 或违反主协议其她约定;
(2)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 或拒绝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危及乙方质权;
(3)甲方被宣告破产、 歇业、 被申请破产重整、 被撤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
(4)出现本协议项下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其它情况。
9、 除非乙方另行指定, 乙方根据本协议实现质押权所得价款应按以下次序(同一次序根据各项金额百分比)进行清偿:
(1)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费用以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其她款项;
(2)甲方因违法主协议而产生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股票收益权收益等。
第七条 甲方申明与承诺
1、 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 法规登记注册法人,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甲方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不存在任何现有或可合理预期可能造成甲方在担保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原因。
2、 甲方含有担保人正当资格,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担保行为符正当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要求, 且已取得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同意及授权。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协议而产生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负担,包含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所以遭受损失。
3、 甲方确定对自己资产、 债务、 经营、 信用、 信誉等情况、 是否含有签署主协议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协议全部内容已经充足了解。
4、 甲方对质押财产依法享受完全、 正当全部权和处分权, 质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 严禁流通与转让财产, 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 设置本质押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正当情形。
5、 质押财产不存在其她共有些人, 或者即使存在其她共有些人, 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取得其她共有些人书面同意。
6、 质押物不存在任何未书面通知乙方瑕疵或负担, 包含但不限于质押物转让受限制、 被监管等情形或者质押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7、 甲方提供给乙方一切与质押财产相关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正当、 正确完整。
8、 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正当利益, 不违反甲方法定与约定义务。
9、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信用数据库或相关单位、 部门查询甲方信用情况, 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信用数据库。
10、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 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 有权经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11、 质押物为上市企业股票, 存在较大价格波动风险, 甲方同意乙方设置担保风险控制线, 风险控制线设置以下:
假如按二级市场收盘价计算质押率大于40%(含40%), 则甲方应在T+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追加确保金或追加股票担保或乙方认可其她形式担保, 以使质押率小于40%(含), 不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回购股票收益权并采取对应方法, 包含但不限于行使任何担保权利。
上述质押率计算公式为: 质押率=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确保金+按T日收盘价计算质押股票市值)×100%
12、 甲方充足了解并同意主协议全部条款, 自愿为主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义务, 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推行本协议项下任一义务, 或甲方在本协议第七条中申明与承诺为不真实、 不正确、 不完整或有意使人误解, 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 假如甲方于乙方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给予纠正, 则乙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处分质押财产;
(5)法律许可其她救助方法。
2、 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 私自处分质押物或因为过失造成质押物价值降低, 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10%违约金。
3、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质物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 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 争议、 被查封、 被扣押、 被监管或已经设置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 应给予赔偿。
4、 对于甲方为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依次按乙方实现债权费用、 违约金、 利息、 本金次序清偿。乙方有权变更上述次序。
第九条 其它约定
1、 甲方在本协议中签署地址为乙方文书送达地址, 乙方多种文书一经以该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若甲方变更地址、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 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双方应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以乙方住所地 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本协议可经公证给予强制实施效力, 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3、 本协议生效后, 甲、 乙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协议。
4、 本协议经自然人签字、 法人盖章或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自然人因不识字或无签字能力, 能够由其它人代为签字, 本人按指模给予确定。
5、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任何附件、 修改或补充均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6、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持 份, 乙方持 份, 如需办理公证、 质押登记手续, 相关部门各持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8、 其她备注事宜: 。
附件: □质押物清单
甲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质 押 物 清 单
质押物名称
权利凭证及其她相关证书编号
数量(万股)
已经为其她债权设定质押金额(万元)
备注
本人同意以上述质物出质, 为 与
签署编号为 《 》项下债权提供担保。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物共有些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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