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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服务协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
……设计有限企业
顾问服务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络人:
电 话: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络人:
电 话: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法律、 法规及其她相关要求, 甲方聘用乙方作为甲方旅游开发项目咨询顾问, 乙方同意担任甲方旅游开发项目咨询顾问。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上述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顾问内容
1、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其企业旅游开发项目(包含旅游景点开发、 旅游地产、 老年旅游地产、 酒店、 会所、 高尔夫等与旅游相关开发项目, 下同)咨询顾问, 负责对甲方旅游开发项目提出指导意见和提议。
2、 顾问内容具体包含: 旅游发展环境分析提议、 或旅游资源创意打造提议、 或旅游产品开发发展方向及前景预估、 或同类型旅游项目开发国际中国优异经验、 投资、 运行分析提议等。
3、 顾问内容关键围绕甲方旅游开发项目顾问需求进行, 超出旅游开发类型项目服务不在本协议约定工作范围内, 需另行约定。
第二条 顾问团体
1、 由乙方叁位专业咨询师组成顾问团体为甲方项目提供服务。其中XX为固定顾问, 担任顾问团体责任人, 其她人员视甲方项目建设情况及乙方企业人员安排而定。
2、 依据项目需求, 双方可在充足协商后变更顾问团体人员名单。但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情况下私自更换固定顾问。
3、 乙方应自行保障其顾问团体人员人身、 财产安全。如遇有威胁或侵害团体人员人身、 财产安全事件, 能够暂停正在进行顾问服务。
第三条 顾问结果及要求
1、 乙方应依据中国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规范及协议要求完成其顾问服务工作。乙方提供顾问结果应与中国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规范相符。
2、 顾问结果包含:
2.1 在已经有策划、 计划等方案基础上, 提出修改提升提议。
2.2 针对开发前期或计划前期旅游项目, 提出创意方案和设想。
2.3 针对开发中旅游项目方案, 提出修改提升提议。
2.4 对根据料问团体提议进行修改后项目方案, 帮助甲方与政府等相关单位沟通。
3、 顾问结果深度说明: 书面顾问结果深度为项目顾问提议书, 关键内容为项目概况分析、 发展定位初判、 关键项目初步示意, 不包含计划和测算内容。乙方基于行业经验及常识对目标项目进行常规判定和分析, 不采取策划、 计划方案结果形式。如甲方项目确有需求, 则另行协议约定。
4、 每一个项目书面顾问提议汇报沟通两次(初步方案沟通一次, 修改后沟通一次)视作1天顾问服务, 如沟通汇报次数超出两次, 则仍根据沟通汇报一次视作1天顾问服务。
5、 顾问结果形式包含: 口头顾问提议、 书面顾问提议。
6、 顾问结果质量:
6.1顾问结果应符合项目实际; 含有前瞻性、 科学性、 创意性; 能够助推项目发展。
6.2书面顾问结果应确保形式规范, 内容针对性强、 含有专业知识技术含量, 并能够对甲方在旅游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提供对应支持。
6.3顾问结果须以汉字表述, 采取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7、 顾问结果确定:
7.1乙方提交书面顾问结果, 经甲方确定, 甲方应向乙方反馈书面确定文件, 作为乙方向甲方收取顾问价款依据。
7.2乙方提供非书面顾问提议, 经甲方确定, 甲方应向乙方反馈书面确定文件, 作为乙方向甲方收取顾问价款依据。
8、 顾问结果修改及变更
8.1对书面顾问结果中存在缺点或不足,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形式做出修改指示或通知后, 立刻进行修改, 并在与甲方协商确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
8.2凡由乙方主动提出对原顾问结果修改或补充, 不管其变更程度多大, 均不视为乙方提供附加服务。
第四条 顾问期限
本协议顾问期限总计壹年, 自8月 日起至8月 日止。如甲、 乙双方需要延长协议时限, 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重新拟订协议。
第五条 顾问工作组织
1、 甲方组织
1.1甲方将指定一名甲方代表, 授予其必需权力, 以行使协议项下甲方相关职权, 处理协议推行事宜。甲方指定XX为指定联络人, 仅该指定联络人有权安排乙方顾问工作。
1.2甲方需提前一周向乙方提供书面工作任务书及顾问服务计划, 方便乙方顾问团体协调时间安排及熟悉相关资料。
1.3甲方将对各阶段顾问结果进行审查, 立刻向乙方反馈审核意见或修改提议, 并立刻向乙方发出对顾问结果书面确定。
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影响顾问结果质量不合格或不称职顾问团体人员。
1.5甲方应按本协议要求在乙方开始工作之前, 立刻向乙方提交乙方需要项目资料文件及相关电子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立刻限性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出要求提交时间, 乙方则有权对应顺延提供顾问结果时间。
1.6甲方因本身原因造成乙方需要大量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或另订协议)并重新明确相关条款外,甲方还须按乙方前期所耗工作量总和向乙方增付顾问服务费,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7 项目进行过程中, 如遇项目需求变更调整时, 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
2、 乙方组织
2.1乙方承诺秉承“共同甲方”心态, 为本协议约定旅游开发项目提供顾问服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全力配合甲方开展各项工作, 工作内容仅面对甲方, 不直接面对甲方任何其她服务单位, 乙方全部顾问服务结果由甲方(指定联络人)传达给其她配合单位。乙方有责任对甲方其她配合单位在关联方面给予指导。
2.2乙方应仔细阅读甲方提供技术资料, 依据甲方安排进行现场踏勘或参与会议。假如发觉甲方提供资料或现场情况有误或有疑问, 应立刻通知甲方。
2.3乙方应依据协议要求顾问内容要求, 按时完成约定顾问工作。
2.4乙方顾问团体每个季度提供6天时间进行甲方旅游开发项目顾问工作。
2.5一个季度内乙方向甲方提供顾问服务未满6天, 能够累积计入次季度顾问天数; 如当月乙方向甲方提供顾问服务超出6天, 超出部分根据季度服务费用单价(季度顾问服务费/六天)乘以超出天数计算, 于当季度结清。
