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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代理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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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品牌授权使用代理协议 甲方(被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鉴于甲方系 “龙王爷™”品牌在中国境内之正当代理授权企业。为本着共同发展、 繁荣市场精神,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之相关要求, 就授权乙方在一定时限内进行“龙王爷™”品牌对第三方开展品牌代理、 授权使用事宜, 特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主体资格明示 乙方与第三方签署协议, 或对外签署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关键文书时, 必需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 并说明所涉事项授权权限以及授权期限。乙方不得超越权限代表甲方签署或作出任何协议或承诺, 绝不能作出让第三方混淆之意思表示。 乙方超出授权范围一切行为, 均系乙方之无效代理, 乙方应自行负责, 与甲方无涉。 第二条 代理品牌 一、 甲方将已注册使用在43类 餐饮 服务项目上商标(申请号: 7355637)(以下简称“注册商标”), 授权乙方进行代理。除此之外, 乙方不可将该商标使用在其它项目及类别上。 商标标识: logo 二、 乙方若为从事代理活动所必需宣传、 广告、 促销活动、 展示等方面需使用注册商标, 必需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累计五年。若任何一方欲于代理期限届满后继续合作, 须在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提出, 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 授权代理区域 一、 仅限于中国 区域内。 二、 在代理区域内, 乙方授权其她第三方使用代理品牌, 除此之外, 乙方不得在上述区域外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她人使用注册商标。若乙方违反前述约定, 应立刻停止违约行为, 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0 元。 若乙方未停止违约行为, 或是未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不负担违约责任。甲方所以遭受损失, 由乙方负担。 乙方授权之第三方, 以乙方提供《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及经营场地租赁协议或是房屋产权证实上所载内容为准, 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五条 区域代理金 一、 履约确保金 1、 在本协议签署后 3 日内, 乙方应一次性将履约确保金, 即人民币_________ 元支付至甲方, 以确保本协议完整正当推行。 乙方在代理区域内所开发店铺, 不管是乙方自行使用代理品牌进行经营还是授权其她第三方使用进行经营(以下简称“经营店”), 每新开发一家店铺, 应根据甲方提供示范性《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与其签署协议, 并在与其签署协议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并按每增加5家经营店, 向甲方增补 50, 000元确保金措施, 将上述确保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乙方在开设第 家经营店时, 应先行将 50,000 元确保金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内。 2、 本协议推行期间, 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有本协议约定其她违约情形时, 甲方可要求从确保金中充抵, 不足部分, 依旧可要求乙方继续偿付,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 日内补足确保金并缴足欠款、 违约金、 赔偿金等。 3、 本协议终止时, 甲方得先行以确保金充抵乙方之欠款、 违约金、 损失赔偿金等。若确保金有余, 甲方在确定乙方对外授权各项权利已依本协议相关约定撤消完成之日起 3 个月内, 将确保金余额无息返还乙方。 二、 基础代理金 1、 基础代理金累计: 人民币 2、 付款方法: 乙方应将区域代理费分_二_次向甲方支付: 第一次 : 本协议正式签署后三天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60%代理金, 即人民币 元; 第二次 : 乙方成功于代理区域内开发出第一家经营店三天内; 或者自双方签署本协议日起二个月内, (二者以较早发生之日期为准)向甲方支付剩下40%代理金, 即人民币 元。 3、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不然该基础代理金一经支付, 乙方不得要求返还。 三、 授权使用管理费 授权使用管理费依据乙方在代理区域内所开发并实际开业经营店铺数, 以每家店6000元/年价格支付给甲方。 具体结算方法: 开发店铺正式对外营业日作为授权使用管理费起算日期。 乙方需在新开店铺设备进场前3天内将第一年度授权使用管理费6000元支付给甲方。自第二年起, 乙方需提前三天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授权使用管理费。 四、 品牌使用费 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之开店数量( 家店), 每超出一家, 乙方需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000 元品牌使用费。 具体结算方法: 乙方应在与受权第三方签署《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后3天内, 将上述品牌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 区域代理金支付方法 1、 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时间, 将上述基础代理费、 授权使用管理费、 品牌使用费及履约确保金等汇款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汇款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2、 乙方若未按上述约定立刻付款, 则每逾一日应按当期应付金额 0.5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在甲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或书面通知请求通知之日起15日内, 乙方仍未推行付款义务, 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上述损失甲方可先行从乙方确保金中扣除, 若扣除确保金后仍不能填补甲方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足部分。 