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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代理和合同案例分析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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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情摘要1】外运某企业接收某货主委托, 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企业将货物装到“望亭”轮上, 承运人天远企业代理人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货物抵达目港后, 承运人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 并经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物, 要求外运企业确定并支付运费。为降低损失, 外运企业被迫认可欠付运费, 出具保函, 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美元。于是, 承运人放货。以后, 承运人代理又经过扣留上述货物出口核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企业支付余下运费20多元美元【法律问题】外运企业付费是否合理?【案例参考结论】在本案中, 作为货主代理人外运企业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代理人职责。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托运人)

2、主张权利。外运企业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 更没有付款义务。在本案中真正有义务付款货主不着急, 而没有义务外运企业却惶惶支付运费, 说到底是对自己法律地位不清楚, 不知道作为货运代理权利义务是什么。案例1 代理权授予【案情摘要2】英国E企业授权波兰R企业从波兰购置一批皮货。因为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在无法与E企业联络情况下, R企业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价款以E企业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皮货价格猛涨。E企业指控R企业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 为此要求R企业给予赔偿。【法律问题】1.国际商事活动中代理权有哪些类型?2.R企业代理权是否含有?为何?【参考结论】英国

3、法院认为, 皮货并不是一个不易保留或经储存会大损其价值物品, 所以不能认为被告(R企业)在出售时考虑到原告最大利益, 所以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需要代理权, 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原告(E企业)损失负责案例3: 帕劳诺玛发展企业诉法妮新织造有限企业案(1971)被告企业一秘书以企业名义租了辆车子, 但用于私事, 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 非企业业务, 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企业秘书有暗示合理权限为企业目订车, 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代理人, 故企业应付款, 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企业内部处理。 案例4: 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A是被告酒吧经理, 被告已严禁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 但A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

4、卡买了香烟, 被告想以已严禁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 A作为被告酒吧经理, 按常规有权用被告信用卡买烟, 原告只认为A为被告代理人至于严禁没, 原告并不知晓, 故被告应付款【案情摘要5】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企业采购空调, 见丙企业生产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 在暖气没有来临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以后一段时间之内对一般家庭大为有用, 遂自行决定购置一批该企业生产暖风机。货运到后, 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给暖气, 暖风机销售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 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企业遂诉至法院。【法律问题】1、 在甲商场追认之前, 乙代理甲商场与丙企业签署协议

5、效力怎样?为何?2、 本案应怎样处理?为何?【案情5参考结论】1、 本案中, 乙并无购置暖风机代理权, 其自行决定以甲商场名义签署协议组成超越代理权行为, 为狭义无权代理行为, 所以, 该行为所停板 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2、 无权代理签订效力未定协议经被代理人追认后, 即补足了其所欠缺代理权而使协议转为有效协议, 当事人应依约推行, 不然应依法负担违约责任。本案中, 甲商场接收丙企业推行, 并实际对外销售暖风机, 可认定为甲商场追认了行为人乙代理权, 乙与丙企业所签署协议由效力未定协议转为有效协议, 所以, 甲商场 应受该协议约束, 享受该协议权利和负担该协议义务。甲商场以乙未经其授权为由拒绝

6、推行协议理由在其追认以后不含有效力。【案情6摘要】贾某原是A商行业务员, 以后A商行解聘了她, 但未收回贾某持有A商行空白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贾某听说A商行欲订购一批新潮女士服装。她便找到B商贸企业并以A商行名义与其签署了一项买卖协议。协议约定: B企业向A商行提供各式服装累计件, 总价款为3万元。B企业将货运到A商行, 却被A商行拒收【法律问题】1、 贾某以A商行名义与B商贸企业签定协议对A商行是否效?2、 本案怎样处理?【案情6参考结论】1、 本案中, 贾某原是A商行业务员长久代表A商行签署协议, 同时持有空白协议书和委托书, B商贸企业有理由相信其含有代理权, 组成表见代理, 其所签署协

