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贷款担保协议书
编号: ( )融字第 号
签署地:
甲方(被担保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向债权人 申请人民币 万元借款, 现甲方申请乙方为其提供担保, 乙方同意为甲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现就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事项:
(一) 甲方与债权人 签署编号为( )
《 协议》, 其中贷款本金 万元、 贷款利率 , 贷款期限为 。
(二) 担保期限: 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甲方结清该标借款本息止。
(三) 担保方法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条 反担保方法
在乙方出具相关担保文件之前, 甲方必需向乙方提供下列数项反担保方法, 并签署对应反担保协议。如因甲方未能如约推行上述贷款协议相关义务, 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之日起, 即可向甲方行使追索权, 并可同时选择以下方法向反担保方行使权利。
(一) 提供经乙方认可财产权利抵押/质押反担保:
抵质押物名称
全部产权人
财产金额(元)
数量
全部权凭证及编号
(二) 提供经乙方认可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连带责任反担保:
反担保确保人
身份证号码
法定住所
联络电话
(三) 其它反担保方法:
1、
2、
3、
第三条 反担保方法所提供反担保范围及期限:
反担保范围: 甲方依据贷款协议应推行全部债务; 乙方依据确保协议负担确保责任应该或已经推行债务, 包含但不限于贷款本金、 利息(含正常利息、 罚息、 复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费用。乙方实现反担保债权费用以及依据本协议约定乙方能够向甲方追偿一切费用等。
反担保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结清时终止。
第四条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以下确保:
(一) 甲方完全接收乙方为其出具担保书;
(二) 甲方向乙方确保对其提供全部文件/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如甲方所出具文件/资料出现任何虚假, 甲方须为此负担刑事责任;
(三) 甲方确保按期推行上述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
(四) 乙方对上述贷款银行提交贷款催收通知书或逾期贷款通知书所附任何文件、 单据、 证据所述之真实性不负任何责任。
(五)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重大事项或个人资料变动情况, 确保接收乙方随时检验。甲方确保在贷款协议签署后按季度向乙方报送银行对帐单和经审计财务报表。
第五条 担保协议项下索赔
当上述贷款银行按担保协议要求向乙方主张担保权利, 乙方确定相关贷款催收通知书或逾期贷款通知书真实情况下, 不管甲方或反担保人是否反对或提出异议, 乙方迫于推行担保义务而选择代甲方向贷款银行还款时, 甲方及其继承人或债务受让人、 反担保人不因乙方未向债权银行行使过抗辩权而免去其对应反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从代偿之日起, 每日按偿付款项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罚金。
第六条 担保费用
甲方在此确保, 在甲、 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 在银行《确保担保借款协议》签署之前, 根据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同时缴存反担保确保金。
(一) 担保费
担保费按银行发放贷款 %计算, 即人民币 元, 每年一次收取, 每年每次收取人民币 元。
(二) 滞纳金
甲方应在双方正式签署担保文件三个工作日一次缴纳担保费用。如延迟交纳未获乙方同意, 乙方按费用总额向甲方收取天天万分之五违约金。
(三) 确保金
1、 在本贷款发放之前, 甲方须缴纳贷款额 作为确保金。此确保金由甲方筹缴。如延迟, 乙方所收贷款额 确保金按天天万分之五支付给甲方。
2、 甲方提供给乙方确保金, 如甲方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 乙方有权以此确保金直接偿还贷款本息。
3、 甲方存入乙方指定帐户确保金所产生利息, 归属乙方全部。
(四) 其它费用
1、 为实现本协议目经甲方确定后所办理评定、 判定、 登记、 公证、 保险、 保管、 运输、 差旅、 咨询等费用均由甲方负担。由乙方代为支付,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还。
2、 甲方在此是根据贷款银行同意贷款期限收费, 如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贷款到期后仍然无法解除担保责任或担保责任加重,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贷款期限届满日至担保责任依法定或约定解除或届满期间双倍担保费及滞纳金。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后果
(一) 如因甲方原因, 致使本笔业务无法完成, 乙方只退回所收取担保费50%, 余下50%作为乙方劳务费用。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本笔业务, 则乙方全额退回所收取担保费。
(二) 因为乙方所担保是甲方按期、 足额归还贷款, 所以如因甲方未能如约推行上述贷款协议相关义务, 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贷款催收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书之日起, 甲方即须负担以下违约责任, 乙方可向甲方追偿款项包含不限于:
1、 贷款本息、 利息、 罚息、 复息;
2、 担保标额20%违约金;
3、 乙方代偿款及代偿款利息;
4、 乙方为实现债权所须花费一切费用(评定、 判定、 登记、 公证、 保险、 保管、 运输、 差旅、 拍卖变卖费用、 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等);