第六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确保其对注册商标拥有完整使用授权, 该商标系依法取得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注册商标, 绝无侵害她人权利之情事。 第七条 质量确保 甲方有权监督或指定第三方监督乙方所从事代理项目及各经营店经营质量(包含但不限于店铺计划、 店铺设计、 装修、 设备、 物料、 产品质量、 人员服务、 店铺环境等), 乙方应该保护并加强代理品牌信誉及甲方商誉, 不得损害其利益。 一、 为达成上述目,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 在本协议约定代理区域内, 最少开发 家店铺并进行正当有效各类登记。详见附件3。 二、 乙方须确保所开发经营店符正当律、 法规相关经营资格强制性要求, 每家经营店均须取得营业执照、 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到时乙方在每家经营店开业前必需向甲方提供上述证照及场地租赁协议一并立案。 尤其注意: 如乙方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证照, 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发经营店开业。如该经营店已经开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关闭该店铺。如发生三家经营店无证经营或证照不齐,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已收取全部费用都不退回, 由此造成全部损失将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代理各经营店之实际经营项目应与该店铺取得营业执照上范围一致, 乙方不得在实际经营中随意变换范围。 三、 乙方代理各经营店之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 营业地址等需要经过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变更。 四、 乙方应保障按时向甲方提交各经营店月营收报表等数据, 并确保提交内容正确性和真实性。 五、 乙方代理各经营店内, 不得贩卖法令严禁商品, 不得使用或贩卖未经正当授权或不妥商品, 不得提供违法服务及摆设相关设备(如赌博性之电子设备)。不然所产生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全部负担。 六、 乙方应确保其代理各经营店内工作人员, 穿着甲方指定服装, 确保其统一性。且相关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 在乙方所代理店铺内, 不应有不妥行为, 包含但不限于吸烟、 引用含酒精饮品等。 七、 乙方与受权第三方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协议、 采购等多种协议, 应向甲方要提供复印件备份。在本协议期内, 若乙方私自变更前述协议, 或是前述协议终止, 甲方认为该情况影响其代理品牌, 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不负担违约责任。 八、 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有权对约定、 乙方应遵守条款推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验, 乙方应给予配合。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任一约定, 或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监督、 检验, 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更正,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3 日内更正, 逾期未更正, 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协议, 解除协议通知在抵达乙方时生效, 且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区域代理费, 若给甲方造成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上述损失甲方可先行从乙方确保金中扣除, 若扣除确保金后仍不能填补甲方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足部分。 第八条 采购及销售 甲方指定一家或一家以上企业代甲方全方面推行乙方在代理期限内, 依据本协议约定需与甲方发生相关采购、 订货、 供货、 货款结算等一系列行为。 为确保授权经营品质, 乙方对于授权区域内各经营店所经营商品之采购及销售, 应遵守下列要求: 1、 各经营店经营所需全部设备、 原物料、 半成品、 消耗品、 包装材料等, 应经过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所指定之供货商采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以前, 不得向甲方指定之供给商以外者进行采购, 也不得自行向各经营店提供上述货物。如经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购前述货物, 自购货物质量、 品牌、 规格及供货商等事项也须经甲方书面认可。 2、 甲方得随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采购及销售之说明, 乙方须与接到要求后五日内提出相关书面资料说明之。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许可或利用各授权经营店之部分场地或柜台经营本协议约定内容以外之时也或活动, 或销售非甲方指定之商品。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将向甲方采购之食品材料、 包装材料等转卖予第三人或使用于非签约店; 5、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货物价格不含税金、 物流、 仓储等附加费用, 上述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6、 当乙方代理区域之营业店达成第3家时, 由乙方自行负责上述物料产品物流配货至其区域之营业店。 第九条 广告宣传促销 1、 甲方提供之全部促销活动及异业结盟经营活动, 乙方及代理各经营店须配合遵守实施。 2、 乙方及代理各经营店, 必需遵行甲方所指定全部行销活动, 相关费用由乙方及其代理各经营店自行负担。 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自行从事任何广告、 宣传、 促销活动。如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之活动内容及广告、 宣传、 促销之印刷品等应事先送交甲方审查, 经甲方书面核准后, 始得散发、 发表或播放。