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以租代购协议
甲方(出租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乙方(承租方):
住 所 地: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络电话:
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就乙方和甲方租赁汽车及甲方为乙方提供以租代购百事杰汽车一部, 双方就租赁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车辆
甲方依据乙方要求, 提供车辆 辆, 型号为:
百事杰汽车供乙方承租使用。
第一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叁年: 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叁年期满后, 转户给乙方。
第三条 确保金、 租金及支付
1、 确保金, 每辆车为人民币大写: , 累计人民币大写: 。
2、 租金标准, 每辆车人民币 元/月(大写:
), 累计人民币 元(大写:
)。
3、 租金支付
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 即于每个月 日前将月租金支付到甲方以下帐户(帐户名称: 开户行 )。
第四条 费用负担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百事杰汽车租赁服务, 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服务相关费用(数额以甲方出具票据为准)。
2、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善意为其提供租赁服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已缴纳任何费用。
第五条 租赁车辆全部权及转移
1、 租赁期间, 租赁车辆及号牌归甲方全部, 甲方依法对该租赁车辆及号码享受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权利, 租赁车辆及号牌权属证实和相关资料由甲方保管。
2、 乙方租赁期限届满且租赁期间未违反本协议约定, 甲方依约将租赁车辆全部权转移给乙方全部, 但不包含号牌。
第六条 租赁辆保险
1、 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 甲方按要求办妥租赁车辆保险手续,
投保险种包含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 辆资抢险、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假如因保险机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妥, 确保本协议使用期内租赁车辆保险不间断。
2、 租赁期间第二年和第三年, 由甲方提前一个月代乙方购置租赁车辆保险, 投保险种包含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 车辆盗抢险、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 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 玻璃离独破碎险、 自燃损失险、 不计免赔险, 乙方应于租赁车辆保险到期前15日内将甲方垫付保险费支付给甲方, 不然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由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3、 保险单中应注明, 出险时甲方第一受益人; 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条款; 在租赁关系到期前, 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4、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或险; 如保险中止, 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要求乙方立刻足额支付租金、 汽车租赁服务费用、 履约确保金及其它费用。
2、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其向甲方提供资料进行真实性、 正当性调查; 如调查核实因乙方所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系虚假或部分虚假取得甲方信任从而租赁车辆, 甲方无须取得乙方同意而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3、 甲方有权对百事杰租赁车辆保养统计进行查询,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对租赁车辆进行保养, 甲方无须取得乙方同意而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4、 甲方有权查询租赁车辆违约统计, 若乙方未在违约行为发生后 日内给予处理完成, 甲方无须取得乙方同意而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提供资料及资信情况, 经甲方调查核实并符合汽车租赁条件, 乙方在缴纳汽车租赁服务费、 履约确保金及相关费用后,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2、 乙方有提供真实资信资料义务。
3、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且不
因租赁车辆发生被盗、 被抢等意外事件而例外。
4、 乙方应立刻向甲方支付汽车租赁服务费等费用及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产生相关费用并负担签订和推行本协议其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保险、 判定、 评定、 登记等费用)。
5、 租赁期间, 乙方应善意使用车辆, 不然应负担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 并应甲方要求将租赁车辆交还甲方。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和赁车辆设置任何形式抵押、 质押, 也不得将租赁车辆出租、 转让、 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并保
护租赁车辆不受任何侵害。
7、 租赁车辆包含或可能包含重大经济纠纷、 诉讼、 仲裁, 或被依法查封、 扣押或监管,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8、 乙方应善意使用租赁车辆, 按期购置租赁辆保险、 按期进行租赁车辆年检, 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她原因造成车辆受损或灭失时, 应立刻通知甲方, 由甲方帮助办理保险理赔, 不得违法使用车辆或违反《机动车保险条款》使用车辆, 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出借、 赠与或用
于抵押、 质押、 典当及抵债。
9、 乙方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必需主动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由此产生各项费用, 包含对她人人身损害产生医疗费、 死亡/伤残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以及对她人财产损毁产赔偿费用等, 在保险企业依据相关法律、 协议进行赔偿后, 不足部分, 全部由乙方负担; 若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租赁车辆贬值, 乙方不能退租, 租赁车辆贬值全部损失由乙方负担。
10、 租赁期间, 乙方不得私自改变租赁辆设备及部件等。
11、 租赁期间, 乙方必需在甲方指定维修点对租赁车辆按甲、 乙双方确定保养守则所包含保养内容进行定点维修和保养。
12、 租赁期间, 乙方使用租赁汽车而产生多种费用, 包含汽油费、 机油费、 过途经桥费、 保养费、 维护费、 停车费、 违法用车罚款等费用, 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甲、 乙双方均应全方面遵守和推行本协议之全部条款, 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应负担违约责任, 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
违约方支付对应违约费用。
2、 如乙方提前支付剩下全部租金, 乙方应负担剩下租金总金额5%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填补实际损失, 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
3、 若乙方因故要求退租, 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在赔偿甲方损失, 损失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交车时车辆评定价值-退车时车辆评定价值-已支付租金)=总租金30%, 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 双方
办理退租手续, 本协议终止。
4、 如乙方因故退租除违约金外, 甲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负担因违约所生产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赔偿金以及因违约所产生调查费、 律师代理费、 见证费、 诉讼费、 实施费、 公告费、 保全费、 财产处理费、 过户费、 差旅费、 车辆交通违章罚款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其她费用), 其中, 律师代理费按担保总金额6%且不低于3000元/件计算; 诉讼费、 实施费、 交通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其她费用据实计算。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双方就本协议解释和推行发生任何争议, 应经过友好协商方法处理。未能协商处理, 双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第十一条 其她
1、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有冲突, 以补充协议为准。
2、 一方违约, 另一方可直接能过提起诉讼、 申请强制实施等方
式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无需提前通知。
3、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效力相同。
4、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第十二条 尤其提醒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条款作全方面、 正确了解, 并应乙
方要求作了对应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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