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企业发 布
-04-30实施
-04-30公布
放射工作安全管理要求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afety of Radiative Works
Q/JXHG 20749—
Q/JXHG
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企业企业标准
放射工作安全管理要求
1 专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放射工作安全管理, 本着以人为本标准, 最大程度地降低放射源对从业人员人身伤害, 预防和杜绝放射事故发生, 依据《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
本要求适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放射工作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 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中国安全生产法》
《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措施》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措施》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放射事故管理要求》
GBZ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础标准
Q/JXHG 20714 职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要求
Q/JXHG 20715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Q/JXHG 1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暂行)
Q/JXHG 4 综合考评措施
3 管理职责
3.1 企业主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是放射工作安全管理主管领导。
3.2 安全环境保护部是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本要求制(修)定, 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协调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及放射性物品退伍回收工作。
3.3 物资部负责放射性物品采购、 运输及过程保管, 并联络退伍放射源处理。
3.4 行政部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工作。
3.5 工程管理部是放射性物品维护管理主管部门, 负责放射性物品购置审批、 安装、 调试、 维护及拆除管理; 负责放射性物品相关档案归口管理。
3.5 电仪车间是放射性物品维护具体落实单位, 负责放射性物品日常安装、 调试、 维护及拆除工作; 负责放射性物品检维修时暂存库管理; 负责反射性物品档案建立。
3.6 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负责放射性物品正常、 安全使用, 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行档案建立。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企业所使用放射性物品包含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所配置放射性同位素(以下简称放射性物品或放射源)。核辐射料位计用于制气装置气化炉煤锁及料位检测, 核子秤用于热电装置燃煤在线计量检测。
4.2 放射性物品购置、 使用及相关许可手续办理
4.2.1 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时, 须交工程管理部审批立案, 由物资部组织采购。工程管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准备办理拟购放射性物品准购手续相关资料,并立刻提交安全环境保护部。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放射性物品准购手续办理。物资部凭准购批件开展放射性物品订货、 购货和运输相关工作。所购放射性物品应与准购批件相一致。所购放射性物品具体技术资料应提交安全环境保护部立案, 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建立放射性物品相关台帐和技术档案, 并应做到一个放射源一个档案。
4.2.2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措施》要求,在使用放射性物品前, 必需办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和相关登记手续, 方可使用。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必需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放射性工作(作业), 不得私自扩大范围、 变更项目或者场所。
4.2.3 安全环境保护部组织协调放射性物品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证和放射性物品申购、 运输、 变更、 退伍等相关强制性许可事宜办理。工程管理部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措施》组织搜集、 整理办理相关许可证所需资料, 相关资料应立刻提交给安全环境保护部, 方便申报办理相关许可证。
4.2.4 本着以人为本标准, 新、 改、 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放射源使用, 确有需要新增放射源时, 应选择对人身伤害低放射源, 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对人伤害, 保护从业人员健康,具体由工程管理部组织落实。建设项目新增放射源购置根据本标准4.2.1实施。
4.2.5 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有效为5年。在使用期届满2个月之前, 若需延续, 工程管理部应根据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并提交安全环境保护部, 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协调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延续申报办理。
4.2.6 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变更、 遗失报失和申请补发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实施, 具体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组织落实。
4.2.7 放射源只许可受过训练, 并取得对应资格人员安装、 使用、 转移或更换, 其她人员不得动用。
4.2.8 投入使用放射性物品, 由专员保管、 专员操作、 专员维护。
4.3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4.3.1 企业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4.3.2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 应经过辐射安全从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对应放射工作。
4.3.3 放射工作人员证书原件由电仪车间统一管理, 同时将复印件提交安全环境保护部立案。
4.3.4 放射工作人员必需接收放射防护培训, 放射防护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培训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础标准》相关要求进行。
4.3.5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实施。
