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协议
协议编号:
协议签署地: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乙双方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就乙方承包甲方空调安装工程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范围和内容: 1到17楼空调系统, 其中包含空调机房、 空调水系统、 空调风设备供货与安装调试。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 本工程协议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计算), 自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
2. 如遇下列情况, 经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 工期作对应顺延, 顺延事由结束后则顺延期限届满。但双方约定了顺延期限, 按约定实施。
(1)甲方在协议要求开工日期前10天, 不能向乙方交付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或不能提供符合施工条件施工场地、 进场道路、 施工用水、 电源, 影响乙方进场施工。
(2)明确由甲方负责供给材料、 设备、 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时间进场, 或进场材料、 设备、 成品或半成品等向乙方交验时发觉有缺点, 需要修配、 改、 代、 换而耽搁施工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重大设计变更; 施工方法与设计要求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因连续停水、 停电4小时以上或者间歇性停水、 停电8小时以上。
(5)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 或者拒绝在乙方送达文件签收单上签字, 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工作, 乙方可自行顺延工期。
(6)甲方未按协议要求拨付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7)因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难、 政府行为、 社会异常事件等)而影响工程进度。
(8)其她非乙方原因影响乙方正常施工。
第三条 工程协议总价
1. 本工程协议总价为人民币 2249686 元。本价格为 可调价格 (固定价格或可调价格)。
2. 如遇下列情况, 协议总价作对应调整:
(1)协议总价内经双方确定暂估价改变;
(2)在协议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材料差价、 工资、 费率及其它费用改变;
(3)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5)其它:
第四条 材料、 设备供给
1. 本工程所需空调主机、 末端设备和安装材料等物资由乙方负责制作、 生产或采购(详见材料设备清单), 另有约定除外。
2. 材料、 设备检验:
(1)由甲方负责采购设备和材料, 甲方检验合格后交付乙方。假如该设备或材料需与乙方提供设备配套使用, 则乙方应该进行复验, 确定合格后给予接收。对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安装, 所以造成工期延误, 由甲方负责。乙方对甲方供给设备材料复验, 不免去甲方及制造商对该设备材料应该负担质量责任。
(2)对提前到货设备由甲方设库保留, 妥善保管, 不得挪用, 丢失或损坏, 安装时交付给乙方。
(3)本工程所需材料、 设备除在《甲方供给材料、 设备明细表》明确由甲方供给外, 其它材料均由乙方组织供给。
(4)全部材料设备、 成品、 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 都要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监理工程师检验验收, 签署物资验收合格单后方可进场。已进场物资未经甲方许可并签署出场证书, 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物资, 若发觉有不合格者, 负责供给该物资一方必需快速将其运出场外。若影响施工则工期顺延。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验验收
1. 乙方必需严格按施工图纸、 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相关规范、 规程进行施工, 并接收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监督检验。
2. 甲方聘用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必需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知其姓名、 身份、 所负担任务、 工作权限。授权不明, 视为享受全权, 甲方应该为其在工程中一切行为负担全部责任。
3. 乙方必需以书面形式将施工现场责任人、 技术责任人及其它管理人员姓名、 身份、 工作职责和权限通知甲方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4. 乙方应按工程进度, 立刻提供相关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如材料、 设备合格证、 试验、 试压、 测试、 汇报等复印件。材料代用必需经过甲方同意并签证后, 方可使用。
5. 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后, 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验验收, 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 认可签证后, 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立刻检验验收, 乙方也可隐蔽继续施工, 甲方应予认可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 经复查合格者, 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不合格者, 由乙方负责, 所以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 工程完工验收, 应以施工图纸、 图说、 技术交底纪要、 设计更改通知、 国家颁发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7. 工程完工后, 乙方按要求整理提供完整技术档案资料, 并向甲方发出完工通知书, 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 由甲方在20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乙方发出完工通知后, 甲方在20天内未进行完工验收或验收后没有提出书面异议, 视为该工程经过完工验收合格。
乙方发出完工验收通知以甲方签收该通知书时间或收到特快专递时间为生效时间。
8. 验收合格后, 双方应在5日内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并在15日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 如甲方在15天内未派人接收, 其保管费用和造成损失由甲方负担。
9. 已完工未验收工程, 在交工前由乙方负责保管, 甲方不得动用, 若甲方已经使用, 即视同交验。
10. 工程交工验收后, 保修期为1年, 自完工验收后第16天开始起算。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乙方填写交给甲方。
11. 由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乙方拒不修理时, 甲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 超支部分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 甲方交付设计图纸、 说明和相关技术资料, 均为施工有效依据, 甲方、 乙方均不得私自修改。
2. 施工图重大修改变更, 必需经原同意、 设计单位同意, 并于修改前2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甲方签证后, 乙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 并作为协议补充文件。
3. 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 设备变更、 施工面积(容积)增加、 结构改变、 标准过高、 工艺改变、 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 其增加费用(包含返工损失、 停工、 窝工、 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 材料、 构配件积压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协议造价。