乙方经甲方核准从事前述活动之费用, 由乙方自行负担。 4、 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 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 100,000 元违约金, 且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之相关约定解除协议。 第十条 代理商标之使用及保护 一、 代理商标之使用 乙方应要求各经营店根据本协议约定, 规范使用代理标识; 1、 必需在各代理经营店内外醒目位置悬挂“龙王爷™”字样招牌; 2、 必需在各代理经营店内外合适位置悬挂、 张贴代理标识; 3、 必需在各代理经营店内及相关产品上、 服务中使用代理商标。 二、 代理商标之保护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代理商标使用范围,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将代理商标与其她商标、 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2)不得在本协议以外事业或项目上使用代理商标, 及其她与代理商标类似名称或标识。 (3)不得使用与代理标识相同或近似名称或标识成立商号或企业(包含但不限于不得以代理商标“龙王爷™”四个字中任意2、 3个字或全部注册为企业名称), 且不得授权本协议之外任何第三方(包含乙方关联方)有前述使用之行为发生。 (4)不得以任何方法制作、 使用与代理商标近似、 变形或淡化商标, 也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域在任何类别上申请注册于代理商标相同、 近似、 变形或淡化商标。 (5)除为品牌代理经营目之外, 不得为其她任何目使用代理商标, 也不得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使用代理商标。 2、 品牌代理经营中所包含代理商标全部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全部, 本协议终止后, 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且无须对乙方做出赔偿。 3、 乙方在其授权区域内, 如发觉任何第三方仿冒甲方代理商标时, 应立刻向甲方举报, 并有义务帮助、 配合甲方进行诉讼、 仲裁等维权行动。 4、 甲方提供乙方与推行本协议相关之全部书面资料或教育培训专业技能等知识产权归甲方全部。 5、 乙方必需要求各经营店购置使用甲方指定之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并由甲方设定与总企业连线传输营业资料。 6、 乙方必需要求各经营店购置使用甲方所指定之监视器设备, 并将账号密码提供甲方连线传输现场营运情况。 7、 本协议期满、 终止或解约时, 乙方应立刻将上述四、 五款相关资料完整归还甲方, 并不得备份留存。 三、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有违反本条任意一款约定之情形, 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__100,000 元之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给甲方所造成经济损失, 乙方还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保护 一、 乙方同意就其代理期限内所知悉甲方之营业额秘密或“Know-how”等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亦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或许可她人使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乙方仍应继续负保密责任。乙方并负担其全部责任人、 合作人、 及全部受权第三方相同保密义务。 二、 乙方承诺采取必需防范方法, 制订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并与接触秘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三、 不管何种原因造成本协议未生效, 双方均承诺对对方披露包含商业秘密在内全部信息负担保密义务, 双方也可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四、 如有违反前三项中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 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 100,000 元之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所造成经济损失, 乙方还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甲方并得要求乙方立刻停止其代理活动及代理品牌之经营活动, 或负责使第三人立刻停止该营业, 乙方并应将其营业或第三人营业所得之一切利益全部赔偿甲方。 五、 甲方同意就本协议存续期间内所知悉乙方之营业秘密或乙方全部列为内部资料、 机密或其她同义字样等乙方已采取保密方法数据及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商业、 技术、 生产或业务上还未公开之一切文件、 数据、 产品及其她含有商业价值之物或权利等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亦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或许可她人使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甲方仍应继续负保密责任。 六、 乙方如有违反本条任意一款约定之情形, 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__100,000 元之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给甲方所造成经济损失, 乙方还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 竞业限制 一、 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 合作人、 股东在协议使用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三年内, 均不得出资、 指导、 代理她人或以其她任何名义、 方法兼营、 经营与甲方授权代理内容相同或类似之店铺。 二、 如名义上虽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 合作人、 股东之近亲属或其她第三方, 但实际经营者或控制者为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 合作人、 股东时, 也适适用于前款约定。 