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基金购置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
目 录
一、 基金购置份额确定及相关风险承责总则
二、 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协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五、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法
六、 基金财产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八、 基金协议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九、 争议处理和适使用方法律
十、 《基金协议》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协议》方法
一、 基金购置份额确定及相关风险承责总则
(1)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 认购乙方提议设置基金____份, 基金每壹份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投资者 ⅹ ⅹ ⅹ 身份证编号 ⅹ ⅹ ⅹⅹ ⅹ ⅹ ⅹ ⅹ ⅹⅹ ⅹ ⅹ ⅹ ⅹⅹ ⅹ ⅹⅹ ⅹ 于 ⅹ ⅹ ⅹⅹ 年 ⅹ ⅹ 月 ⅹ ⅹ日向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开立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上海黄金城道支行企业唯一资金账户 汇款 ,入帐资金为ⅹ ⅹ ⅹⅹ(大写)元整, 该笔款项用且仅用于购置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私募投资基金, 已由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收妥。有效确定购置协议编号为第ⅹⅹ ⅹ号,当日该基金交易价格(基金净值)为 ⅹⅹⅹⅹ 元, 此次申购费费率为 ⅹⅹ%, 有效确定购置份额为 ⅹⅹⅹⅹ(大写)份整。
(2)投资者现住址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联络方法(固定电话):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手机: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3)本基金投资者承诺该笔投资资金为正当起源, 不违反《中国反洗钱法》, 如有不实, 资金起源不正当引发一切风险均由投资者本人负担。
(4)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利润起源为基金盈利后净利部分30%百分比投资酬劳, 当且仅当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管理募集到用户资金盈利后才可提取对应酬劳(分成对象为基金净值价格高于1元部分)。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利润分成比为三比七, 基金未盈利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无权提取任何管理酬劳或投资酬劳。
(5)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私募投资基金关键投资对象为中国大陆地域A股市场股票, 不进行中国大陆以外境外投资市场投资, 当且仅当中国A股进入熊市市况时, 才许可企业资金仅为保值目进入股指期货市场, 且期货资金建仓百分比上限为企业账户总资金2%百分比, 投资目仅为超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不得以追逐投机利润为投资目。
(6)投资者投资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为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者自行负担一切市场投资风险,, 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仅作为受托人勤勉尽责进行基金运作管理, 对基金投资人不承诺任何保本或保底收益。
(7)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运作周期, 仅许可年底一次基金分红、 提取企业账户资金行为。其她时间投资者不许可赎回或退出, 投资者进行此次投资行为, 签署本基金购置确定协议视同遵照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私募投资基金该条基金封闭、 赎回要求条款。投资者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借口在基金封闭期间要求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提取资金, 不然视为违约行为, 应向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支付强行赎回时投资者总投资基金净值10%金额作为违约赔偿。
(8)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上海黄金城道支行开立唯一资金账户由六枚印章持有些人监管, 企业法人代表谭小凤掌握企业法人章, 企业财务总监何北湘掌握企业财务章。银行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为企业法人章、 企业财务章、 最新用户和次新用户私人章、 投入资金最大和第二大用户私人章。即企业银行账户资金由该六枚银行预留银行印鉴持有些人负责监管, 并对企业该唯一银行账户资金安全向全体股东和全体用户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9)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法人代表谭小凤和财务总监何北湘以及其她企业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取得资金监管权其她投资者)对企业资金账户资金安全负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资金安全出现问题时, 投资者除向公安机关报案通缉外, 还同时享受对企业资金账户安全相关责任人资金无限追偿权利, 即能够永久性地向资金安全责任人无限追偿。
(10)企业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除固定永久性监管人企业法人代表谭小凤和财务总监何北湘外, 其她取得资金监管权投资者可能会伴随企业发展而有所变更。企业实际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以企业网站信息披露为准, 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有义务立刻披露企业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相关个人资料, 投资者也有权利和义务立刻取得该资料信息。
(11)单独关联基金持有些人利益议案表决时, 基金持有些人大会经过含有比企业股东大会经过更高法律效力; 单独关联股东利益议案表决时, 企业股东大会经过比基金持有些人大会经过含有更高律效力; 同时关联基金持有些人利益和企业股东利益议案表决时, 标准上必需基金持有些人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时经过才含有法律效力, 且基金持有些人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时经过议案含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 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协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合理合规、 勤勉尽责运作基金;
(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之要求销售基金份额;
(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 制订、 修改并公布相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 解冻、 收益分配等方面业务规则;
(4)自本基金协议生效成立之日起,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协议独立管理和利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利润所得30%百分比投资回报, 取得基金管理人酬劳;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决定本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法, 收取基金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她事先同意或公告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其她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注册登记人, 或选择、 更换其她符合条件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并根据基金协议要求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需监督和检验;
(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监督基金托管行, 如认为基金托管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协议要求, 对基金财产及其她基金协议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 应立刻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采取其她必需方法保护本基金及本基金协议当事人利益;
(9)选择、 更换合适基金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据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需监督和检验;
(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协议要求, 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协议约定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她证券所产生权利;
(13)在法律法规许可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协议要求, 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行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基金托管行;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她法律行为;
(17)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她为基金提供服务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协议所要求其她权利。
2、 基金管理人义务
(1)遵守《基金法》、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协议;
(2)依法募集基金, 合理合规、 勤勉尽责运作基金;
(3)自本基金协议生效之日起, 以老实信用、 勤勉尽责标准管理和利用基金财产;
(4)配置足够含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议, 以专业化经营方法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置足够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她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置足够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她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不一样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收基金托管行监督;
(10)采取合适合理方法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方法符合基金合相同法律文件要求; 按相关要求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1)严格根据《基金法》、 本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 推行信息披露及汇报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本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给予保密, 不得向她人泄露;
(13)按本基金协议要求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立刻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要求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立刻、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通常情况下不寻求对上市企业控股和直接管理, 如有对上市企业控股或直接管理意向应提前向基金管理企业董事会和基金持有些人提交预案, 在取得企业股东大会和基金持有些人大会一致经过后方可进行收购、 吞并等企业控股或直接管理行为;
(16)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行、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7)按要求保留基金会计账册、 报表、 统计和其她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供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要求时间发出; 确保基金投资人能够根据本基金协议要求时间和方法,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相关公开资料, 并得到相关资料复印件;
(19)组织并参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立刻汇报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行;
(21)因违反本基金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正当权益,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去;
(22)采取全部必需方法对基金托管行违反法律法规、 本基金协议和托管协议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包含因基金托管行违反本基金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为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向基金托管行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她法律行为;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她基金协议当事人正当利益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不一样基金, 预防在不一样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及资源分配;
