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造石台面板购销协议
立协议当事人
(以下简称“业主”)
(以下简称“厂方”)
鉴于业主愿将名为 工程内人造石及其附件向厂方采购, 并已接收了厂方提交负担实施和完成这些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制造或采购、 检测、 运输、 装卸、 安装、 验收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点报价书, 厂方完全确定协议、 业关键求、 技术规范和图纸, 并深入确定了为完成其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制造或采购、 检测、 运输、 装卸、 安装、 验收实施并修补其中之任何缺点所需购销金额, 兹此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第 1 条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清单和价格
协议价格(RMB): 元整(¥ .00元)。
协议价格中不仅包含了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清单中开列各项内容, 而且还包含了协议内已明确之内容及供给过程中满足交付所需装卸、 运输、 安装、 保险、 损耗、 食宿、 税金等一应费用。
第 2 条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检测及验收标准
2.01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产品质量, 实施以下标准:
上表内未包含, 根据现行标准实施; 有新标准, 按新标准实施; 厂标质量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根据厂标验收。
2.02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技术参数和协议要求。
2.03 由厂方提供样品, 经业主验收认可后, 作为验收参考标准。
第 3 条 协议生效时间约定: (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即为协议开始生效时间)
3.01 协议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
3.02协议正在办理过程中, 其价格和技术规格双方均已书面确定, 业主在协议签字盖章之日前已明确支付或预付该协议款项, 在业主支付或预付该协议款项之日即生效。
第 4 条 人造石台面板关键技术规格和技术参数
第 5 条 保险和质量确保
5.01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保险, 包含制造或采购、 运输、 装卸、 安装风险, 以及人造石台面板和附件质量风险。
5.02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保险, 由厂方投保, 不管在第1条内是否已列明, 其费用均已包含在协议价格内。
5.03 厂方应该向业主提供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保险协议之复印件。不管厂方是否投保、 何时投保或投保之内容是否齐全, 厂方应该对其可能存在风险负担责任。
5.04 厂方确保协议货物系满足业关键求之产品, 完全符合使用时相关要求质量、 规格和性能, 并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三包。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在交付业主正常使用后5年内, 若因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质量上缺点所发生之不匀褪色、 异味、 污染、 曲拱、 裂缝或品质及性能与协议要求不符, 经业主委托其相关部门检验所出具检验证实证实, 业主可向厂方提出索赔。
第 6 条 付款方法
6.01 协议生效、 厂方已提供收款税务发票后7个日历天内, 根据协议价格50%付款:
第一次付款大写人民币: 元整, 即RMB .00元。
6.02 人造石安装完成及其附件移交业主、 业主收到收款税务发票后14个日历天内, 根据协议价格45%付款:
第二次付款大写人民币: 元整, 即RMB .00元。
6.03协议应付未付之余款, 即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5%协议价格为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质量确保并保修金。质量确保并保修期限到期后14个日历天内应该无息付清于厂方。
第 7 条 业主责任
7.01 确定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之进场日期,以及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进场后储存地点及进场安装时间安排。
7.02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
7.03接到厂方验收申请后, 在二日内组织并完成验收; 验收合格应在验收之日或后7个日历天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第 8 条 厂方责任
8.01 根据协议确定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型号、 技术要求, 在协议要求期限内完成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采购或制造、 检测、 运至协议约定地点、 并须在业主指定储存地点卸货、 保管。
8.02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检测、 运输、 装卸、 设计、 生产或采购、 安装, 确保能够符合协议约定标准, 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8.03在接到业主进场通知后7个日历天内,将人造石及其附件全部运到协议约定安装地点,并於业主通知安装之日起计安装工期内安装完成, 逾期负担违约责任。
8.04人造石及其附件进场储存和安装期间, 因未遵守业主管理制度、 损坏与其装卸无关之设施, 确保立刻修复, 并负担赔偿责任。
8.05经业主验收, 其产品质量不合格, 须在业主要求时间内完成更换; 经更换仍验收不合格, 厂方负担违约责任。
8.06负责厂方自有施工人员住宿和餐饮。
8.07 立刻向业主提交收款税务发票, 发票标注收款金额、 名称应符合协议要求, 同时应满足协议付款程序时间要求。
8.08对供给给业主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 提供终生维修服务。
第 9 条 交付地点、 联络人、 安装工期
交货地点:
联 系 人:
联络电话:
安装工期:
第 10 条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保修期和保修更换
10.01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自验收合格、 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
10.02 非产品质量问题损坏, 需经业主或其正当继承人技术确定, 其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更换费用方由业主或其正当继承人负担。
因火灾、 水淹、 地震、 爆炸等非正常情况, 或管理使用不妥所造成损坏, 不包含在保修责任内。
10.03 单个人造石质台面板保期内连续二次出现一样质量问题, 厂方在10天内给予无偿更换, 该人造石台面板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批次人造石台面板出现一样质量问题5次(含5次), 则视为该批次人造石台面板存在质量问题, 厂房须负担被业关键求退货、 全额退还已付货款、 解除合约、 赔偿相关损失义务。
第11条 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
11.01 因不可抗力: 地震、 爆炸、 战争、 空中坠物毁灭、 海啸原因使协议不能推行, 业主和厂方均不负担责任。所以发生损失, 人员伤亡, 属业主方由业主负担, 属厂方由厂方负担; 货物损失, 已在业主方工地内, 由业主负担, 未在业主方工地内, 由厂方负担。
11.02 未经业主同意, 厂方交付业主使用日期延误, 厂方负担违约责任; 每延误1天, 根据1500.00元/天基数, 由厂方向业主负担违约责任。延误天数达成20个日历天, 业主可通知厂方终止协议; 厂方在接到业主终止协议通知之以后7个日历天内, 须全额退还业主已支付予厂方货款, 按延误天数支付支付违约金, 同时厂方还应按摄影当于业主已付予厂方货款二倍之金额负担赔偿责任。
11.03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移交业主、 经验收, 达不到协议约定之相关技术指标, 厂方应该在业主要求时间内给予检验或更换; 经修理或更换仍达不到技术要求, 则视为厂方违约, 厂方必需赔偿所以给业主所造成相关损失。
11.04 因业主责任延迟付款, 每延误1天, 根据100.00元/天基数, 由业主向厂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争议处理和仲裁
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买、 卖双方就其争议事项给予协商。协商一致, 其补充内容成为本协议有效补充和组成; 协商不一致, 其争议事项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 13条 协议生效、 终止、 份数和附件
13.01 本协议按第3条约定时间之日生效, 至买、 卖双方责任与义务全部推行完成之以后自行失效。
13.02 本协议一式肆份, 双方各执两份。
13.03 以下经厂方盖章或授权之代表签字呈交予业主文件, 为本协议附件, 并可作为其一部分加以阅读, 当其与协议矛盾时, 以协议要求为准。
A. 人造石及其附件投标书;
B. 售后服务承诺;
C. 人造石及其附件检验汇报
第 14条 其她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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