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名称】统一船舶碰撞中相关民事管辖权、 法律选择、 判决认可和实施方面若干规则国际条约【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77-09-30【效力属性】有效【正文】统一船舶碰撞中相关民事管辖权、 法律选择、 判决认可和实施方面若干规则国际条约序 言第一条(1)本条约适适用于因为遭受下列损害而提出碰撞诉讼, 包含追索诉讼中管辖权、 法律选择和判决认可和实施, 甲、 船舶灭失或损害; 乙、 船上财产灭失或损害。在本条约中, “碰撞”系指两艘或更多艘船舶, 其中最少一艘是远洋船舶接触和部分其她事故, 包含这些船舶因为操纵或操纵失误; 或因为未能遵守适适用于航行成文或不成文规则而引发事故, 即使并未发生实际
2、接触。(2) 本条约不适适用于: 甲、 军舰或专门拨作公共非商性业服务政府船舶, 但渡船除外; 乙、 能够依据契约而提出请求。第一编管辖权第二条(1)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 原告只能在本条约缔约国法院中提出这种诉讼: 甲、 被告在该地有习惯居所或住所, 或关键营业地; 或乙、 碰撞发生在该中国水或领海内; 或丙、 碰撞所包含船舶(原告自己船舶除外, 或属于同一全部些人可依法加以扣留船舶, 已在该地被扣留, 或已提供担保以免因为碰撞而被扣留; 或丁、 被告在该地有依据该国法律可供扣押财产, 而且该项财产已被扣押或已提供担保以免因为碰撞而被扣押; 或戊、 被告已在该地依据该国法律就碰撞合适提供了限额
3、基金。(2) 如诉法在一缔约国中还未结案, 则同一原告在别缔约国中对同一被告提出请求赔偿同一损害任何深入诉讼都将中止进行, 除非和直至前一诉法已被撤消, 或者假如法院许可话, 已经中止进行。假如一缔约国已在诉讼中对实质作出了判决, 则诉讼中一方不得在其她缔约国依据同一事实对诉讼中对方提出深入诉讼, 除非胜诉一方在作出判决国家, 依据该国法律, 判决不能得到全部实施。第三条假如因为同一碰撞而产生一个以上适用本条约请求权时, 都可在最初受理该案法院对诉讼任何当事人就任何这种请求权提起诉讼, 不管是反诉或其她。第二编法律选择第四条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 碰撞在一中国水或领海内发生时, 适用该国法律;
4、如碰撞发生在领海以外水域, 则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法律, 但如相关船舶都在同一国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 或即使没有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 但都属同一国家全部, 则不管碰撞在何处发生, 都适用该国法律。不过, 假如相关船舶在不一样国家登记或由它们出证件, 或即使没有登记或出具证件, 但属不一样国家全部, 则受理案件法院应适用对全部这些国家都实施部分条约。其次, 经确定全部这些国家法律与条约标准相一致, 则受理案件法院应在上述相一致程度上适用这一法律。不管本条中有何要求, 任何当地相关航行成文或不成文规则或要求都应得到适用。第五条第四条要求应予适使用方法律应是决定下列各项法律: (1) 赔偿责任依据; (
5、2) 免去赔偿责任和部分赔偿责任理由; (3) 得予赔偿损害类别; (4) 损害份额; (5) 得对权利受到损害提出索赔人; (6)委托人对其代理人行为或不行为所应负责任; 或雇主对其雇佣人员行为或不行为所应负责任; 或船舶或船东或驾驶员对引水员行为所应负责任; (7) 损害赔偿金权利可否转让或继承问题; (8) 举证责任和推定; (9) 相关诉讼时效规则。本编宣告应予适使用方法律, 仅在其适用与公共政策不相一致时方可拒绝适用。第六条凡本编所称一个国家法律时, 此项法律原指该国中国法。第三编判决认可与实施第七条(1)本编适适用于认可和实施由受本条约支配缔约国法院作出判决, 包含限制责任诉讼判决
6、 但以胜诉一方有权依据作出判决国家法律实施判决为条件。(2)这些判决应依据下一条(第八条)所要求条件在缔约中国加以认可和实施, 但以该国和作出判决国家订有这方面补充协定为条件。(3)本编对在前款要求补充协定生效前作出判决不予适用, 除非该协定另有要求。(4)补充协定应对在该协定宣告失效前已就判决认可或实施提起诉讼判决继续适用。第八条(1) 凡请求认可或实施判决一方应提供: 甲、 完整并经认证判决副本; 乙、 用以证实判决符合第七条要求条件所必需全部文件业经认证副本; 丙、 请求在其境内给予认可或实施国家法院所要求本款甲乙两项中要求文件译文。(2) 仅在法院查明下列事项时, 始得拒绝认可或实施
7、判决: 甲、 作出判决法院依据本条约无管辖权; 或乙、 判决是因为欺诈而取得; 或丙、 认可或实施判决不符合请求在其境内认可或实施国家公共政策; 或丁、 对判决中债务人未作出诉讼合适通知并给予她进行申辩公平机会。(3) 凡判决已取得推行者应予拒绝实施。第四编通常条款本条约不应使任何缔约国现在或未来所参与其她部分条约或条约要求受到损害。本条约对限制责任不予适用, 但第三编中要求相关限制责任诉法判决不在此限。程序问题和部分本条约未另作要求问题, 应由受理案件法律要求。就同意和加入本条约国家之间关系而言, 本条约将在两个条约要求不相一致地方, 替换一九五二年五月十日在布鲁塞尔签署船舶碰撞中相关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