(26)实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协议要求其她义务。
(二)基金托管行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行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协议约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协议要求, 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协议要求, 对基金财产、 其她基金协议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应立刻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她必需方法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协议当事人利益;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协议要求其她权利。
2、 基金托管行义务
(1)遵遵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协议;
(2)以老实信用、 勤勉尽责标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置专门基金托管部, 含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 配置足够、 合格、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确保其托管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行自有资产以及不一样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一样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实, 分账管理, 确保不一样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统计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重大协议及相关凭证;
(7)按相关要求开立基金财产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8)根据本基金协议约定, 依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 立刻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本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她人泄露;
(10)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1)采取合适、 合理方法, 使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相同相关法律文件要求;
(12)采取合适、 合理方法,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方法符合本基金合相同法律文件要求;
(13)采取合适、 合理方法,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相同法律文件要求;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15)按要求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汇报,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汇报、 中期和年度基金汇报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关键方面运作是否严格根据本基金协议要求进行; 假如基金管理人有未实施本基金协议要求行为, 还应该说明基金托管行是否采取了合适方法;
(17)按相关要求, 保留基金会计账册、 报表和统计和其她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按要求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查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相关要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根据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21)根据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22)参与基金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立刻汇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因违反本基金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应负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去;
(2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她基金协议当事人正当利益活动;
(27)实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 本基金协议所要求其她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剩下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
(4)根据要求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正当权益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协议要求其她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协议;
(2)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协议要求费用;
(3)在持有基金份额范围内, 负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协议终止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正当权益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及基金代销机构处取得不妥得利;
(6)实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协议要求其她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 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协议, 但基金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法, 但基金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 提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行酬劳标准, 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升该等酬劳标准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更换基金托管行;
6、 本基金与其她基金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情形。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酬劳、 基金托管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法;
3、 因对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协议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协议修改不包含基金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改变;
5、 对基金协议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协议要求应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以外其她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法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协议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行认为有必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应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该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行。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应该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行仍认为有必需召开, 应该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该百分比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百分比计算, 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认为有必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应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该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通知提出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表和基金托管行。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应该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仍认为有必需召开, 应该向基金托管行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行应该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通知提出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决定召集, 应该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行都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能够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并最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立案。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应该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5、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会议时间、 地点、 方法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最少一个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通知最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和方法;
2、 会议拟审议事项;
3、 会议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法;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使用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络人姓名、 电话;
7、 出席会议者必需准备文件和必需推行手续;
8、 召集人需要通知其她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法开会并进行表决, 通知中应说明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所采取具体通讯方法、 委托公证机关及其联络方法和联络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收取方法、 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送达地址等内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出席会议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可经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法召开。会议召开方法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行必需以现场开会方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本人出席或经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行授权代表应该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能够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正当律、 法规、 基金协议和会议通知要求;
(2)经查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示, 参与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基金份额超出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方法开会应以书面方法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方法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协议要求公告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行(假如基金托管行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监督下根据会议通知要求方法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书面表决意见;
(3)召集人收到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包含其授权代表)所代表基金份额达成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或受托代表她人出具书面意见代理人,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正当律、 法规、 基金协议和会议通知要求;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立案。