三、 如有违反前两项中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 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 100,000 元之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给甲方所造成经济损失, 乙方还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甲方并得要求乙方立刻停止其代理活动及代理品牌之经营活动, 或负责使第三人立刻停止该营业, 乙方并应将其营业或第三人营业所得之一切利益全部赔偿甲方。 第十三条 经营责任 一、 在本协议使用期间, 乙方自主经营代理活动、 自行对外签署并推行合约、 自负盈亏, 甲方对乙方代理活动及各受权经营店之营业额和利润不作任何确保。乙方如发生亏损, 不得对甲方提出异议或损害赔偿之请求。 二、 乙方经营代理活动时, 应及收取或退还加盟业主应付或应退各项费用, 甲方不对乙方与加盟业主之间费用结算负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错误表示或引人误解, 造成加盟业主向甲方索赔, 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先行赔付并在乙方所缴纳确保金中扣除上述赔款。 第十四条 乙方之义务 一、 遵守《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义务 1、 乙方同意, 在不违反代理区域之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 与其所发展第三方签署甲方指定《品牌授权使用协议》(详见附件一)。乙方与受权第三方签署《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后10天内, 必需提供一份正本文件供甲方立案。 乙方应严格根据甲方所提供示范文本与第三方签署书面协议,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 确需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若乙方未按要求时间提供正本文件, 则需按每家店 人民币20,000元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在对外授权时, 应遵守甲方制订价格体系, 不得低于甲方制订区域底价对第三方授权。本区域底价现在为基础授权费人民币 元/3年。如乙方依据经营需要, 确需低于上述基础代理费对第三方授权, 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 乙方对外授权通常不超出3年。甲方严格严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就超出其本身授权期限对外作出授权, 任何超出乙方本身授权期限对外授权均为无效, 由此造成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4、 乙方必需严格根据《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中约定权利义务行使其代理权, 且乙方与受权第三方达成之协议不得伤害甲方之利益, 不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该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二、 监督义务 1、 乙方有义务对其授权第三人及相关经营店进行监督、 管理。确保各受权第三人严格根据双方签署《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全方面、 立刻推行协议义务。 2、 对于可能影响到代理品牌形象、 信誉以及可能损害甲方利益情况, 乙方应尽谨慎之义务并立刻通知甲方。 3、 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有权对乙方发展各经营店进行监督、 检验, 乙方应督促各经营店服从、 配合, 并严格遵守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所提出整改要求。 三、 店铺设计计划义务 1、 乙方代理之营业店铺位址确定后, 乙方应依据与其签署《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为其提供营业店内部之计划图、 设计图、 配色及招牌等统一设计计划。 2、 乙方所提供计划设计应符合甲方技术要求, 在乙方向其代理之营业店提供之前, 应呈交甲方审核。甲方有权对其设计装修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及第三方必需严格遵守。 3、 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设计计划, 则需按每家店 人民币20,000元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 培训教导义务 乙方应主动、 主动帮助符合标准受权第三方, 为其提供专业开业前教导及相关教育培训。甲方负担对应技术支持工作。 四、 消费者保障义务 乙方应负责维持代理品牌及所包含商品质量一致性及对消费者之安全, 且确保全部受权第三方之经营行为皆为正当。如乙方因其本身原因与消费者、 厂商等其她第三方发生纠纷而本身遭受损失或给她方造成损失时, 乙方应自行负责处理, 自担其责, 不得累及甲方, 不得对甲方提出异议或损害赔偿之请求。如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害(包含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 商誉损失), 乙方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但如系甲方原因所致, 则甲方负有处理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之义务 一、 代理权之授予 1、 甲方同意, 与本协议存续期间内, 将“龙王爷™”品牌之区域代理权授予乙方, 并向乙方发放代理资质证实文件。 2、 甲方承诺, 其所授予之代理为独家代理授权。 二、 教导及技术支持 1、 甲方在签署协议后, 将提供乙方下列教导及技术支持: (1)区域经销经营教导: 包含营运管理、 展店计划、 行销企划方案等 (2)店铺经营技术传授: 包含店务管理、 设备养护、 水吧管理、 表单管理、 原物料管理、 成本控制及基础维修等 (3)原物料统一供给 (4)新品研发资讯: 代理品牌之相关新品及新技术开发结果, 甲方需无偿提供与乙方 (5)整合行销策略提议 2、 教育培训课程提供 本协议签署后, 甲方按上述教导内容向乙方提供培训课程。 展店人力支持: 甲方无偿为乙方第一家经营店提供2星期展店帮助, 2星期店铺营运支援; 无偿为第二家经营店提供2星期展店帮助。 乙方依《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与受权第三方约定开业前培训及开业中培训, 依约由乙方向受权第三方提供。 第十六条 特殊代理行为 1、 自行代理 乙方若为自行代理行为, 即自己使用授权代理品牌进行经营时, 亦需签署上述《品牌授权使用协议》。 且乙方作为受权第三人所应负担权利义务不得因其代理人身份而有所变更。 2、 转代理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将代理权转让或再授权给她人进行代理。不然,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协议变更、 解除及终止 一、 协议变更 如因客观情势变动或其她事由, 甲、 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能够书面形式对本协议做出变更或进行对应修订。 