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名称
关键责任人及电话
企业地址
联络人及电话
检验日期
检验人员
序号
检验内容
检验依据
检验情况
检验结论
1.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1.1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齐全或在使用期内。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验关键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113号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1.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方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
第5条、 第18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1.3
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职责应包含以下职责:
(一)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五)督促、 检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立刻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七)立刻、 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第18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1.4
企业必需依法参与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
第18条、 第48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1.5
企业应依法提取安全专题资金,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确保安全设施投入。
《安全生产法》
第18条、 财企〔01〕16号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1.6
企业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21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1.7
企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含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应该由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合格。
《安全生产法》
第2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1.8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进行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包含关键责任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她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该接收安全培训, 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含有必需安全生产知识,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增强预防事故、 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55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 第63号修改)
第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2.1
企业应该依据化工工艺、 装置、 设施等实际情况, 制订完善下列关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番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验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定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 防爆、 防中毒、 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 设备、 电气仪表、 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 进入受限空间、 吊装、 高处、 盲板抽堵、 动土、 断路、 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具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时修订制度。
企业关键责任人应组织审定并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措施》
第 1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2
各岗位均应制订操作规程, 并与生产工艺实际情况相符合。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验关键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113号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3
企业应确保使用最新有效版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最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第5.3.5.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4
新上岗从业人员应接收“三级”安全教育, 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课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
第13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5
转岗、 复岗从业人员应接收“两级”安全教育, “四新”投用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
第26条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6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评合格, 取得《中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应保持在使用期内。
《安全生产法》
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要求》第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7
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 严格推行审批手续, 多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 有害原因识别和安全方法内容: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破土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高处作业;
(6)断路作业;
(7)吊装作业;
(8)设备检修作业;
(9)抽堵盲板作业;
(10)其她危险性作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第5.6.1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8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性作业活动时, 应持对应作业许可证作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第5.6.3.3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9
在检维修、 施工、 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 在检修现场坑、 井、 洼、 沟、 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第5.6.2.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10
企业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法》
第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1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 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
第28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12
企业应严格实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设施台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第5.5.2.1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13
企业多种安全设施应有专员负责管理, 定时检验和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第5.5.2.3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14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 定时进行校准和维护, 并保留校准和维护活动统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第5.5.2.5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15
特种设备是否根据相关标准办理了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该置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是否在使用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2.16
特种设备应建立台账和档案, 并实现“一设一档”。特种设备档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实、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实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定时检验和定时自行检验统计;
3)特种设备日常使用情况统计;
4)特种设备及其隶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统计;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统计。
6)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汇报、 能耗情况统计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3.1危险化学品企业
3.1.1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 评定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风险评定目、 范围、 频次、 准则和工作程序等。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方面、 系统辨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规范》T33000-第5.5.1.2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2
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评定、 分级和公告, 对存在较大危险原因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制订和落实管控方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要求》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3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在化工园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相关深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安委办[]26号第1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4
光气装置不应在以下区域范围内:
1)依法设置基础农田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 关键环境功效区、 海水浴场、 关键渔业水域和其她需要尤其保护区域内;
2)城市整年主导风向上风向和关键江河流域上游、 城市计划区及距离城市计划区边界2 km以内;
3)公园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设施、 农牧业保护区、 军事管理区周围2 km以内以及港口、 码头、 车站周围1 km以内;
4)关键江河两岸、 一二级公路、 高速公路、 铁路、 航道干线等交通要道两侧各1 km内;
5)地震设防烈度在8度(不含)以上地域;
6)国家所要求环境保护、 安全防护距离内区域。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安监总管三[]104号
第4.2.2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5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500m半径范围内不得有居民。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
4.2.2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6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部署在厂区下风侧并自成独立生产区, 该装置与厂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00m。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
4.2.3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7
对于烧碱生产企业: 1)所在地域近5年平均风速<2m/s生产规模<30万吨/年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 学校、 医院等敏感场所卫生防护距离不应<900m。
2)所在地域近5年平均风速为2~4m/s生产规模<30万吨/年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 学校、 医院等敏感场所卫生防护距离不应<700m。
3)所在地域近5年平均风速为>4m/s生产规模<30万吨/年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 学校、 医院等敏感场所卫生防护距离不应<600m。
4)所在地域近5年平均风速<2m/s生产规模≥30万吨/年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 学校、 医院等敏感场所卫生防护距离不应<1200m。