7、议为有效协议, 对A商行含有约束力。2、 A商行应依据协议接收B商贸企业送来货物, 不然将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如因推行协议而受到损失, 能够向贾某追偿。【案情7摘要】A外运企业接收某货主委托, 自中国某港口代运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该企业又委托了B外运企业负责港口联络卸船、 装火车、 办理进口海关转关手续等工作。货物到港以后, 因为临时增加计划以外港口货物捣短费用10000元, 两外运企业争吵不下, B外运企业遂延缓货物发运。货物在港口继承期间, 没有妥善苫盖, 被雨淋湿。货物抵达目地监管库后发觉大部分残损。【法律问题】货物损失应由谁来赔偿?【案情7参考结论】本案中, B外运企业接收了A

8、外运企业委托, 应尽到代理人谨慎义务, 即对货物应妥善照料, 对于放置在露天堆场货物进行必需苫盖, 货物在港口寄存期间, 没有妥善苫盖, 被雨淋湿, 造成货物大部分残损, 所以, 应负担货物淋湿赔偿责任案例马里兰钢铁有限企业诉名特纳案(1978原告雇了被告从事废旧钢铁买卖交易, 当生意兴隆时, 被告与企业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建一个类似钢铁企业, 并在业余时间主动准备, 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企业, 原告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不忠实, 所以应赔偿损失, 并要求法院严禁被告开业, 法院认为, 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创办类似企业与被代理人竞争, 业余时间准备是合理, 辞职一年后才开业, 也违反

9、商业信誉标准, 故不包含不忠实问题, 原告败诉。A企业委托其业务员B与C企业签署一份协议, 于是写了一份委托书, 说明从5月8日至5月18日由B处理一批服装出卖事宜, 并交给B一份盖好A企业协议专用章空白协议书。C企业迟至5月20日才派人来签署协议, B出示了委托书与空白协议, 于是在5月21日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并即时钱货两清。后企业认为服装出卖价格低于向业务员B交待最低价格, 于是否认协议有效, 要求B赔偿A企业损失。案例思索 : 1该协议是否对A企业有效?为何?2B应否负担赔偿责任?为何? 3假设协议未推行给C企业造成损失, C可否要求相关当事人负担赔偿责任?为何?4假如没有委托书,只是给

10、了B盖有协议专用章空白协议书, 结果会怎样呢?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 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 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 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 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负担公路和海洋运输风险; 孟买进口商则不愿负担货物交运前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意见, 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能够向孟买进口商按FOB、 CFR、 CI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3)按以上情况, 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取何种贸

11、易术语? (1)京都制造商不能够向孟买进口商按FOB、 CFR、 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 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 即本案中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负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风险, 所以交货点应该在京都, 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 CFR、 CI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法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3)按以上情况, 京都制造商应该采取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 适用多种运输方法贸易术语如FCA京都、 CPT孟买、 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 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 京都制造商就不用负担以后发生风险

12、 符合京都制造商要求; 其次, 印度进口商也无需负担交货前风险, 符合印商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 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 京都至孟买风险可由保险企业承保, 假如发生承保范围内风险, 印商可向保险企业索赔。中国某外贸企业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出口交易, 新商开来信用证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 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 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试分析新商为何要这么做?我方应怎样处理?关键点评析: 本企业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成交, 所以无需支付运费, 新商却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可能是新商是一个中间商, 将货物转售下家时采取

13、了主运费已付类术语, 比如CIF等, 下家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所以她向本企业提出此要求。为了便于新商交易, 本企业能够答应该要求, 但前提是新商要把运费事先付给本企业。 某年, 中国某出口商以CIF魁北克价格向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核桃仁, 因为核桃仁属季节性商品, 进口商要求且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协议条款: 信用证开证日期: 9月底装运: 不迟于10月31日, 不许可分装和转船抵达日期: 不得迟于11月30日。不然, 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支付条件: 信用证下90天远期汇票因为天气恶劣, 班轮于12月5日才抵达魁北克。所以, 进口商拒绝提货, 除非按货物总价值打20%折扣以赔偿进口

