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儿女独立赡养父母协议书(草案)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 金孝 母亲: 于凤芝
赡养人姓名
长子: 金伟成 次子: 金伟东 三子: 金伟辉
长女: 金桂荣 次女: 金桂霞
为维护老年人正当权益, 弘扬中华民族尊老、 敬老、 爱老传统美德, 发挥家庭养老基础作用, 促进家庭和睦、 友好, 切实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 《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要求, 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儿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父母”)签署本协议。
父母于1956年结婚, 婚后生有3儿2女, 现已长大成人。因父母年事已高, 生活行动不便, 需要各位儿女赡养。经过父母、 各儿女充足协商, 各方在平等、 自愿基础上达成儿女独立赡养父母协议以下:
第一条 赡养基础标准
1、 儿女不分男女都有赡养父母义务, 各儿女应主动推行对父母经济供养、 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 照料父母特殊需要, 使父母能够在身体、 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照料, 幸福生活。
2、 儿女应为父母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情况居住环境, 提供必需健康保健, 使父母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法, 儿女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父母分开赡养。
3、 儿女配偶有赡养公、 婆(岳父、 岳母)义务。儿女儿女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 爱老传统美德, 主动帮助、 支持父母推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义务。
第二条 儿女独立赡养父母方法及义务
1、 独立赡养儿女应确保父母每年春、 夏、 秋、 冬合理添置新外衣、 内衣、 鞋帽等个人物品, 所需费用由独立赡养儿女负担(其她儿女爱心购置除外), 并确保父母衣服、 被褥洁净、 整齐。
2、 独立赡养儿女应妥善安排好父母膳食结构, 确保父母吃饱、 吃好, 其她儿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食品购置、 烹饪和餐具清洗由独立赡养儿女负责, 父母对膳食有特殊要求, 应尽可能满足父母要求。
3、 独立赡养儿女应为父母提供安全、 舒适、 方便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具, 妥善安排父母住房, 不得强迫父母迁居条件低劣房屋。
第三条 独立赡养儿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内容及义务
1、 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 独立赡养儿女应立刻给予医治, 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 就诊、 买药费用由独立赡养儿女负责。
2、 父母大病住院期间由各儿女轮番护理, 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 能够根据父母意愿, 请人代为护理, 并由当事人支付所需费用。儿女之间也能够协商由其中一个儿女护理, 其她儿女应支付对应补助, 补助数额由儿女共同协商。
3、 独立赡养儿女在做好物质赡养(包含衣、 食、 住、 行、 医、 水、 电、 煤气、 电话、 采暖、 维修费等)同时, 应尽力满足父母文化、 娱乐等方面需求, 确保父母生活充实、 精神愉快。其她儿女应该常常问候、 探望, 对父母生活给予关爱。
4、 父母体弱多病行走不便, 独立赡养儿女要立刻给予医治、 照料和精心护理, 在精神上关心父母, 不得用粗暴蛮横语言对待父母, 要使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温暖。
5、 儿女每年要为父母庆贺生日或春节等节假日聚会, 儿女家庭组员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尽可能参与, 聚会费用由全体儿女共同负担。其她儿女日常探望父母时, 应以帮助照料父母为出发点, 尽可能不给独立赡养人增加无须要经济、 精力负担。
第四条 赡养费及共同负担费用支付、 给付方法
1、 父亲在世情况下, 赡养费(重大疾病费用除外)可由独立赡养儿女从父亲退休工资、 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 父母存款经与父母协商留足丧葬费用外, 可部分作为赡养费使用, 其她儿女不负担赡养费。父亲过世情况下, 母亲赡养费可由独立赡养儿女从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 其她儿女不负担赡养费。
2、 父母有医疗保险, 父母大病医疗费由独立赡养儿女优先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报销、 支付, 其她不能报销费用由全部儿女平均负担。父母无医疗保险, 父母大病医疗费由全部儿女平均负担。
第五条 父母财产保护、 丧葬费用分担及遗产继承
1、 儿女实施独立赡养义务前, 父母应无保留地公开现有存款及借贷往来账目。经父母及全部儿女确定并认可, 父母现有固定财产以下: 父母现有产权住房1处, 建筑面积??平方米; 现有存款??元; 父亲每个月退休金??元; 父母其她财产??; 父母其她收入??。
2、 父母双方有任何一方在世情况下, 房屋产权归父母全部, 并受法律保护, 此期间任何儿女不得出售, 但父母房屋闲置时能够出租, 出租期间所获租金可由独立赡养儿女作为赡养费使用; 此期间如父母房屋拆迁, 其拆迁赔偿款任何儿女不得截留、 侵占。
3、 父母逝世后, 儿女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丧事, 丧葬费用从父母存款中支取。儿女应遵守国家相关丧葬相关要求, 不得铺张浪费。部分儿女在未同其她儿女协商情况下, 超出正常标准办理丧事, 所花费费用, 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4、 父母全部离世后, 父母住房、 现金、 其她财产等遗产由独立赡养父母终生儿女全部继承, 其她儿女不得争夺, 并配合相关法律部门推行放弃继承手续。承诺独立赡养父母终生儿女无故中途毁约, 父母住房、 现金、 其她财产等全部遗产由接续独立赡养父母终生儿女全部继承, 其她儿女不得争夺, 并配合相关法律部门推行放弃继承手续。如其她儿女接续轮番赡养父母终生, 父母住房、 现金、 其她财产等全部遗产由接续轮番赡养父母终生儿女共同继承, 中途毁约儿女、 拒绝轮番赡养儿女无继承权, 并配合相关法律部门推行放弃继承手续。以这类推, 由最终为父母养老送终儿女(儿女们)继承, 中途无故毁约全部儿女无继承权, 并配合相关法律部门推行放弃继承手续。如出现独立赡养儿女及配偶一方先于父母亡故、 重大疾病而无力再继续推行赡养义务, 该儿女家庭享受父母全部遗产受一份继承权。如出现独立赡养儿女及配偶一方先于父母亡故, 另一方继续推行赡养义务并为父母送终, 该家庭仍享受父母遗产全部继承权。
第六条 协议变更条件和争议处理方法
1、 变更本协议应取得父母、 儿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 修改。
2、 因推行本协议出现纠纷, 儿女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 能够请求当地小区、 街道、 居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 调解不成, 由父母、 儿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 儿女在协商、 调解过程中, 各儿女应本着实事求是、 求同存异、 最有利于维护父母利益标准进行协商, 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七条 附则
1、 儿女对本协议内容要完全了解和认同, 并同意替换以前全部口头、 书面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 未经其她儿女、 父母书面同意, 任何儿女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任何更改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 本协议生效后, 儿女必需切实遵守, 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参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
3、 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络方法, 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 将变更后地址、 联络方法通知全部儿女、 父母, 不然变更方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负担责任。
4、 本协议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和文本原意进行, 本协议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 不应影响本协议解释。
5、 已尽赡养义务儿女能够向未尽赡养义务人追偿其应分担赡养费和其她应该共同分担费用。儿女不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愿意接收依法强制实施。
6、 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 未见证或公证, 不影响本协议法律效力。本协议儿女共同委托协议推行监督人监督实施。
7、 本协议共7页, 一式8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儿女、 父母、 协议推行监督人、 居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帮助赡养人
长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三子: 配偶:
长女: 配偶:
次女: 配偶:
协议推行监督人:
协议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推行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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