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旅 游 项 目 建 设 协 议 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人 民 政 府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项目名称 1
第二条 项目建设范围 1
第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 建设内容及建设期限 2
第四条 土地、 山场等资源出让与租赁 4
第五条 项目扶持与优惠政策 6
第六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8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1
第八条 协议变更、 终止和解除 12
第九条 争议处理 13
第十条 其它 13
旅游项目建设协议书
甲方: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足利用泾县旅游资源优势, 乙方决定投资开发甲方
乡(镇) 地域, 建设 项目。为规范项目建设, 加紧项目建设进度, 本着平等互利标准, 经协商一致, 甲乙双方特签署本协议书。
第一条 项目名称
本协议项目名称为 。如有变动, 以经双方同意变动后名称为准。
第二条 项目建设范围
本项目建设范围为下列第 种情况:
一、 泾县城市计划区外。
二、 泾县县城建成区外城市计划区内。
三、 泾县县城建成区外(不含乡镇集镇区)。
四、 泾县乡镇集镇区外。
大致建设范围为甲方所辖 亩农用地(耕地、 林地、 茶园、 桑园等)、 未利用地(滩涂、 荒草地等)、 河流、 水库等。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具体建设范围以经甲方同意项目开发计划和图件范围为准。建设用地范围、 面积以国土部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第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 建设内容及建设期限
一、 本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为 万元, 建设期限按下列第 种情况实施。
1、 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5000万元, 建设期限通常不超出18个月。
2、 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 建设期限通常不超出30个月。
3、 投资额在1-2亿元, 建设期限通常不超出3年。
4、 投资额在2-5亿元, 建设期限通常不超出5年。
5、 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 建设期限通常不超出6年。
投资额以项目农用地租赁费用凭据、 土地出让金缴款书、 固定资产投入发票和有效资产评定汇报计算, 古董、 字画等工艺品及其她摆件不作计算。采取查看会计资料与察看项目现场相结合措施, 做到帐、 据、 物相符。
二、 具体建设内容及建设期限
本项目关键建设内容以下, 分 期建设:
1、 ;
2、 ;
3、 ;
4、 ;
5、 ;
6、 ;
其中: 第一期开发建设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 总投资 万元, 关键建设内容为:
1、 ;
2、 ;
3、 ;
4、 。
第二期开发建设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 总投资 万元, 关键建设内容为:
1、 ;
2、 ;
3、 ;
4、 。
第三期开发建设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 总投资 万元, 关键建设内容为:
1、 ;
2、 ;
3、 ;
4、 。
乙方确保在本协议签定后 年内该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 万元; 在 年 月前完成全部投资计划。
三、 履约确保金缴纳
按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并结合投资额, 乙方向甲方(应缴纳、 无需缴纳)项目履约确保金。缴纳标准为按每使用一亩建设用地缴纳履约确保金 万元。本项目建设用地累计 亩, 累计应缴纳项目履约确保金 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个月内全额缴纳至甲方指定单位银行帐号。
第四条 土地、 山场等资源出让与租赁
一、 乙方采取(独资、 合资)方法投资, 项目区域内土地、 山场、 河流、 水库、 林木风景资源采取 方法(①出让②租赁③部分出让部分租赁)。
二、 项目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三、 采取租赁方法使用土地、 山场、 水面、 林木等资源, 租赁期满后, 乙方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 乙方可与资源全部权人再行协商。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可优先取得资源使用权。但应与全部权人重新签署租赁使用协议, 并支付使用费。包含占用农用地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由乙方负责处理, 甲方给予配合。因建设用地指标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 土地、 林木、 水面出让(租赁)标准
1、 土地出让、 租赁标准
项目所需土地应经过公开招、 拍、 挂方法取得, 且根据价高者得标正确定土地竞得人。招、 拍、 挂成交价即为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竞得人应依据与国土部门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支付土地成交价款。
乙方项目建设需要租赁项目区内土地、 山场、 林木、 水面, 由乙方向全部权人提出租赁要约, 并协商达成租赁协议。
2、 林木植被处理
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础建设时, 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 并须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需采伐林木, 还应推行相关同意手续。
第五条 项目扶持与优惠政策
一、 乙方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 甲方负责协调和处理项目周围群众关系, 确保项目安全实施与运行。
二、 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所包含道路、 供电、 供水、 通讯等公共配套设施及证照办理等, 甲方确保在项目计划同意后立刻协调处理。
三、 优惠政策
依据对方投资额和旅游项目类型, 乙方享受以下
项优惠政策。
1、 乙方以国有土地出让形式取得景区、 饭店、 旅游度假类项目等建设用地,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必需土地成本和地方政府提留资金后, 甲方对乙方缴纳土地出让金补助按以下第 种情形实施。
⑴实际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 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数额50%给予补助;
⑵实际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 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数额80%给予补助。
⑶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 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数额100%给予补助。
2、 建设期间因项目建设需要, 乙方应向泾县人民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行政事业性规费, 甲方确保免予收取,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3、 自乙方项目经营之日起, 前3年乙方项目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应纳税实际入库额泾县县级财政所得部分, 甲方确保由泾县县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乙方; 第4年至第5年所得税应纳税实际入库额泾县县级财政所得部分, 甲方确保由泾县县级财政奖励50%给乙方。
4、 计划区外亿元以上投资项目, 建设期间乙方应向泾县税务部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等地方税种, 甲方确保按泾县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5、 计划区外亿元以上旅游度假类投资项目中, 许可合适安排旅游地产类项目。
四、 优惠政策办理及履约确保金退还
(一)优惠政策办理
1、 乙方向甲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 甲方在扣除必需土地成本和地方政府提留资金后, 按本协议第五条“优惠政策”第1款约定给予乙方土地出让金补助。补助方法按下列第 种情形实施, 甲方受理乙方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到位。