采取通讯方法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足相反证据证实, 不然表面符正当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要求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代表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能够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表决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交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该根据以下标准对提案进行审议: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案包含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而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职权范围,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假如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该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能够对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案包含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取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一样意变更, 大会主持人能够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行提交大会审议表决提案, 未取得大会审议经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立案后生效。
假如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行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以所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情况下, 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该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立案后生效。
(七)决议形成条件和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 亲自参与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正当律、 法规、 基金协议和会议通知要求, 不然其所代表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或受托代表她人出具书面意见代理人,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正当律、 法规、 基金协议和会议通知要求, 不然其所代表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分为通常决议和尤其决议:
(1)通常决议
通常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持表决权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经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要求须以尤其决议经过事项以外其她事项均以通常决议方法经过;
(2)尤其决议
尤其决议须经参与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经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法、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行、 终止基金合相同重大事项必需以尤其决议经过方为有效;
5、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采取记名方法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法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足相反证据证实, 不然表面符正当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要求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代表基金份额总数;
7、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各项议题应该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主持人应该在会议开始后宣告在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主持人应该在会议开始后宣告在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该在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表决后立刻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假如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对于提交表决结果有怀疑, 能够在宣告表决结果后立刻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该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该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法开会情况下, 计票方法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行(假如基金托管行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给予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表决经过事项, 召集人应该自经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立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些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都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和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应该实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由召集人或其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少一个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发表公告;
4、 采取通讯方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应该认真验票, 由公证机构全程给予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姓名。
(十)不可抗力
因为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难或不可抗力,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不能按时或按要求方法召开或会议中止, 大会召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采取必需方法立刻通知或立刻召开。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标准
1、 在符合相关基金分红条件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百分比不低于可分配收益50%, 若基金协议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法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收益分配方法是再投资分红;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填补上一年度亏损后, 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每一基金份额享受相同分配权;
7、 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标准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少分配一次。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 从其要求。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百分比、 分配方法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由基金托管行复核, 提前两日最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立案。
五、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投资酬劳
本基金投资酬劳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除去投资成本后净利润30%计提。投资酬劳计算方法以下:
H=(E-C)×N×30%
H为分红日计提投资酬劳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为前次分红后基金初始价
N为基金分红日总基金份额
基金投资酬劳每年计算, 年末投资分红日一次性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行发送基金投资酬劳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行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行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仅为企业运作期间正常支出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和营销费用, 具体包含企业工商年检费用、 财务会计费用、 办公性支出费用以及基金营销费用等, 并不额外向基金托管行支付基金托管费。
六、 基金财产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长久稳健增值, 为投资人发明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含有良好流动性金融工具,包含中国依法发行上市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基金投资其她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许可基金投资其她品种,基金管理人在推行合适程序后,能够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百分比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百分比为0%-100%,现金、 债券资产、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基金投资其她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百分比为0%-100%, 股指期货投资仓位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不超出2%。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百分比有新要求,适用新要求。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她金融工具投资百分比符正当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
(三)投资限制
1、 严禁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权益, 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 严禁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她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负担无限责任投资;
(4)买卖其她基金份额, 不过国务院另有要求除外;
(5)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发行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有控股关系股东或者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有其她重大利害关系企业发行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她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8)当初有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协议》要求严禁从事其她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严禁性要求, 本基金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企业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出基金资产净值10%;
(2)本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全部基金(完全根据相关指数组成百分比进行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企业发行证券, 其百分比不得超出该证券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协议》相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百分比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等级评级为BBB以上(含BBB)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同一(指同一信用等级)资产支持证券百分比, 不得超出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百分比, 不得超出基金资产净值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出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累计规模10%。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出基金资产净值20%, 中国证监会要求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假如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汇报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全部卖出;
(5)本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持有全部期指仓位市值不超出基金资产净值2%百分比, 且仅在熊市时才许可股指期货投资, 不许可股票投资和股指期货投资同时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仅限于超出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投资目, 不追逐投机利润;
(6)本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总金额不超出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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