二、 协议解除 1、 本协议使用期内,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后, 本协议使得解除。 2、 本协议解除后, 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区域代理金。确保金则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之相关要求处理。 三、 甲方单方面解除 1、 甲方在乙方发生下述事由时, 得不经催告直接解除本协议: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将本协议之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将代理商标与其她商标、 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自行或与她人合作一并经营; (3)在本协议以外事业或项目上使用代理商标, 及其她与代理商标类似名称或标识。或未签署《品牌授权使用协议》, 私自将代理商标授权予第三人; (4)私自将甲方之经营手册、 营业秘密级know-how等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人或竞争对手; (5)制作、 使用、 代理与本协议商标近似、 变形或淡化商标或标识; (6)拖延付款达三次(含)以上(但经甲方事先同意者不在此限); (7)乙方有意以不正当方法, 侵害甲方或“龙王爷™”品牌之商誉或经济权益, 经甲方请求后, 未在一个月内以合适方法恢复; (8)乙方将向甲方采购之食品材料、 包装材料等转卖予第三人, 或使用于非签约经营店;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私自向甲方指定供货商以外第三人采购设备、 原物料、 半成品、 消耗品、 包装材料等; (10)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私自向各经营店提供或以任何形式同意各经营店自行采购相关设备、 原物料、 半成品、 消耗品、 包装材料等; (11)乙方有意违反竞业严禁义务; 2、 乙方或乙方代理各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 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更正,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日内应自行或督促经营店更正, 逾期未更正, 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通知在抵达乙方时生效: (1)未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 于约定时间内开发约定数量店铺; (2)乙方代理各经营店随意变换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 或其实际经营项目与该店铺取得营业执照上范围不一致; (3)乙方代理各经营店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 营业地址; (4)乙方所签发或经乙方背书之票据遭银行退票; (5)乙方单方面做出停业, 分立、 合并或解散之决议; (6)乙方或乙方之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受到刑事追诉, 或有其她累及甲方声誉及信用之行为; (7)乙方或乙方代理经营店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发大量投诉或被关键媒体曝光批评, 严重损害授权经营体系商誉; (8)乙方怠于处理乙方与其经营店之间所发生之法律纠纷; (9)乙方或乙方之经营店有意违反或拒绝接收甲方之经营及技术指导, 或拒绝服从甲方整改要求; (10)乙方或乙方之经营店被国家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停止营业等行政处罚;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或乙方之经营店拒绝参与甲方统一性促销活动; (12)乙方或乙方之经营店违反甲方经营价格, 私自调整商品售价; (13)乙方或乙方之经营店私自利用经营店之部分场地或柜台经营“龙王爷™”品牌本以外之事业或活动, 或销售非甲方指定商品;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私自变更甲方示范《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并与第三方签署协议; (15)乙方未按要求时间向甲方提供其与第三方签署《品牌授权使用协议》; (16)乙方违反甲方价格体系, 以低于区域市场基础代理费价格向第三方授权; (1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私自就超出本协议授权期限对外进行授权; (18)未根据协议约定向其代理之经营店提供店铺内计划设计图, 或所提供计划设计图不符合甲方技术要求, 甲方提出拒不更正。 (19)乙方有其她违反本协议行为。 3、 甲方解除本协议后, 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授权使用费, 确保金亦不予返还。如确保金及按约应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所以遭受一切损失, 乙方应给予补足。 三、 乙方单方面解除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更正, 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更正, 逾期未更正, 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单方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通知在抵达甲方时生效, 并要求甲方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1、 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授予区域代理权并给予相关资质证实文件。 2、 未按本协议约定推行经营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培训、 技术指导义务; 3、 丧失许可标识全部权和使用权。 二、 乙方如因本身原因, 拟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应最少提前6个月以书面方法通知甲方, 并依下列约定, 支付解约金于甲方: 1、 发展经营店数未达双方约定, 乙方如无本协议所约定之重大违约者, 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 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0,000元作为解约金, 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区域代理金及品牌使用费。确保金则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处理。 