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个人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要求, 就合作经营餐饮项目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 合作字号、 关键经营地
合作字号为:
经营场所位于:
二、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含:
三、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 出资额、 方法、 期限
1、 甲方以 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万元, 出资百分比为
%。
乙方以 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万元, 出资百分比为
%。
2、 各合作人出资, 于 年 月 日前交齐。各合作人出资存入合作人共同设置专用账户, 除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日常经营开支外, 任何一方不得挪用, 不然赔偿由此给其她投资人造成损失。
3、 本合作出资累计人民币 万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五、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措施
1、 合作利润和亏损, 由合作人依据出资百分比分配和分担。
2、 合作存续期间, 如遇装修、 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 新增设施时, 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能够依据本协议约定出资百分比增加出资, 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填补亏损。
3、 合作人每年结算一次, 于每年 月 日分配上年经营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全部开支(包含填补上月亏损)外营业结余, 由双方按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每年最终一日由各合作人对本年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 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作人签字确定。
4、 债务负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 先以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由各合作人按出资百分比负担。
六、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 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合作期间,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 合作人可退伙, 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她合作人。
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其她合作人全部损失。
2、 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1)未推行出资义务;
(2)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
(3)挪用、 侵占合作财产;
(4)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其她行为。
对合作人除名决定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合作人退伙, 其她合作人应该与该退伙人根据退伙时合作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退还退伙人财产份额(退伙时现有共有资产总值×出资百分比)。退伙人对给合作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对应扣减其应该赔偿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合作事务, 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作中财产份额退还措施, 由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作人决定, 能够退还货币, 也能够退还实物。
(三)出资转让
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 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中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新合作人。
七、 合作责任人及合作事务实施
全体合作人决定, 委托 方为合作责任人, 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 签订协议;
2、 对合作事务进行全方面日常管理;
3、 签订经营价格、 购进常见货物;
4、 以合作项目资产支付合作债务;
5、 。
其她合作人权利:
1、 听取合作责任人开展业务情况汇报;
2、 检验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
3、 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不含有事务实施权合作人私自实施合作事务, 给合作业务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合作事务, 由分管合作人提出提议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后实施,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出资百分比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实施; 因该合作人事务给合作造成损失, 表决时同意该意见合作人应该给予赔偿。
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工作有监督、 提议权, 合作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作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八、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作人, 造成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三)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活动。
九、 合作继续
(一)在退伙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作业务, 也能够选择、 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退还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该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十、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项目长久亏损且无法盈利;
2、 合作期限届满;
3、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4、 被依法撤销。
(二)合作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委托合作人担任, 也能够委托律师、 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作解散后15日内进行,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有意清算合作人可自行清算。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欠招用职职员资;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债务; 最终再返还合作人出资。
4、 清算后如有剩下, 双方按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按出资百分比分担。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人因为负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数额时,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十一、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 按其出资额
赔偿其她合作人损失; 假如逾期30日仍未缴足出资, 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中途撤资, 按其出资额 向其她合作人赔偿损失。
因撤资给合作造成损失大于前款约定, 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假如其她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合作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合作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其行为无效, 所以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由该对外担保合作人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十二、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应共同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合作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 其她
(一)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 份, 合作人各执 份。
(四)本协议自全体合作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因为此次合作项目经营性质属 方设置个体工商户, 但并不影响本合作协议内容, 甲、 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均已对协议内容进行认真阅读并了解, 协议内容均属双方真实且正确意思表示。本协议签署前, 若甲、 乙双方已完成出资且合作项目已进行经营, 甲、 乙双方需对现有资产进行盘点, 并制作盘点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双方签字确定, 该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全体合作人署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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