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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工程协议书
(参考样式)
协议编号:
甲方: 县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县 乡(镇) 村 组 户主:
身份证号码:
退耕还林形式: 种苗供给方法:
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和退耕还林相关政策方法, 甲方按退耕还林技术规程核定乙方在本协议所认定坡耕地和荒山荒地为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 乙方自愿退耕还林,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退耕还林地范围及面积
1.1 乙方同意退耕还林坡耕地共 块, 面积共 亩; 荒山荒地
造林共 块, 面积共 亩。
1.2 退耕还林地具体地点和范围见附图。
第二条 造林要求及合格标准
2.1乙方必需要根据作业设计要求种植, 不然验收视为不合格, 不得享受政策补助。作业设计要求见下表。
林
班
小
班
作业
小班
造林地类别
营造林种
发证林种
树 种
营造方法
面积(亩)
造林
密度
(株/亩)
整地
规格
(cm)
2.3 造林合格标准: 造林后前三年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含85%), 生态林造林三年后株数保留率达80%以上(含80%)或郁闭度超出0.2, 经济林株数保留率达85%以上(含85%)。
第三条 退耕还林补助要求
3.1 补助定额: 按退耕地造林合格1亩, 国家每年补助原粮300市斤和生活补助现金人民币20元计算。乙方退耕地造林 亩, 累计每年补助原粮 市斤和现金人民币 元, 具体补助数量视每年检验验收结果而定。荒山荒地造林不补助粮食和生活费。
3.2 兑现方法: 退耕地造林营造经济林补5年, 营造生态林暂补8年。退耕地造林第一年补助粮食分两次兑现: 第一次在本协议范围坡耕地停耕并整地后2个月内兑现50%, 第二次在造林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兑现; 生活补助费一次付清。第二年起经验收合格每年一次兑现该年度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3.3 补助领取方: 自退自还, 乙方作为补助领取方享受退耕还林补助钱粮; 委托她人还林或者与她人合作还林, 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退耕还林补助钱粮分配问题和领取方及粮款兑现证持证方。
3.4 兑现手续和兑现地点: 补助领取方持粮款兑现证和县林业局当年造林、 管护检验验收合格证经甲方确定后, 到甲方指定补助粮发放点领取补助粮, 到指定地点领取补助现金。
3.5 甲方提供补助粮要确保质量, 供给品种及品种搭配百分比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补助领取方有权拒领陈化粮和不按要求搭配百分比品种。如发生补助粮款纠纷, 由县人民政府调解。
第四条 造林种苗供给
4.1 乙方自行采购种苗, 要向县林业局提供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标签, 从外县购进还要含有检疫合格证, 并经县林业局检验后, 方可用于造林, 不然甲方取消乙方退耕还林资格, 同时若苗木携带检疫对象进入, 要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追究责任。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按国家要求标准50元/亩一次性向乙方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或者先预付 元/亩)
4.2 造林种苗属统一组织集中采购供给, 按每亩 株标准提供, 累计 苗 株, 提供种苗必需是合格苗, 提供时间必需是适合造林季节。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 由种苗采购供给单位与乙方据实结算种苗费(包含苗木运费等费用)。种苗费若超出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 超出部分费用由 方负担。
第五条 造林及管护要求
4.1 乙方在得到退耕还林同意后, 要立刻整地, 在 年 月底前必需完成退耕地造林任务, 逾期不完成造林任务,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4.2 护林抚育: 乙方必需根据甲方技术指导进行还林, 并负责补植、 抚育至成林, 确保未成林造林地(造林后前3年)每年检验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 成林管护至林地使用期满, 确保生态林株数保留率80%或郁闭度超出0.2, 经济林保留率85%以上(含85%)。
第六条 林木采伐更新要求
6.1 采伐退耕土地上林木必需是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以后, 在国家给予补助期间不能采伐。如国家在补助期内对退耕地上林木采伐更新有其它要求, 可遵照实施。
6.2 采伐林木必需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 方可采伐。
6.3 退耕地采伐林木后必需立刻进行更新, 确保退耕土地永久保留林木。委托她人还林或者与她人合作还林, 协议期满后, 退耕土地必需保留有林木合理株数80%以上或郁闭度超出0.2。
第七条 退耕还林农户权利
7.1 土地承包期: 乙方退耕还林后, 土地承包期可延长至70年, 即延长至 年 月 日。
7.2 林权要求: 自行退耕还林, 乙方享受退耕地上林木全部权, 委托她人还林或者与她人合作还林, 退耕地上林木全部权由协议约定。退耕还林后,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森林法》等相关要求核发林权属证书, 确定林木全部权和使用权。退耕还林结果有继承权和转让权。
7.3 农业税征收减免: 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 自退耕之年起, 对补助粮达成原常年产量, 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 补助粮食标准未达成常年产量, 对应调减农业税, 合理降低扣除数量。退耕之前常年产量, 按土地退耕前五年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 不管原来产量多少, 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因甲方提供设计、 技术指导失误, 造成造林成活率低于85%, 幼林保留率低于80%, 甲方应全额发给乙方补助粮, 并立刻向乙方补足合格种苗进行补植。
8.2 因乙方未按甲方设计、 技术指导施工或管护不到位, 造成造林成活率和保留率等指标不达成质量标准, 甲方停止向乙方兑现当年补助钱粮, 待乙方采取补救方法, 第二年经检验验收合格后, 再给予兑现。若第二年不补植或补植不合格, 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退耕还林资格, 并按相关要求追究乙方责任。
8.3 乙方退耕还林后私自复耕, 或者林粮间作, 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 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 甲方首先终止相关补助粮款发放, 其次追回原补助粮款, 并责令其补植。如乙方拒不补植补种, 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8.4 乙方提供不真实数据材料, 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其它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其她
9.1乙方委托她人还林或者与她人合作还林, 在乙方与乡(镇)签署本协议基础上, 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明确各方责权利, 同时要推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义务。双方另行签署协议交甲方一份立案。
9.2 本协议在造林定植经验收合格, 并公告无争议后生效。
9.3 本协议推行期限为暂定经济林 年, 生态林为 年。
9.4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署补助协议作为附件,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相同效力。
9.5 本协议一式 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县 乡(镇)人民政府
(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县 乡(镇) 村 组
户主签字: (押印)
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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