4. 乙方在确保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前提下, 提出修改设计合理化提议, 经甲方、 设计单位或相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 其节省价值按国家相关要求分配。
5. 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 乙方必需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 要求确定:
(1)设计显著不能达成协议约定或国家要求使用效果;
(2)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情况不一致, 如地质、 地下水情况等, 设计文件所标明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3)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 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4)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特殊困难等。
甲方对乙方通知应该立刻给予确定, 并在限期内处理。不立刻确定、 不能准期处理而造成停工或影响工程质量, 损失由甲方负担。
6. 任何设计或工程变更经过确定后, 包含工程造价变更, 双方应该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协议书经双方现场工程师签字后生效。授权书明确要求工程师没有变更签字权, 协议书还必需加盖该方公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 甲方负责事项:
(1)协议签署后 日内(以收签最终一张图纸为准)向乙方提供完整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 套;
(2)在开工前按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提供水、 电源联结点, 并装好水、 电表, 方便乙方按表计费; 负责进场道路开通和维修, 满足施工运输需要, 确保施工期间通畅;
(3)依据施工地域供水、 供电、 水压、 电压情况, 采取方法满足施工用水、 用电需要;
(4)确定管道等设施定位标桩、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与施工图纸交底, 并做好三方签署交底纪要, 并在5天内分送相关单位;
(6)审核乙方工程进度月报, 按约定立刻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7)按《甲方供给材料、 设备明细表》确定供给时间立刻组织供给应由甲方提供材料、 设备, 以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8)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对工程进度、 工程质量、 隐蔽工程和协议实施进行监督检验, 负责设计图纸问题处理, 负责设计变更签证, 工程中间验收、 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需签证; 负责签收乙方送达各项文件。
(9)组织对工程完工验收, 并按协议要求日期配合乙方办好决算工作, 立刻了结工程尾款。
2. 乙方负责事项: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总进度计划、 材料设备、 成品、 半成品等进场计划, 用水、 用电计划、 开完工通知书、 隐蔽工程验收单等, 并立刻送甲方及相关单位;
(2)按双方约定分工范围, 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 供给和管理;
(3)于每个月底前2天向甲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 属甲方供给材料、 设备供给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含工程量、 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4)严格根据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 按协议要求时间准期完工和交付;
(5)已安装设备, 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 并清理好场地;
(6)提供完工验收技术资料, 办理工程完工结算, 参与完工验收;
(7)在协议要求保修期内, 对属于乙方负责工作质量问题, 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1. 工程款项结算方法、 支付时间:
(1)预付款(定金)支付。本协议签署后 3 日内, 甲方按协议总价 30 %支付预付款(定金), 计人民币 674906 元;
(2)进度款支付。甲方收到乙方工程进度月报, 在核定后3日内按核实工程量(含发货量) 80 .%支付进度款, 安装完成7日内付到协议总额 90 %;
(3)空调机组等设备款支付。空调机组等设备货到现场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货机组及设备设备款总额 60 %货款,本协议所称空调机组等设备包含 风机盘管 、 新风机组、 空调主机 。
(4)验收后支付。工程办理完完工验收手续后7日内付到协议总额 98 %;
(5)完工决算支付。甲方应该在完工结算后7日内向乙方付到决算额 98 %。余款为质量确保金, 待保修期满后10天内一次支付给乙方。
3. 甲方结算工程款,须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不然乙方有权拒绝推行协议,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负担。
4. 甲方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 乙方能够采取技术方法阻止甲方使用设备, 直到甲方偿清欠款; 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将该空调系统连同建筑主体一并依法拍卖, 以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偿付所欠工程款。
第九条 争议处理方法
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立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 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一方起诉后又发生包含本协议诉讼, 均由最先受理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一方不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或不合适推行义务, 应该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损失(包含但不限于所以增加经济支出、 利息、 窝工损失、 违约金和预期利益损失), 影响工期, 对应顺延。
2.拖延推行, 应按拖延推行部分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中途解除协议或终止协议, 应按协议额30%支付违约金。
3. 除非另有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推行本协议时, 违约方负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推行协议。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
本协议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 双方可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要求议定特殊条款。特殊条款必需以书面形式签署, 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附则
1. 本协议推行中, 双方以传真、 信函、 电报、 电子邮件等载体向对方发出指令、 通知、 签证、 结算书等, 对方在收到后必需按通知要求进行签收, 不然, 也视为违约;
2. 本协议推行中乙方发给甲方或第三方相关变更、 授权、 验收、 结算文书、 函件, 必需加盖乙方公章方为有效。
3. 其它本协议未言明事项, 一律按《中国协议法》和国务院、 住建部相关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实施。
4. 协议附件:
(1)本协议约定应列为附件文件;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全部施工图纸、 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
(4)施工图预算;
(5)甲方负责供给材料、 设备一览表;
(6)其它补充、 变更协议内容和工程内容文件。
上述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5.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至协议工程完工交验, 结清工程尾款, 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6. 本协议正本 份, 其中甲方执 份, 乙方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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