14、商所发生损失。经过多轮痛苦谈判, 该交易以出口商损失360, 000美元, 即货物总价值15%折扣而告终。问: 该案例症结何在呢?关键点评析: 该案例症结在于抵达日期条款。对于出口商来说, 其最大错误在于在于自己无知或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协议。上述协议即使是以CIF术语形式签订, 但并非真正CIF协议。依据INCOTERMS, CIF交货点在装运港船舷, 卖方只要在要求时间将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就完成了交货义务, 所以真正CIF协议属于装运类协议, 卖方无需确保货物何时抵达何地。因为国际贸易术语是通例, 属于选择性约束力, 当事方能够将通例修改以后写入协议, 协议要求高于通例。本案即属此

15、种情况: 协议虽选择CIF术语, 但同时要求货物确保抵达目港时间, 是一份有名无实CIF协议, 这种协议实质上是一个到货类协议。可见本案中卖方拿是装运类低价格, 负担却是抵达类高风险。 1.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 CFR价格条件。但在装运港装船小麦累计3000公吨, 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 共损失1200公吨, 其它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标港。卖方向买方申明其出售1000吨小麦在途中全部损失, 且认为依据CFR协议, 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 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推行协

16、议。双方遂提起仲裁。2.2月8日, 香港某电业有限企业A与珠海拱北某企业B签署购销协议。协议要求: 拱北企业向香港企业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 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 交货期限为4月15日, 付款方法为信用证付款。在协议推行时, 4月13日B企业收到装船电报通知, 电报称全部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协议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企业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 码头方面向企业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装船日期为4月13日, 到货是4月16日, B企业认为香港企业A未按协议交货期限要求4月15日交货, 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 所以没有立即提货。5月2日, B企业接到

17、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 B企业提出拒付, 理由是香港企业延期交货, 并于当日电告香港企业, 宣告解除协议。香港企业不一样意解除协议并提出异议, 从而产生纠纷。1什么叫根本违反协议, 2什么情况下能够采取解除协议救助。3.中国甲企业与美国乙企业签订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协议。协议约定: 甲企业出售一批衣料给乙企业, 推行方法为: 甲企业于7月份将该批衣料自重庆交铁路发运至大连, 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 乙企业支付对应对价。但7月份, 甲企业没有推行。8月3日, 乙企业通知甲企业, 该批衣料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 甲企业依约将该批衣料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衣料在自大连至纽约运输途

18、中因海难损失80%。因为双方对货物灭失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吵。乙企业认为, 甲企业未于7月份推行协议违约在先, 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协议因甲企业未按时推行义务已终止, 故货物损失风险理应由甲企业负担。 1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甲企业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何? 2乙企业认为本案协议因甲企业违约已经终止见解是否正确, 为何? 3本案中, 货物损失风险应由谁负担, 为何?4.中国某出口商A企业与美国B进口商在货物买卖协议中约定CIF西雅图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 协议价款累计514.50美元。但在产品接收出口检验时被发觉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 约占货物全部39.4%, 且卖方未予清理。因卖方在协议与信用证上均

19、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百分比。分析买方怎样救助其权利5.甲国A企业1月10日致电乙国B企业: “长久求购汽车配件, 请按本企业提供样品生产10000件, 每件FCA 5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4月10日至20日交货。”1月20日A企业收B企业电: “接收你方来电, 因生产能力所限, 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1月26日, B企业收A企业电: “请贵企业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B企业未能按时交货, A企业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7月10日A企业收到该批货物。A企业将装有该配件汽车上市销售后, 9月甲国C企业起诉控告A企业生产汽车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 并要求赔偿。A企业认为该配件系乙国B企业生产, 自己不应负担责任, 应由B企业负担责任。上述甲、 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条约组员国。 (1)A企业与B企业之间协议是什么时候成立, 为何? (2)B企业不按时交货, A企业能否立刻宣告协议无效, 为何?A企业能否行使其她权利? (3)C企业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 A企业和B企业谁应负担责任?为何?书上1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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