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F--0209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协议)
工 程 名 称: 徽派文化商业街区建筑方案设计
工 程 地 点: 四川省成城市龙泉驿区洛带镇
合 同 编 号: -3008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建设甲级
发 包 人: 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企业
设 计 人: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签 订 日 期: -5-10
监制
中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
成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方: 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企业
设计方: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发 包 方 委 托 设 计方 承 担 徽派文化商业街区建筑方案 工程设计,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依据下列文件签署:
1.1 《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要求》。
1.2 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同意文件。
第二条 本协议设计项目内容: 名称、 规模、 阶段、 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页表二。
第三条 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相关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相关事宜
1
建设红线图、 地形图
1
方案设计开始前
已提交
2
设计委托书(设计要求)
1
方案设计开始前
3
其它相关设计资料
1
方案设计开始前
表二:
说
明
2
1
序号
1、 设计费用为包干价, 建筑面积仅为暂定, 以确定方案为最终依据但不变更设计费用(建筑面积超出15%时, 设计费对应增加)。
2、 方案设计包干价包含但不限于单体建筑建筑方案设计、 不少于5种不一样商业业态院落组合设计、 街区总平面设计、 沿街立面、 剖面、 景观设计等内容; 详见附件《商业街区方案设计任务书》。采取后尚须配合总体计划单位完成将本方案充足融入本项目《修建性具体计划》中全部相关工作。
3、 该费用已包含设计人员来往差旅费、 设计费、 制作费、 税金等全部费用, 发包方不再负担其她费用。
徽派商业文化街区总平面图
徽派商业文化街区建筑方案
分 项
项目名称
1~3
层数
建设规模
约15000 m2
建筑面积
√
√
方案
设计阶段及内容
初步设计
施工图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率
元/㎡
总价360, 000
设计费
(元)
第四条 设计方应向发包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与交付时间: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相关事宜
1
商业街区初步方案, 经典商业单体建筑方案, 街区组合方案, 院落组合方案, 沿街立面
5份; 其中: 电子文档(光盘)2份
设计资料提交后7个日历日
2
方案深化图及关键节点效果图
5份; 其中: 电子文档(光盘)2份
初步方案提交后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5个日历日
3
最终方案设计图
8份; 其中: 电子文档(光盘)2份
方案深化图提交后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5个日历日
设计结果内容:
(1) 各单体建筑、 院落组合平面图、 立面图、 剖面图、 效果图;
(2) 街区总平面图、 各沿街立面图、 剖面图、 效果图; 其中街区长度大于150米。
(3) 街区鸟瞰图以及各单体建筑、 院落组合及关键街道、 景观鸟瞰图与效果图。
(4) 方案采取后须配合总体计划单位完成将本设计方案融入本项目《修建性具体计划》中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计费收费方法、 标准与支付时间:
5.1、 收费方法与标准
5.1.1、 如发包方完全采纳设计方设计方案, 则本协议设计费采取包干价方法, 包干价标准为: 叁拾陆万元人民币整(小写: ¥360000.00元)。
5.1.2、 如发包方没有采取设计方设计方案, 发包方支付设计方不高于5万元作为赔偿费;
5.1.3、 如发包方部分采取设计方设计方案, 发包方支付设计单位不高于设计费包干价60%(小写: ¥216000.00元)作为设计费用, 具体数额双方依据采取量多少另行约定。
5.2、 设计费支付时间根据下表实施:
付费次序
占估算设计费百分比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50, 000
兼做定金, 协议签署后一周内
第二次付费
付至50%
130, 000
提交最终方案设计且经甲方书面认可且全部采取后一周内
第三次付费
50%
180, 000
最终方案设计经过当地计划报建后一周内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方责任与权利:
6.1.1 发包方按本协议第三条要求内容, 在要求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 立刻性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出要求期限30天以内, 设计方按协议第四条要求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 规模、 条件或因提交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 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或另订协议)、 重新明确相关条款外, 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协议前发包人已同意, 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各项设计工作, 应按收费标准, 对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协议要求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 假如设计方能够做到, 发包方应依据设计方提前投入工作量, 向设计方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方应为设计方派赴现场处理相关设计问题工作人员, 提供必需工作、 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方案设计阶段, 设计方赴现场次数在三次内者费用自理, 超出三次者由发包方支付费用。
6.1.5 发包方应保护设计方投标书、 设计方案、 文件、 资料图纸、 数据, 发包方对最终确定设计方案支付了相关设计费后享受本方案全部权及修改权利。未经设计人同意, 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私自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 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 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方责任与权利:
6.2.1 设计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 规程及发包方提出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按协议要求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设计资料, 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方采取关键技术标准是: 中国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标准及设计规范 。
6.2.3 设计方按本协议第二条和第四条要求内容、 进度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 设计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发包方采取了本设计方案后, 设计方还须配合总体计划单位完成将本设计方案融入本项目《修建性详规》中全部相关工作, 直到发包方办理完本项目报建手续, 且不再向发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6.2.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知识产权, 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转让发包人提交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提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协议推行期间, 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 发包人应依据设计人已进行实际工作量, 不足二分之一时, 按该阶段设计费二分之一支付; 超出二分之一时, 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如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应向发包方支付设计费包干价20%违约金。
7.2 发包方应按本协议第五条要求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 每逾期支付一天, 应负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逾期违约金。发包方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协议项目暂停缓建, 发包人均按7.1条要求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方法外, 应免收对应工程设计费, 同时设计方还应向发包方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赔偿金由双方约定最高为全部设计费用。
7.4 因为设计方本身原因, 延误了按本协议第四条要求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 每延误一天, 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千分之二。
7.5在方案设计过程中,设计方未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对相关设计问题作出认真回复与缺席应由设计人员参与相关会议, 发包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7.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节点设计费中扣出;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逾期违约金或赶工费, 在对应节点付费时支付。
第八条 其她
8.1 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员留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处理相关问题时, 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协议。
8.2 设计方为本协议项目所采取国家或地方标准图, 由发包方自费向相关出版部门购置。如发包方实际要求设计方提供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出本协议第四条要求份数, 设计方另收工本费。
8.4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负担本协议内容之外工作服务, 双方另行协商相关事宜。
8.5因为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 双方应立刻协商处理。
8.6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依法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协议一式 陆 份, 双方各持 叁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8.8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9 本协议生效后, 由发包方按要求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审查部门立案。 双方认为必需时, 可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推行完协议要求义务后, 本协议即行终止。
8.11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 商业街区方案设计任务书和相关协议及双方认可来往电报、 传真、 会议纪要等, 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成都地润置业 设计人名称:合肥工业大学建筑
发展有限企业 设计研究院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合肥市屯溪路193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30009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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