5)所在地域近5年平均风速为2~4m/s生产规模≥30万吨/年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 学校、 医院等敏感场所卫生防护距离不应<1000m。
6)所在地域近5年平均风速为>4m/s生产规模≥30万吨/年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 学校、 医院等敏感场所卫生防护距离不应<900m。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 烧碱制造业》
GB18071.1-
第4.1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8
液氨储罐与居住区、 明火、 公路、 铁路、 架空电力线、 相邻企业等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附表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4.3.7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9
硝酸铵仓库外部防护距离不应小于200m。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089-
第4.2.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10
重大危险源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应该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第13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11
重大危险源中有毒性气体、 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关键设施, 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有毒性气体设施, 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理装置。包含毒性气体、 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应配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SIS); 储存剧毒物质场所或者设施,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第13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12
在役化工装置应进行正规设计或进行安全设计诊疗。
《安全生产法》
第38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13
新开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层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14
应按要求制订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
第18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15
安全设备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工艺、 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第35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16
包含危险化工工艺、 关键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包含危险化工工艺大型化工装置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9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17
有毒有害、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应根据标准设置、 使用或定时检测校验,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控制室、 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18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应正常投用。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第8.3.5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19
包含放热反应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应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1.20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在有较大危险原因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第32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油气管道企业
3.2.1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 评定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风险评定目、 范围、 频次、 准则和工作程序等。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方面、 系统辨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规范》GBT33000-第5.5.1.2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2
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评定、 分级和公告, 对存在较大危险原因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制订和落实管控方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要求》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3
每年组织1次全方面危害原因辨识活动, 具体包含: 1)原油、 天然气等介质; 2)长输管道、 输油泵、 压缩机、 供配电等设备设施; 3)消防、 安全标识等; 4)雷电、 暴风雨、 暴雪、 高温、 冰冻、 洪水、 泥石流等自然环境影响; 5)承包商、 供给商等在现场作业全部些人员。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
第5.3.1.1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对于识别出危害原因, 组织风险评定, 对确定管道泄漏、 火灾爆炸、 人身伤亡等不可接收风险, 进行分级管理。
对不可接收风险, 制订对应削减或控制方法。
3.2.4
依据风险识别与评价结果, 对人口稠密区、 环境敏感区、 穿跨越特殊区域管段, 码头接收站等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 确定领导干部联络点。领导干部定时对联络点进行检验, 并保留统计。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第5.3.1.3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5
应针对设备、 人员、 工艺等变更可能带来风险进行管理, 包含: 1)变更管道程序文件或管理制度; 2)对变更可能带来有害影响及风险进行分析, 并采取控制方法; 3)保留变更实施相关统计。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第5.5.6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6
严禁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一)私自开启、 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取移动、 切割、 打孔、 砸撬、 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 毁损、 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 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28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7
严禁在管道隶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 通信线路。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29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8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 严禁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一)种植乔木、 灌木、 藤类、 芦苇、 竹子或者其她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深根植物;
(二)取土、 采石、 用火、 堆放重物、 排放腐蚀性物质、 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 修渠、 修晒场、 修建水产养殖场、 建温室、 建家畜棚圈、 建房以及修建其她建筑物、 构筑物。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0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9
管道与各级公路相交叉且采取下穿方法时, 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第9.5.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10
严禁原油、 天然气输送管道经过公路隧道。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第12.5.8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11
地域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4.1.8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12
输油管道不应经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飞机场、 火车站、 海(河)港码头、 军事禁区、 国家关键文物保护范围、 自然保护区关键区。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
第4.1.3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13
输油管道应采取地下埋设方法, 当受自然条件限制时, 局部地段可采取土堤埋设或地上敷设。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
第4.2.1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14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油、 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关键公共建筑距离不应小于5m;
2)原油、 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 海(河)港码头、 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 间距不宜小于20m;
3)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 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且原油、 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 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 如受制于地形或其她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 应取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
4)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 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以外, 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m, 如受制于地形或其她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 应取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
5)原油、 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 军事设施、 炸药库、 国家关键文物保护设施最小距离应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军工厂、 军事设施、 炸药库、 国家关键文物保护设施距离不应小于100m;
6)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 关键公共建筑和通常建(构)筑物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相关要求, 见下表:
管道 等级
项目
Ⅰ级
(设计压力P>4.0Mpa)
Ⅱ级
(设计压力1.6≤P<4.0Mpa)
Ⅲ级
(设计压力P≤1.6Mpa)
特殊建、 构筑物(军事设施、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国家关键文物保护单位、 飞机场、 火车站和码头)
100
居民区、 村镇、 关键公共建筑
50
40
10
通常建、 构筑物
25
15
10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
第4.1.6 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15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 易爆物管道最小水平距离为最高杆(塔)高, 最小垂直距离(至管道任何部分)见下表:
线路电压(KV)
35~66
3~10
3以下
最小垂直距离
4.0
3.0
1.5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061-第12.0.16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16
110 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与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 易爆物管道最小水平距离(平行时)为最高杆(塔)高, 最小垂直距离(至管道任何部分)见下表:
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750
最小垂直距离
4.0
5.0
6.0
7.5
9.5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545-第13.0.11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17
输油管道应设置线路截断阀。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第4.4.1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18
进、 出输气站输气管道必需设置截断阀。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第3.2.9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19