2、 发展经营店数已达双方约定, 且在该期间内无本协议所约定之重大违约者, 乙方以书面方法通知甲方后, 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区域代理金及品牌使用费。确保金则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处理。 3、 乙方签署本协议后并未开出任何一家经营店, 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区域代理金及品牌使用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之确保金作为解约金。 第十八条 协议终止 一、 乙方若有下列情况时, 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1、 协议期限届满, 甲乙双方不再续约时; 2、 乙方宣告破产、 解散时; 3、 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时。 二、 因前款1、 2项事由, 协议终止, 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区域代理金。确保金则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相关约定处理。 3、 不管本协议因何原因提前终止, 甲方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继承乙方对其受权第三方一切权利义务。 4、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 乙方需将受权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全部确保金、 抵押物等, 全部转交甲方, 由甲方依据相关约定返还给第三方。 第十九条 协议终止后权利义务 1、 双方同意, 于本协议终止后, 仍应严格保守因代理关系而掌握对方一切商业或技术秘密, 包含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之一切资料、 知识产权、 SOP、 来往信件、 业务信息、 经营计划以及与本协议相关之任何数据或信息, 未经一方书面同意, 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向第三者透露此等资料。 2、 乙方应在协议终止后 7 日内, 向甲方交回由甲方提供全部文件、 资料、 授权代理证实文件等材料。 3、 本协议终止后, 乙方应停止从事代理活动, 并立刻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同时就前述行为向甲方提供照片、 影像等资料。 4、 乙方如有违反上述约定,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若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所以遭受一切损失, 乙方应予继续偿付。 5、 协议结束时, 甲方对于乙方所代理之经营店及其隶属设备等享受优先购置权。 6、 协议结束后, 乙方应将加盟热线、 网络推广平台等加盟招商渠道无条件转移给甲方。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一、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如不能立刻、 充足、 有效地推行本协议, 除非对方书面认可或不可抗力事由发生, 不然组成违约, 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要求违约方停止其违约行为, 并要求违约方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二、 本协议生效后, 若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要求乙方停止其违约行为, 乙方应在接到该通知后 15 日内停止其违约行为, 逾期未停止, 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单方解除协议, 同时可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已向甲方支付费用乙方不得请求返还, 解除协议通知在抵达乙方时生效。本协议中对解除协议有其她约定除外。 三、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 并包含本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 同时违约方应负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差旅费、 诉讼费、 取证费、 律师费等)费用。上述损失甲方可先行从乙方确保金中扣除, 若扣除后仍不能填补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足部分。 第二十一条 纠纷处理方法 甲乙双方因在推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态度协商处理; 若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提交 上海仲裁委员会 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她事宜 一、 本协议签订后, 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有约定不一致之处, 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之附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三、 本协议签订、 变更、 推行、 解除和争议处理, 均适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四、 本协议一式二份, 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品牌授权使用协议》 附件二: 机器设备、 小五金、 文宣品清单 附件三: 展店进度表(以下) 第一年: 总数最少达成________家 (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 第二年: 总数最少达成________家 (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 第三年: 总数最少达成________家 (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按上述约定时限完成展店数量。如乙方到期未给予完成, 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甲方无须负担任何违约责任, 确保金则依本协议第二章第五条第四款之约定处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地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时间: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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