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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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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集团企业 女职员权益保护专题集体协议 .3.1——.2.28 2月22日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 2月25日经企业职员代表联席会审议经过。 甲方: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企业 乙方: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企业工会 甲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 刘绍勇 集团企业总经理 代 表: 姚景雷 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王建军 集团企业财务部总经理 李永镇 集团企业计划投资部总经理 刘永泽 集团企业办公厅副主任 李 玉 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部长助理 李 坚 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招聘经理 乙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 郝建华 集团企业工会主席 代 表: 邓欣荣 集团企业工会办公室副主任 吴 胜 集团企业工会办公室组织主任 王 军 集团进出口贸易企业工会主席 李其宏 集团建设开发有限企业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聂遂福 集团旅游发展有限企业工会副主席 杨 燕 集团办公厅法律事务一级职员 记 录 员: 谢冬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立友好稳定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愈加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员正当权益, 团结动员女职员在构建友好南航、 实现企业发展目标中发挥主动作用, 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工会法》、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劳动部《相关女职员生育待遇若干问题通知》、 《民航女职员劳动保护实施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平等协商标准和程序, 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本企业行政与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署。协议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工会。在协议使用期内, 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 均不影响本协议实施。 第三条 本协议对企业行政和工会含有相同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适适用于与集团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女职员。 第五条 企业与职员个人所签订劳动协议中女职员特殊权益条款标准, 不得低于本协议要求; 低于本协议要求, 按本协议标准实施。   第二章 女职员正当权益保护条款 第六条 女职员在政治、 经济、 文化、 社会、 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受与男职员平等权利。女职员享受与男职员平等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员。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女职员委员会, 按要求配置女职员干部, 并加强对女职员干部培训。 第八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员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 工会委员会中应最少有一名女职员代表, 职代会中应有一定百分比女职员代表, 工会女职员委员会代表应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协议全过程。 第九条 企业工会女职员委员会参与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制订, 参与包含女职员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制订及修改, 依法保障女职员正当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 除不适合妇女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员或者提升对女职员录用标准。 企业在录用女职员时, 依法与其签署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中不得要求限制女职员结婚、 生育内容。 在企业晋职、 晋级、 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享受福利待遇、 实施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 不歧视女职员。 第十一条 企业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女职员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 并对女职员保健、 劳动保护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应该依据女职员特点, 组织开展有益于女职员身心健康文化体育活动, 为女职员参与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需条件。女职员委员会组织女职员开展活动所需经费, 企业行政应给予支持。 第三章 女职员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三条 企业依据女职员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职业特点, 依法保护女职员在工作和劳动时安全和健康, 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员从事工作和劳动。对在经期、 孕期、 产期、 哺乳期和更年期女职员给予特殊保护, 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员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因结婚、 怀孕、 产假、 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职员资, 解聘女职员, 单方解除、 终止劳动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不过女职员要求终止劳动协议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严格实施劳动部颁发《女职员禁忌劳动范围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应该根据要求参与生育保险, 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保障女职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员怀孕后在进行产前检验和分娩时, 其检验费、 接生费、 手术费、 住院费和药费等以及流产(含自然和人工流产)所需费用按南航现在相关医疗费用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女职员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 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女职员, 在月经期间, 企业临时调整、 安排适合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二天带薪休息; (二)患有高度痛经及月经过多女职员, 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 在月经期间, 能够休息一天, 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 女职员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女职员,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二)对怀孕女职员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 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 依据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实, 给予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合适工作; (三)怀孕女职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验, 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并扣减对应工作量;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员, 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天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 但不能累计补休; (五)飞行员或空中乘务员怀孕后, 可停止其空中服务工作, 临时安排其她合适工作。 第十九条 女职员产期保护 (一)单胎顺产者, 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儿女假期增加15天; 儿女出生后三个月之内领取《独生儿女优待证》增加35天; 多胎生育,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前、 产后休假时间职员可视具体情况安排; (二)难产者, 在顺产产假基础上, 剖腹产增加30天; 产钳助产增加15天; 吸引助产增加15天; 其她属于难产范围, 经医务部门证实合适增加1-15天; (三)女方在生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 (四)职员妊娠不满8周(含)流产(含自然流产、 人工流产), 应该依据医务部门意见, 给予15天产假, 8周以上(含)流产产假为30天; 16周以上(含)流产产假为42天; 28周以上(含)流产产假为75天; (五)女职员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不影响其享受福利待遇; (六)女职员接收节育手术, 凭手术证实按相关要求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 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按要求取出宫内节育器, 休息2日;   (3)输卵管结扎, 休息30日;   (4)采取皮下埋植剂避孕, 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 合并计算假期。 第二十条 女职员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女职员, 给予每个工作日内授乳两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因实际工作需要, 天天不能享受哺乳时间, 每七天可累计时间进行补休, 但最多累计时间不能超出一个月;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乳母, 不得安排其上夜班、 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 (三)婴儿满1周岁后, 经市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 应合适延长哺乳时间, 但最多不超出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女职员更年期保护 经市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疗为更年期综合症, 不适应原工作女职员, 企业合适减轻其工作量或者临时安排其她适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女职员因为计划生育手术、 生育或流产, 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证实后, 企业按相关要求给予报销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发放独生儿女奖励费至十四(含)周岁, 其父母每人每个月50元, 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发放。独生儿女(含一胎多胞)十八周岁(含)之前住院费按要求父母各报销45%, 门诊包干费不低于每个月25元。 第二十四条 企业确定专员负责女职员妇科健康检验工作, 并统一规范建立女职员健康检验档案。企业每年组织安排女职员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验, 对从事有毒工作女职员定时进行职业健康检验, 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验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每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应给予女职员休假4小时。“六·一”儿童节应给予12岁以下儿童母亲休假4小时。 第四章 协议推行 第二十六条 工会及其女职员组织主动帮助企业做好女职员思想教育工作, 引导女职员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提升女职员知识水平, 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女职员应信守职业道德, 认真推行劳动协议, 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努力完成本职员作。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议推行情况检验随同企业职员代表大会集体协议监督检验委员会对集体协议推行情况检验一并进行。企业职员代表大会集体协议监督检验委员会每年将本协议推行情况向职员代表大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双方因推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 首先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处理,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 处理相关争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需经企业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 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分别代表企业方和工会方签字。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使用期限为三年, 自3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立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作为集体协议附件, 与集体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必需依法推行, 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相关要求实施, 或双方经过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因客观情况改变, 确需变更、 解除或终止协议时, 双方应经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 双方各执一份, 报送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民航工会、 国资委群工局和广东省总工会各一份立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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