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甲方(流出方): ; 地址:
乙方(流入方): ; 地址:
为保护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 促进双方依法推行义务, 提升草原利用率, 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依据《中国草原法》、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措施》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本着平等、 自愿、 有偿标准, 经双方平等协商, 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 总则
流转草原属国家全部, 流转期内乙方对草原拥有承包经营权但不得改变草原用途。再次流转应经甲方和原发包方同意。
二、 流转草原名称、 坐落、 面积及质量等级和关键设施
草原名称、 四至界限、 面积、 质量等级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等级
面积
(亩)
折标准
面积(亩)
四至
关键设施
东
南
西
北
三、 流转期限和流转形式
流转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转形式为转包、 出租、 交换、 入股。
四、 流转草原用途:
五、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受以下权利:
1、 依法享受流转草原承包权, 流转仅是草原使用权或经营权;
2、 监督乙方推行本协议要求各项义务和乙方依法合理利用、 保护草原, 阻止其损害草原资源行为;
3、 依据本协议约定取得全部流转收益;
4、 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权利。
(二)甲方负担以下义务:
1、 继续推行原承包协议要求法定义务;
2、 尊重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 支持乙方发展效益畜牧业、 进行规模经营,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 依据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必需帮助或服务。
(三)乙方享受下列权利:
1、 依据法律和本协议约定, 享受流转草原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 依据法律和本协议约定, 流转期内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各项对草原优惠政策, 对建设结果享受受益权;
3、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权利。
(四)乙方负担下列义务:
1、 在不改变草原用途前提下组织规模经营, 保持畜草平衡;
2、 依法保护、 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不得给草原造成永久性损害;
3、 自觉接收国家草原监理部门行政监督;
4、 按协议要求支付流转款;
5、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义务。
六、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法
流转价款每年计 元, 按年度结算, 由乙方在每年 月 日之前以现金方法支付给甲方。
七、 协议变更或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依法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1、 符合相关政策、 法规要求草原承包协议变更或解除条件;
2、 草原无法适用约定用途;
3、 因国家建设征地等, 草原面积发生改变;
4、 依据市场行情和物价改变, 经双方协调一致, 对流转款作合适调整;
5、 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
八、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生效后, 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一方遭受损失, 除依法可免去责任外, 应由有责任方赔偿。
2、 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协议要求义务, 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负担赔偿责任。违约金及损失按流转草原当年收益 %支付。
3、 如乙方不接收草原约定用途经营, 甲方有权收回流转草原, 并由乙方赔偿当年流转款 %。
4、 如遇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原因, 使本协议无法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时, 不认为违约, 依法可免去或减轻责任。
九、 其它事项
1、 协议双方发生纠纷,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能够向当地县畜牧主管部门申请调处, 调处不成可向县级协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其她未尽事宜, 经双方平等协商, 同意补充以下条款:
(1)
;
(2)
;
以上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她条款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 在流转期内, 协议变更后重新签署协议, 不得与原协议中草原约定用途抵触;
4、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实施期间,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按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 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5、 流转期满后, 乙方应将草原归还甲方, 对乙方在流转期内建成地面设施, 经评定后, 由甲方按评定价款 %向乙方进行赔偿。
6、 如需延长流转期, 在相同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并重新签署协议;
7、 本协议一式五份, 甲乙双方、 村(牧)民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 县草原监理站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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