2.6顾问服务天数计算以乙方参与甲方顾问工作出席到场一次视作顾问工作1天, 不需满8小时。
2.7乙方依据协议与甲方指定一名授权联络人全方面沟通协议约定相关事宜。若有未经此联络人确定及通知相关顾问需求, 甲方需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为本协议内工作内容, 乙方将按协议要求推行。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 甲、 乙双方约定, 本项目甲乙双方责任人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动。
2、 甲、 乙双方约定, 顾问工作由甲、 乙双方责任人和联络人进行衔接, 顾问结果由甲方责任人和乙方责任人共同确定。
3、 双方认可来往函件、 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 不得违反本协议现有约定, 可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4、 甲方责任人:
电话 :
传真 :
Email :
5、 乙方责任人:
电话 :
传真 :
Email :
第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
1、 乙方在甲方进行项目宣传过程中, 经甲方确定可在甲方宣传载体上署名。
2、 乙方在其自行宣传出版物和专业材料中有权使用本项目顾问结果资料(包含相关图片及照片), 同时乙方拥有全部顾问结果最终署名权。
3、 除非另有注明, 每个项目顾问结果专属于该项目且甲方拥有该结果使用权。
第八条 协议变更及转让
1、 协议实施期内, 甲、 乙双方对协议条款任何变更、 补充必需经双方书面确定, 方有法律效力。
2、 未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法
1、 本协议服务基础费按每年 元(整)人民币计算。
2、 甲方负责顾问团体因甲方项目顾问工作而产生大交通差旅费用(外地往返北京)、 接待费用(去外地考察)。
3、 假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协议要求之外其她服务, 双方应另行协商服务内容及相关费用, 并以签署补充协议方法加以确定。
4、 付款方法为季度付款, 每季度总计服务费为 元( 元整)人民币。每季度首月初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拾万元整), 季度末月下旬支付 0元(拾伍万元整)。
5、 支付过程中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发票, 甲方在收到发票3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约定费用。
6、 如未到季度付款节点但顾问服务已满足或超出6天, 则为确保顾问工作正常进行, 需提前支付季度顾问款项。
7、 此次顾问咨询合作视为甲乙双方达成战略合作, 乙方对甲方委托旅游策划、 计划项目将实施战略合作协议价格。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甲方与乙方应立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 依据法律要求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应按本协议及各阶段协议约定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酬劳, 每逾期一天, 应该按应付未付费用千分之二/天计取逾期违约金。逾期超出10个工作日以上时, 乙方有权暂停推行下阶段工作, 并书面通知甲方。
2、 甲方应该根据本协议约定和乙方合理要求, 为乙方提供正确资料、 相关材料及对应工作条件, 并配合乙方完成协议项下相关义务; 甲方逾期1个月不提供相关资料、 材料、 或约定物质技术条件, 致使影响到乙方工作进度和质量, 乙方不负担违约责任, 且甲方支付酬劳不得追回, 未支付酬劳应该支付, 乙方所以支出费用及遭受损失由甲方负担。
3、 因为乙方顾问结果质量、 顾问服务进度等达不到本协议约定要求, 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函件指出问题,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继续跟进、 调整; 因乙方本身原因延误工作结果提交时间, 乙方应立刻向甲方说明缘由, 如确定影响项目进度则按月度顾问费(年度顾问费/12月)千分之二/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并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函件进行敦促, 如乙方仍然未按与甲方约定时间提交结果, 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十二条 生效与终止
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因已按约定推行完成而自然终止。
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终止协议。
4、 因解除而终止: 在协议签订后发生拖延推行、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等成就协议法要求解除条件, 无过失方能够单方解除协议, 并要求过失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 台风、 水灾、 火灾、 地震等自然灾难和其它不可预见, 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事件, 且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据协议推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2、 假如有一方认为不可抗力发生影响推行本协议义务, 应快速通知另一方, 按事件对履约影响程度, 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终止协议或部分免去履约责任, 或者延期履约。
3、 当不可抗力发生时, 任何一方都不能被视作违约或不推行本协议义务。在事件前存在经济上责任, 不应受到影响, 甲方应对乙方已完成工作做出支付。
第十四条 其她条款
1、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各阶段任务书及双方认可来往函件、 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 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处理。
3、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 乙双方各执贰份,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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