5、 依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收取担保费及滞纳金;
6、 反担保债权实现后不足以填补乙方损失差额。
(三) 甲方、 反担保隐瞒抵押物、 质押物存在共有、 争议、 挂失、 提前支取被查封扣押、 提起公告催告程序、 包含诉讼或仲裁、 以设定担保物权等以及发生其它严重及职权实现事项, 甲方必需向乙方支付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填补乙方损失, 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加以赔偿乙方。同时乙方有权就损失部分向甲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乙方不负担担保责任;
1、 贷款银行与甲方协议变更《贷款协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2、 贷款银行许可甲方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3、 以“借新还旧”方法发放贷款;
4、 其它恶意侵害乙方权益行为。
第八条 义务推行及权利放弃
(一) 甲方、 反担保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含有独立性, 不受本协议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影响, 但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二) 乙方或债权给予主债务人任何宽容、 宽限、 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 均不应作债权人或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权利、 权利放弃或丧失, 也不影响甲方、 反担保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负担任何义务。
第九条 协议修改、 补充和解释
(一)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能够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任何修改或补充均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甲方要求乙方修改担保内容时, 须向乙方提交书面修改申请和上述贷款银行对所作修改书面认可文件, 在增加担保金额或延长担保期限情况下, 甲方还必需对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反担保及其费用, 不然乙方有权不接收甲方修改申请。如甲方与债权人达成任何未经乙方书面确定新承诺, 则乙方全部担保责任即告解除。
(二) 如国家法律、 法规或司法实践任何改变造成贷款协议、 担保协议或本协议任条款成为非法、 无效或失去了强制实施性, 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正当性、 有效性和强制性均不受任何影响, 本协议各当事人到时应亲密合作, 立刻修改本协议中成为非法、 无效或失去了强制实施性相关条款。
(三) 甲乙双方权利、 责任及义务如在贷款协议、 担保协议约定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 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 争议、 管辖和放弃豁免
(一)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
(二) 如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全方面、 合适推行债务, 甲方愿意直接接收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甲、 乙双方共同约定对本协议办理公证, 该公证书应含有强制实施效力, 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 乙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持含有强制实施效力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时, 甲方将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 如乙方选择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公证债权文书, 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实施或撤消公证债权文书, 或甲方行使诉讼权利, 应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通知
(一) 本协议约定和法定通知自送达受送达方住所时生效。
地址确定: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作被送达:
1、 如系信函方法, 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
2、 如系传真方法, 则为传送之日;
3、 如系派人专程送达, 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应由双方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贷款银行接收乙方担保并与主债务人判定贷款协议之日生效。本协议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时终止。
第十三条 其它
(一) 乙方因为甲方担保事宜而签署《担保函》或《确保协议》作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部分。
(二) 各反担保签署反担保确保协议、 抵押/质押反担保协议成为本协议从协议。从协议条款如与主协议冲突则以主协议为准, 从协议未尽之事宜根据主协议实施。
(三) 本协议一式 份, 由甲方、 乙方、 公证机关各执 份, 均含有协议效力。副本按需制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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