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采矿权申请审批要件
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一、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 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汇报, 包含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明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包含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 矿种、 位置;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 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拟建矿山生产规模、 服务年限、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一部分时, 应说明与整体矿床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衔接; 并附申请开采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 有适宜百分比尺, 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 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起源;
(5)其她需要说明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地质汇报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地勘单位编制地质汇报。国家出资勘查, 还应提交地质汇报审查同意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一般建筑材料砖瓦砂石、 粘土, 应提交对应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 应出具该区域勘查许可证影印件; 探矿权经转让取得, 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相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拟申请设置法人企业情况(关键内容包含: 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性质, 投资人情况, 出资方法, 出资额等);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置法人企业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申请资料后, 应对申请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帮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 应依据以下标正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统一计划、 合理布局、 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 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表现规模生产、 集约化经营方针;
4.保护已经有探矿权、 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置探矿权、 采矿权区块范围、 矿区范围重合或有其她影响,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经有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标准。一个矿山标准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合和交叉设置采矿权。
审批意见应包含下列关键内容:
1.同意开采矿种、 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矿区范围(标明坐标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意见和要求(包含矿山建设规模、 矿山估计服务年限、 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 综合回收等方面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她需要说明问题。
审批意见须立刻送申请人, 抄送相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其她相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 大型矿山不得超出3年, 中型矿山不得超出2年, 小型矿山不得超出1年。
二、 矿区范围划定后, 申请人应做关键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 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置手续; 并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 须由正当评定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采矿权价款经确定后, 申请人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采矿权价款处理。
非企业探矿权人还应根据相关要求办理法人企业设置手续, 并依据承诺, 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矿区范围划定后, 采矿权申请人, 应每六个月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置相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未领取采矿许可证, 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不予保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能够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她采矿权申请。
三、 采矿登记
(一)采矿登记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 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 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 有适宜百分比尺, 并附坐标表, 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识显著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设计资格单位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同意书;
5.含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资金、 技术和设备条件证实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 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定、 确定及处理相关资料;
7.环境影响汇报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意见书。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汇报及同意文件。
11.申请海域采砂, 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证、 海域使用论证汇报。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置企业申请采矿权还应提交包含相关探矿权转让同意文件。
(三)审批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并确定受理后, 应组织对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 依据审查意见, 采矿权申请人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国土资源部做出审批决定后, 同意登记, 应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后, 颁发采矿许可证; 不一样意登记, 书面说明理由, 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国土资源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 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给予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给予公告, 并可依据采矿权人申请, 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四、 采矿权变更、 延续和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
在采矿许可证使用期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法;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应提交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 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义务推行情况证实材料;
4.变更矿区范围, 如资源量变动较大, 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 并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申请缩小矿区范围, 通常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情况汇报、 储量情况和相关劳动安全、 水土保持、 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并提交变更后矿区范围图。变更扩大矿区范围, 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并提交变更后矿区范围图。变更开采主矿种和开采方法, 应提交对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区范围图。变更企业名称, 应提交相关同意文件和变更后法人营业执照。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 同意登记,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后, 换发采矿许可证, 使用期截止年度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 不一样意登记, 说明理由, 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使用期满, 需要继续采矿, 采矿权人应在使用期期满前30日内, 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应提交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 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义务推行情况证实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 同意登记,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后, 换发采矿许可证; 不一样意登记, 说明理由, 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三)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使用期内或者使用期届满, 停办、 关闭矿山, 应该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应提交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汇报及同意文件;
4.相关地质资料汇交证实;
5.关闭矿山汇报(包含矿山开采现实状况, 地质储量情况, 相关劳动安全、 水土保持、 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相关关闭矿山汇报中提及相关劳动安全、 水土保持、 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证实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 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义务推行情况证实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 同意登记,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注销同意文件; 不一样意登记, 说明理由, 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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