4.3.6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和Q/JXHG 20714《职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要求》相关要求, 由安全环境保护部联络含有体检资质卫生医疗机构实施职业健康体检, 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7 被诊疗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人员, 企业应立刻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 另行安排其她适宜工作岗位。
4.3.8 企业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发觉疑似职业病病人通知后, 应该立刻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疗;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劳动协议。
4.3.9 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健康检验、 职业病诊疗、 判定所发生费用由企业负担, 被诊疗出患有职业病从业人员依法享受《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职业病待遇。
4.4 在制气装置、 热电装置停车检修需临时拆除放射源时,拆除放射源应暂存于含有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等有效安全防护方法暂存库之中, 放射源应单独存放, 不得与易燃、 易爆、 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放射源暂存库由电仪车间对进行管理, 对存放于暂存库放射源进行登记、 检验, 做到帐物相符, 并做好放射源领取统计。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在暂存库合适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划定隔离警戒区域。行政部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 并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 以防发生放射源被盗、 丢失、 人员误照事故。
4.5 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管理
4.5.1 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以下简称放射装置)所配置放射源, 在安装使用之前, 应由专业人员按摄影关要求进行安装、 调试。
4.5.2 企业在与包含放射源使用、 维护和检修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签署年度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书时应包含放射源管理对应内容或单位签署放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 明确责任目标, 以杜绝放射源被盗、 丢失或人员误照射事故发生, 具体由安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落实。
4.5.3 安全环境保护部定时委托含有监测资质环境监测机构对放射源应用设施及其周围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进行监测, 并建立台帐统计。
4.5.4 放射装置及放射源维护检修实施企业放射源维护检修规程。
4.5.5 放射源使用场所相关要求及警示标志设置等卫生防护方法, 实施《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措施》相关要求。
4.5.6 制气车间、 热电车间应按要求定时检验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等在线仪表运行情况, 发觉在线仪表和在线数据异常时应按要求汇报工艺管理部调度室和电仪车间,工艺管理部调度室及电仪车间应立刻联络处理。
4.5.7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包含放射源)资产由工程管理部根据企业Q/JXHG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4.6 放射事故管理
4.6.1 放射事故包含放射源丢失、 被盗或人员误照射。
4.6.2 发生放射源丢失、 被盗事故时, 工作人员在立刻汇报主管责任人同时, 应立刻向行政部、 安全环境保护部和工程管理部汇报, 并保护好现场。企业应立刻起动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事故管理要求》相关要求立刻汇报当地环境保护、 公安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亲密配合环境保护、 公安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侦破。
4.6.3 发生人员误照事故时还应立刻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施救, 并立刻送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将人员伤害和影响范围降到最低。
4.7 放射源报废和处理
4.7.1 放射源应在使用周期内使用, 不然应作报废处理。
4.7.2 放射源退伍或永久停用时, 不得私自处理, 必需退还生产厂家并由回收单位出具对应证实。在回收后, 应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手续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组织协调, 工程管理部、 物资部、 电仪车间、 行政部配合。返还生产厂家放射源由物资部负责返还工作, 并向回收厂家索取回收证实, 将回收证实复印件提交给安全环境保护部。
4.7.3 放射源转移必需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立案许可后方可进行, 不得私自转借或转让。
4.7.4 放射源拆装、 更换及处理,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委托生产厂家或有对应资质专业机构进行。
4.8 降低放射性危害关键方法
4.8.1 降低人体接触放射线时间。
4.8.2 增大放射线与人体之间距离。
4.8.3 应用密度大物质(如铅)作为放射源屏蔽材料。
4.8.4 在参与此项操作之前, 须经身体检验合格。
4.8.5 配置对应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 并定时检验方便随时备用。
4.8.6 为放射工作从业人员配置必需个人防护用具和个人剂量装置, 并定时检验方便随时备用。
4.8.7 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在进行日常检验、 维护、 检修、 拆除、 安装、 复位、 恢复投运放射装置或放射源时, 须按要求配戴好对应防护用具和个人剂量装置。
5 实施情况检验与考评管理
本要求实施情况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组织检验。违反本要求, 按企业《综合考评措施》进行考评。
6 附则
6.1 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实施。
6.2 因为新法律法规颁布施行, 若本要求与其冲突者, 根据新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附加说明:
对本标准条文实施严格程度用词, 采取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 非这么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通常采取“必需”, 反面词通常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通常采取“应”, 反面词通常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 首先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通常采取“宜”或“通常”, 反面词通常采取“不宜”。
本标准由安全环境保护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 张晶晶 王 旭
本标准于4月30日首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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