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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协议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协议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再审申请人: 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 李文贵, 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生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 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 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企业。住所地: 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 赵书槐, 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枫, 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云鹤, 该企业职员。
被申请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山西省分行。住所地: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 尚朝辉, 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湛鸿, 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舒, 该行职员。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山西省分行借款协议纠纷一案, 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止。
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称, 原判决存在《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要求情形, 应予再审。
一、 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止缺乏证据证实。三份《借款协议》中三笔借款最迟于20XX年12月31日到期。20XX年12月投资企业起诉口泉乡煤矿, 口泉乡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后, 投资企业于20XX年自动撤回起诉。20XX年10月, 投资企业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著超出两年诉讼时效。投资企业提交《相关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申请》系复印件, 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 也没有署名、 公章以及其她相关材料给予佐证, 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口泉乡煤矿主管单位, 依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 口泉乡煤矿主管单位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所以该证据存在重大缺点, 不能证实诉讼时效中止。
二、 原判决适使用方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对《相关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申请》真实性举证责任分配适使用方法律错误。投资企业应该举证证实诉讼时效中止, 其提供《相关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申请》不能证实诉讼时效中止, 投资企业应负担举证不能责任。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确定适使用方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 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 借款方为大同市南郊区西万庄乡联营煤矿, 委托贷款方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受托贷款银行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怎样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怎样确定委托贷款协议推行地问题回复》要求, 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协议中受托人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 但原审法院以《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措施》有相关要求为由, 认为本案应列建行山西分行为被告, 对应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口泉乡煤矿认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拥有正当贷款发放主体资格, 包含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主体资格。《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措施》第七条也明确要求: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 要报一级分行审批, 属于建设银行系统内部操作步骤, 不能否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是委托贷款协议受托人主体资格。原判决对于协议推行地确定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协议中对推行地没有尤其约定, 则委托贷款协议以贷款方住所地为协议推行地, 受托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 故本案协议推行地应为大同市, 本案管辖法院应是山西省大同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故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予受理并裁判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三、 原审法院对于200万元还款事实认定错误。1996年4月4日, 口泉乡煤矿偿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 并在一审法庭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票证等证据, 完成了举证责任。投资企业认为该200万元是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其她债权债务关系, 投资企业应该举证证实, 若投资企业不能举证证实, 则该200万元属于口泉乡煤矿偿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款项。原判决在投资企业没有举证证实该200万元是其她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 对该2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事实不予认定, 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本院审查查明, 投资企业出示证据《相关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申请》是20XX年11月2号经过传真机发送给投资企业传真件, 传真机号码是××××, 中国联合络通信有限企业大同市分企业出具发票显示该传真机系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 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实。投资企业在再审问询中提交《相关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申请》系传真件原件, 并非无原件。传真件显示发送传真机号码即使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 但口泉乡宣委员与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均系口泉乡职能部门。经本院释明, 口泉乡煤矿未举证证实经济服务中心另有传真机, 经济服务中心使用宣委员传真机发送传真亦属正常。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口泉乡政府经济部门, 其提供案涉还付贷款申请陈说了煤矿设置由来及债权数额, 并具体列明了直至20XX年还款计划。原判决认定前述还付贷款申请能够证实案涉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 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 口泉乡煤矿认为判决认定事实关键证据是伪造理由亦不成立。对于口泉乡煤矿所称偿还200万元, 口泉乡煤矿提供1996年4月16日山西煤矿装备总企业安全装备经营部载明系100万元设备款收据、 1996年6月24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出具收到还借款100万元收条证实其主张。1996年4月16日收据出具单位既非建行也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该收据不能证实口泉乡煤矿主张, 对于1996年6月24日收条, 投资企业提交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 证实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她债权债务。所以仅凭上述收条、 收据不足以证实系偿还案涉贷款, 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含相关联性, 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 原判决不属于适使用方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企业提交还付贷款申请能够证实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 而口泉乡煤矿无证据否定投资企业提交证据, 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 并未要求口泉乡煤矿应该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止负担举证责任, 所以口泉乡煤矿认为原判决相关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使用方法律错误理由不成立。
从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理由能够看出, 其主张原判决对诉讼主体适使用方法律确有错误, 关键是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含有管辖权, 不属于应该再审情形, 本院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且该诉讼主体不一样并不影响口泉乡煤矿应负担法律责任, 故原判决不属于适使用方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 口泉乡煤矿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要求情形。本院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本院《相关适用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要求, 裁定以下:
驳回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崇理
审 判 员 杨立初
审 判 员 刘慧卓
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鲁金焕
书 记 员 张静思
学习心得
一、 法律与法理:
、 概念:
”金融借款协议”
在金融借款协议纠纷案件中, 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 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熟人关系取得贷款, 所以, 很多银行、 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情况, 不能立刻诉诸法院、 经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 而是经过不合适转贷、 续贷方法处理, 有转贷、 续贷数次。
、 相关法律知识:
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 货币全部权移转给了借款人, 借款人能够处分所得货币。这是借款协议目决定, 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物肯定结果。
二、 法院判决关键点:
1996年4月16日收据出具单位既非建行也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该收据不能证实口泉乡煤矿主张, 对于1996年6月24日收条, 投资企业提交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 证实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她债权债务。所以仅凭上述收条、 收据不足以证实系偿还案涉贷款, 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含相关联性, 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企业提交还付贷款申请能够证实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 而口泉乡煤矿无证据否定投资企业提交证据, 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 并未要求口泉乡煤矿应该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止负担举证责任, 所以口泉乡煤矿认为原判决相关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使用方法律错误理由不成立。
三、 本人对案件见解: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正当方法筹集资金自主发放贷款, 其风险由贷款人负担, 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依据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 用途、 金额、 期限、 利率等代为发放, 监督使用并帮助收回贷款, 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负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同意并对贷款可能造成损失采取对应补救方法后, 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四、 疑问与思索:
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能够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根据协议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 借款人能够随时返还; 贷款人能够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根据约定时限返还借款, 应该根据约定或者国家相关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 可依据新确定时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借款人有权根据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注: 本案例对应《协议法》 第二十四章 第一节
1、 金融机构借款协议诺成性
2、 金融借款协议借款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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