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 100m接地一次。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第4.3.1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20
埋地管道经过人口密集区、 有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和易遭受挖掘等第三方破坏地段应设置警示牌, 并宜在埋地管道上方埋设管道警示带。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第4.6.6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3.2.21
落实管道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和要求, 对设备设施登记建档。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第5.5.1.6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1
企业对排查出事故隐患, 应该根据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并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第10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4.2
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 限期治理, 做到定治理方法、 定责任人、 定资金起源、 定治理期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第5.5.4.1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4.3
企业应对多种安全检验所查出隐患进行原因分析, 制订整改方法立刻整改, 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并编制事故隐患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第5.10.3.1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4.4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每季、 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该由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据前款要求报送外, 应该立刻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汇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要求》第1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4.5
对于通常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 分厂、 区队等)责任人或者相关人员立刻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治理目标和任务;
2)采取方法和方法;
3)经费和物资落实;
4)负责治理机构和人员;
5)治理时限和要求;
6)安全方法和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要求》第15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应该立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汇报。重大事故隐患汇报内容应该包含:
(1)隐患现实状况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方案。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第5.3.2条
4.6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该采取对应安全防范方法, 预防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 应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并疏散可能危及其她人员, 设置警戒标志, 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临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装置、 设施、 设备, 应该加强维护和保养, 预防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要求》第16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4.7
近三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检验中发觉问题与隐患进行整改情况。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4.8
开展汛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5.职业卫生管理
5.1
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 应该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劳动者超出100人, 应该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 应该配置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8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用人单位关键责任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该含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接收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9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5.2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应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对应评审, 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
第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5.3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原因, 应该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措施》要求, 立刻、 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并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13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5.4
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应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法》
第2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5.5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 作业岗位、 设备、 设施, 应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 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 警示线、 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该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 后果、 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15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作业岗位, 应该根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通知规范》(GBZ/T203)要求, 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通知卡, 通知卡应该载明高毒物品名称、 理化特征、 健康危害、 防护方法及应急处理等通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5.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该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抢救用具、 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需泄险区。
现场抢救用具、 冲洗设备等应该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 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楚标识。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17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5.7
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护用具, 并督促、 指导劳动者根据使用规则正确佩戴、 使用, 不得发放钱物替换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具。
用人单位应该对职业病防护用具进行常常性维护、 保养, 确保防护用含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职业病防护用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16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5.8
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最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20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三年最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实状况评价。
5.9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 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验中发觉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 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劳动协议。
职业健康检验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卫生机构负担。
《职业病防治法》
第35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6.应急管理情况
6.1
企业应该建立应抢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能够不建立应抢救援组织, 但应该指定兼职应抢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79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6.2
企业应该配置必需应抢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 并进行常常性维护、 保养, 确保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
第79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6.3
企业应该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时组织演练。
《中国安全生产法》
第78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6.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该包含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汇报内容、 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联络方法、 应急物资贮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改变时, 应该立刻更新, 确保正确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16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6.5
企业关键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 并对应急预案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各分管责任人应该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要求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5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6.6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 可能发生多个类型事故, 应该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该要求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预案体系、 事故风险描述、 预警及信息汇报、 应急响应、 保障方法、 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13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6.7
对于某一个或者多个类型事故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编制对应专题应急预案, 或将专题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题应急预案应该要求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处理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14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6.8
对于危险性较大场所、 装置或者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编制现场处理方案。
现场处理方案应该要求应急工作职责、 应急处理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 危险性小生产经营单位, 能够只编制现场处理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15条
符 合□
基础符合□
不 符 合□
6.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题预案, 并定时进行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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