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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分得遗产制度与遗产必留份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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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分得遗产制度和遗产必留份制度 一、 酌情分得遗产制度 (一)含义 酌情分得遗产制度是指许可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起源人, 以及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未能继承遗产人合适分得遗产制度。即继承人以外人, 因为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某种扶养关系, 依法能够分得合适遗产权利。 (二)法律要求 《继承法》第14条要求:“对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起源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人, 能够分给她们合适遗产。” (三)特征 1.酌情分得遗产, 只适适用于法定继承, 不适适用于遗嘱继承。 2.酌情分得遗产, 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人和与被继承人在生前形成了抚养关系人。 3.酌情分得遗产人取得遗产份额可按具体情况处理。 (四)相关要素 1.酌情分得遗产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形成某种扶养关系人, 义务主体为全体继承人。 2.酌情分得遗产就其性质而言应属债权。因其以法律要求特定事由存在而发生且以被继承人遗产为客体, 所以属法定遗产债权。 3.酌情分得遗产取得是基于扶养关系。 (五)酌情分得遗产制度适用 1.继承人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 酌情分得遗产人须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扶养关系, 也就是说受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原无法定和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被继承人是出于道义等原因对受扶养人进行辅助与养育。 2.缺乏劳动能力, 包含还未成年而自始缺乏劳动能力, 或者年老多病、 身有残疾等原有。劳动能力丧失了劳动能力。 3.须没有生活起源, 是指没有经济上生活收入, 既包含以自己劳动取得经济上收入, 也包含其她多种资助等。遗产分割时, 被继承人生前虽曾扶养过酌情分得遗产人, 但遗产分割时, 已经有了稳定生活起源或者恢复了劳动能力, 不能作为酌情分得遗产人。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既包含经济上扶助, 也包含劳务上扶助以及精神上慰藉。 (六)酌情分得遗产数额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落实实施<中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1条要求: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要求能够分给合适遗产人, 分给她们遗产时, 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1.应该考虑被扶养人情况。在遗产分割时, 假如是全部由被继承人扶养, 则酌情分得遗产时数额能够多于继承人数额; 假如是由被继承人和其她人共同扶养, 则能够少于继承人数额, 因为酌情分得遗产人还能够从其她人那里得到扶养。 2.应该考虑扶养人情况, 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愈长、 扶养程度愈深, 则所分得遗产数额会对应增加。 3.应该考虑被继承人意思, 被继承人能够经过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即经过遗嘱来赠与被扶养人或者扶养人相当数额财产。 4.应该考虑遗产数额多少。通常情况下, 假如被继承人遗产数额很大, 那么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人能够多分得遗产, 不过不应该超出继承人应继份额。 二、 必留份制度 (一) 含义 必留份, 有学者称之为“必遗份”, 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 必需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起源继承人保留必需遗产份额。”它是中国继承法中一项关键制度, 是对遗嘱自由必需限制, 是确定遗嘱是否有效法律依据之一。” (二)法律要求 必留份制度是中国继承法中一项关键制度, 中国《继承法》第16条要求:“公民能够依据本法要求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并能够指定遗嘱实施人”。 第19条要求: “遗嘱应该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起源继承人保留必需遗产份额”。 第28条要求: “遗产分割时, 应该保留胎儿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体, 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接理”。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落实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指出:“公民依法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 应予认可和保护。但所立遗嘱, 如违反相关法律、 政策要求, 或者取消了未成年人和无生活起源法定继承人份额, 处分了不属于她个人财产, 以及违反了遗嘱人真实意思, 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落实实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7条要求:“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起源继承人遗产份额, 遗产处理时应该为该继承人留下必需遗产, 所剩下部分才可参考遗嘱确定分配标准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起源, 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具体情况确定。”第45条:“应该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没有保留, 应从继承人所继承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如胎儿出生后死亡, 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 由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 (三)特征 ①从性质上看, 必留份制度中继承财产权利, 只有继承人享受并不得转让。 ②从权利主体上看, 适用权利主体仅限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起源法定继承人。 ③从必留份权开始时间来看, 适适用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四)具体要素分析 1.主体必需是法定继承人, 且是取得既得权法定继承人, 仅有期待权法定继承人无权享受必留份。 2.该法定继承人必需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起源, 两个条件必需同时含有。也即本人没有收人或收入极少, 或者是无人抚养或抚养费起源不足。假如本人没有收入或收入极少, 而有些人抚养或抚养费起源很多, 则不能视为无生活起源或缺乏生活起源, 具体参考地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起源”应从遗嘱生效时起确定。就是这种状态连续到遗嘱生效时尚存和遗嘱生效时产生。而遗嘱生效前, 该人只能处于期待中, 无权行使既得权。 4.必留份仅适适用于遗嘱继承中, 是对遗嘱自由必需限制, 保护未被列入遗嘱继承中法定继承人。 5.必留份份额, 法律未给予明确要求, 能够低于、 等于或高于法定继承平均份额, 只要能满足其必需物质生活条件即可。 三、 酌情分得遗产制度和遗产必留份制度对比 (一)相同点 1.适用条件中都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起源人。 2.权利开始时间都是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二)不一样点 1.适用遗产继承制度不一样 酌情分得遗产制度适适用于法定继承; 而遗产必留份制度适适用于遗嘱继承。 2.适用主体不一样 酌情分得遗产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人和与被继承人在生前形成了扶养关系人; 必留份制度主体仅限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起源法定继承人以及胎儿。所以, 酌情分得遗产制度适用主体无法定继承资格, 基于由被继承人扶养而享受权利, 而必留份制度主体是法定继承中继承人, 不过在遗嘱继承中无其份额, 且必留份制度无需以形成扶养关系为前提条件。 3.对份额要求不一样 酌情分得遗产份额在司法解释中给予要求, 即能够分给合适遗产人, 分给她们遗产时, 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而遗产必留份份额, 法律无明确要求, 实践中能够低于、 等于或高于法定继承平均份额, 要能满足其必需物质生活条件。 4.立法目不一样 酌情分得遗产制度是为了激励赡养老人美德, 而且照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起源人; 而遗产必留份制度是为了限制遗嘱自由, 保护未被列入医嘱继承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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