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纪协议及行纪人权利和义务
行纪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称为“行纪人、 委托人”。行纪人是指接收委托以自己名义进行一定行为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人。
行纪协议, 《协议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要求“行纪协议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酬劳协议。”
行纪协议, 也称信托协议, 含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行纪协议地位在《协议法》中依法确定并独立存在(《协议法》第二十二章)。
二、 行纪协议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法律活动、 为委托人办理事务, 而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与委托人无关, 行纪人即使为委托人办理事务, 不过以自己名义, 所以, 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行为负担法律后果。
三、 行纪人法律活动是为委托人办理事务, 争取利益, 所以, 行纪人在充足考虑委托人利益情况下, 其发生货物风险应由委托人负担。
四、 行纪协议是双务有偿活动, 行纪协议委托人取得行纪人办理事务结果,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约定酬劳。
五、 行纪协议标物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结果, 该结果是委托人委托, 即行纪协议标物。
六、 行纪协议法律活动范围仅限于购销、 寄售等民事法律行为, 仅此而已, 不包含其她内容。
行纪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称为“行纪人、 委托人”。行纪人是指接收委托以自己名义进行一定行为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人。
行纪协议推行过程中, 行纪人享受以下权利:
一、 索取酬劳权利。
行纪协议是有偿协议, 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委托事项时, 委托人有支付酬劳及相关费用义务, 《协议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要求“委托人逾期不支付酬劳, 行纪人对委托物享受留置权,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协议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要求“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 行纪人对该协议直接享受权利, 负担义务。”
二、 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协议法》第四百十九条要求“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含有市场定价商品, 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以外, 行纪人自己能够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根据前款要求情形, 仍然能够要求委托人支付酬劳。”
三、 处分权。
因委托行纪物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 行纪人能够合理处分行纪物, 《协议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要求“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轻易腐烂、 变质, 经委托人同意, 行纪人能够处分该物, 和委托人不能立刻取得联络, 行纪人能够合理处分。”
四、 提存和留置权。
行纪人行使提存权应符合三个条件: 1、 委托人拒绝受领;2、 经催告仍不受领;3、 超出要求期限仍不受领。《协议法》第四百二十条要求“行纪人根据约定买入委托物, 委托人应该受领。经行纪人催告,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行纪人依据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要求能够提存委托物;委托人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 经行纪人催告, 委托人不能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品, 行纪人依据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要求, 能够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需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酬劳情况下才能行使, 《协议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要求“委托人逾期不支付酬劳, 行纪人对委托物享受留置权,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行纪协议中, 行纪人应推行以下义务:
一、 根据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协议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要求“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价格买入, 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 行纪人赔偿其差额, 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该条第三项要求“委托人对价格有尤其指示, 行纪人不得违反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 行纪人应以自己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法律活动。《协议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要求“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费用, 由行纪人负担,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协议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要求“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 行纪人对该协议直接享受权利, 负担义务。第三人不推行义务致委托人受到损害, 行纪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除外。”
三、 妥善保管和处理行纪物。
《协议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要求“行纪人占有委托物, 应该妥善保管委托物。”
四、 汇报委托人相关行纪物情况。
行纪人接收委托人委托事务, 在处理过程中, 应立刻向委托人汇报相关行纪物情况, 委托人立刻掌握市场信息, 随时调整相关卖出、 买入最低、 最高价, 同时接收委托人监督。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