⑴乙方项目完工并评定确定相关等级后, 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 甲方给予一次性补助。
⑵乙方项目完成约定 期、 期、 期建设内容后分别向甲方提出申请。
甲方按土地出让金补助总额 %、 %、 %, 分 次给予乙方补助。
2、 税收奖励由乙方按年度向甲方提出申请后60个工作日给予办理。
3、 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由乙方向相关部门申请直接办理。
(二)履约确保金退还
乙方交纳履约确保金 万元按下列期限退还:
1、 在乙方完成一期建设内容后 个月内, 甲方退还乙方履约确保金总额 %, 计 万元;
2、 在乙方完成二期建设内容后 个月内, 甲方退还乙方履约确保金总额 %, 计 万元;
3、 在乙方完成三期建设内容后 个月内, 甲方退还乙方履约确保金总额 %, 计 万元。
4、 乙方不按约定时间建设, 履约确保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向乙方提供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要相关资料和政策信息。
2、 在本协议签署后 个月内负责完成项目计划区内土地(山地、 林地等)流转和土地征用工作。
3、 为乙方项目开发建设提供必需基础设施支持(通路、 通水、 通电)和社会安全保障。
4、 在项目开发景观营造需要项目区内居民配合种植相关农(林)作物时, 负责动员项目区内村民完成要求种类农(林)作物种植。配合种植农林作物可能需要对农民进行赔偿, 该赔偿应由乙方负担。
5、 在甲方行政权限内对乙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审查、 审批、 收取相关费用及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6、 支持乙方争取各级政府、 部门项目资金。
二、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安徽省、 宣城市和泾县相关政策要求, 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 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2、 乙方应立刻确定项目提议书, 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同时按甲方同意项目提议书规范实施。
3、 为加紧项目开发进度, 确保项目开发科学性、 合理性, 乙方应编制符合《泾县县城城市总体计划》、 《泾县旅游发展总体计划》、 《泾县生态暨文化旅游线总体计划》、 《泾县生态农业建设总体计划》项目建设(发展、 总体)计划和(控制性、 修建性)具体计划并得到甲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 乙方应在 个月内提交项目可行性汇报、 项目计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 按要求程序上报省、 市、 县发改委同意立项(审查核准、 立案)并在土地出让协议签署后5个月内开工建设。
4、 乙方与土地、 山林、 水面权属单位签署好出让(租赁)协议后, 应立刻交付征地赔偿费、 土地出让金和报批规费或租赁费。
5、 乙方所需职员, 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并按国家要求办理职员各项保险。
6、 乙方必需有效保护开发区域内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 预防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 未经同意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被, 对所排放废水要进行处理, 达成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乙方在开发期间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生活、 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相关部门对废水、 废气、 生活、 建筑等垃圾进行处理。对开发范围内文物、 各类古树、 各类珍稀动植物应立刻汇报相关部门并给予保护。
7、 项目开发前期设计应咨询并采纳旅游主管部门意见。乙方项目属下列第 种类型:
⑴饭店类。乙方应按不低于(国家三星级饭店、 安徽省五星级农家乐)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并在投入运行后 年内创建(国家 星级旅游饭店, 安徽省五星级农家乐)。
⑵景区类。乙方应按不低于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并在投入运行后 年内创建国家 级旅游景区。
⑶综合类。乙方项目中饭店类建设内容应按不低于(国家三星级饭店、 安徽省五星级农家乐)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并在投入运行后 年内创建(国家 星级旅游饭店, 安徽省五星级农家乐); 景区类建设内容应按不低于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并在投入运行后 年内创建国家 级旅游景区。
8、 属于景区开发型, 乙方对景区经营期限为投入运行后 年(5-)。经营期满后, 若乙方无违反本协议行为, 甲乙双方可续签协议, 具体协议内容另行约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占有资源、 土地在两年内不按约定建设内容进行开发、 建设, 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履约, 甲方可没收乙方项目履约确保金并终止本协议。项目区旅游资源开发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同时无偿收回。
二、 乙方项目不能按期建设完工, 甲方取消乙方已享受本协议第五条要求优惠政策。乙方在领取房屋产权证时, 须将已享受优惠政策获益部分(补助资金总额、 减免税费总额)一次性退还给甲方, 且还须向甲方缴纳等额违约金。
三、 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限内创建本协议第六条要求
(旅游景区、 星级饭店、 星级农家乐), 甲方取消乙方已享受本协议第五条要求优惠政策。乙方在营业执照年审时须将已享受优惠政策获益部分一次性全额返还给甲方。
四、 不可抗力发生时, 双方免责并依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 依据《协议法》要求分别采取解除协议、 延迟推行方法处理。
第八条 协议变更、 终止和解除
一、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变更。
1、 双方协商一致, 并书面同意变更。
2、 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 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变更。
3、 本协议与国家、 安徽省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发生矛盾和冲突, 依这些政策、 要求为依据, 双方协商并书面变更。
二、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 乙方经营期满。
2、 乙方未能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
3、 双方协商一致, 并书面同意终止。
三、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 双方协商一致, 并书面同意解除。
2、 因法定不可抗力原因依法解除。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建设期间因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都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
一、 本协议只与投资方在泾县设置含有法人资格企业签署。
二、 在本协议项目建设期限内, 甲方不得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署本协议要求范围内开发建设协议; 但乙方不按约定要求开发建设除外。
三、 在本协议项目计划范围内, 如甲方新增其她行业建设项目, 不得影响本协议项目建设并应取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共同协商; 所形成协议或经双方签署纪要作为本协议附件,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 双方各执六份。
本协议签定地点 省 市(县)。
六、 如本协议生效需推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由甲方帮助办理。
甲方代表: (签字) 乙方代表: (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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