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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合同的解除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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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约定解除 第三节 法定解除 第四节 解除程序 第五节 解除效力 一、 概念和类型 1、 概念: 协议有效成立以后, 当解除条件含有时,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 使协议自始或仅向未来消亡行为。 2、 分类: 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裁判机关基于公平标准裁决解除 二、 特征 1、 以有效协议为标。 2、 效果是使协议关系终止。 1、 协议解除和协议终止 协议终止: 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 使继续性契约关系向未来消亡行为, 是与契约解除并列法律制度。 当事人终止契约权利为终止权, 是形成权。 契约终止仅使继续性契约关系自终止之日起向未来消亡, 以前契约关系仍然有效, 不发生恢复原状后果。 终止原因不限于违约, 当事人以自己需要而终止。 协议解除: 仅以违约而产生, 效力上溯及契约成立之时, 产生恢复原状。中国《协议法》中协议解除是协议终止原因之一。 2、 协议解除与协议撤销 第一, 适用范围。撤销适适用于虽已经有效, 但欠缺生效要件协议; 解除适适用于确定生效协议。 第二, 发生原因。撤销原因由法律直接要求, 也有当事人约定, 另协议撤销原因在协议成立时即已存在; 而解除原因多发生在协议成立以后 第三, 程序。协议撤销需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除并无须定需要经过诉讼或申请仲裁必需。 第四, 发生效力。撤销有溯及力。解除虽标准上由溯及力, 但当初恶人有尤其约定或解除对象是继续性协议时, 无溯及力。 一、 概述 当事人在协议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解除权产生条件含有, 由取得解除权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从而解除协议行为。 保留解除权合意: 解约条款。能够在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约定, 也能够在以后另行签订保留解除权协议。 解约定金 约定解除中解除权产生条件含有较大灵活性。 1、 约定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协议 第一, 附解除条件协议中, 解除条件成就, 附解除条件协议当然且自动终止, 无需当事人再有解除协议行为; 约定解除情况下解除权产生条件成就不能终止协议, 必需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协议终止。 第二, 解除条件成就, 附条件协议通常向未来失去效力。解除权行使则协议现有向未来终止, 也有溯及到协议成立当初终止。 2、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 当事人各方经过协商将协议解除行为。 第一, 约定解除是以协议来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解除权产生条件。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协议来解除原订协议, 与解除权无关。 第二, 约定解除需要解除权行使。而协议解除不存在行使解除权问题。 一、 概念 当法律直接要求解除权产生条件含有时, 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协议行为。 二、 产生条件 通常法定解除条件: 对于全部类型协议都能够使使用方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 尤其法定解除条件: 对特定类型协议能够适使用方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 中国现行民事立法并未将法定解除权作为违约责任特殊负担方法, 而是救助违约手段。 中国《协议法》相关违约行为形态要求与其她国家和地域民事立法多有不一样。 1、 通常法定解除条件 (1)非根本违约。 A 非根本违约先期违约。 在推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关键债务, 对方当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权。 应该先推行债务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存在经营情况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其她情形。中止推行或要求提供担保, 而为提供担保能够解除协议。 B 非根本违约现实违约。 当事人一方在推行期间届至后没有推行自己负担关键债务, 或即使推行了关键债务, 但推行不符合协议约定或法定, 经对方当事人催告,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或更正自己推行, 对方当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权。 (2)根本违约 不管推行期限是否届至, 因为债务人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 协议关系当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权。 因为不可抗力或其她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造成违约 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造成违约 2、 尤其法定解除条件 因协议类型而不一样 一、 协议解除程序 协议解除取决于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 也不需要有解除权。 协议形式——要约与承诺一致 协议解除是否必需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 许可当事人选择 解除协议需办理同意、 登记手续, 办完手续日期为协议解除日期。不需要办理, 当事人协商一致时间为协议解除生效时间。 1、 前提: 当事人必需享受解除权 2、 解除权: 协议当事人能够基于自己单方意志终止协议权利义务权利。 3、 性质: 形成权 4、 协议不成立、 无效、 被撤销、 确定不发生效力, 则解除权不发生; 清偿、 抵销、 提存、 免去、 混相同原因终止时, 解除权并不妥然消亡 5、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不可抗力造成, 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受, 非因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一方违约, 解除权归守约方享受。 约定解除时, 协议制订当事人享受, 能够是一方, 也能够是双方。 6、 解除权行使, 为单方法律行为。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行使。协议权利义务概括受让人行使。 解除权行使以权利人通知方法作出明确意思表示。 法律要求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不行使, 解除权消亡。没有要求或约定行使期限, 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 该权利消亡。 一、 概述 1、 协议被解除后所发生法律效果。 2、 德国: 直接效力说和清算说 直接效力说: 德国通说, 不仅是部分未推行给付义务消亡, 是整个契约消亡原因。解除权有溯及既往效力。已经推行称为不妥得利。 清算说: 于双方给付义务已推行时, 则建立了返还义务, 解除权只是变更了债内容, 债关系仍然存在, 解除只在内容上变更为“清算关系”。 3、 日本: 直接效果说、 间接效果说、 折中说 直接效果说, 契约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亡。物权请求权返还 间接效果说, 契约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亡, 只是使契约作用受到阻止, 其后果对于还未推行债务发生拒绝推行抗辩权, 对于已经推行债务发生新返还债务。恢复原状债关系。物权请求权与不妥得利请求权之间混合。 折中说, 还未推行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亡(直接效果说), 对于已经推行债务并不消亡, 而是新返还债务(间接效果说)。 1、 《协议法》颁布以前: 标准上有溯及力 标准上没有溯及力, 对于已经旅行部分无须恢复原状, 未推行部分不再推行。 2、 《协议法》第97条: 协议接触后, 还未推行, 终止推行; 已经推行, 依据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 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 当事人是否请求; 协议性质和推行情况 3、 《协议法》第98条: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不影响协议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协议解除含有溯及力直接效力, 各方当事人基于协议产生债务全部免去结果。 协议还未旅行时, 解除含有溯及力, 基于协议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地消亡, 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 不存在恢复原状义务。 恢复原状只发生在协议部分或全部推行情况。协议自始无效, 故当事人受领给付, 应返还给付人。 效力: 返还标物物权请求权优于其她一般债权 范围: 给付时价值额为标准进行返还 协议无溯及力: 协议解除时还未推行债务被免去。而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推行了债务, 对方却未推行对待给付, 或虽推行, 但双方各自推行在数量上不对等。此时, 采取全部物返还不妥当, 因为给付人协议解除后委屈标物全部权。只能根据不妥得利要求要求返还。 即使协议解除有溯及力, 但标物已不存在, 或即使存在但返还标物不符合效益标准, 或债务推行为提供服务, 也按不妥得利返还处理。 不妥得利返还范围以受令人指导其取得利益无依据时尚存利益为限, 至于返还时受令人有物理已存在不考虑。 《民法通则》第115条: 协议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权利 《协议法》第97条: 接触后, 协议已经推行, 依据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 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 协议解除: 协议中就当事人一方已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约定, 约定不违反法律、 法规严禁性要求, 从约定。没有约定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 2、 约定解除: 协议中对当事人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约定, 不违反法律、 法规严禁性要求, 从约定, 无约定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 3、 法定解除: A 协议一方违约, 因存在有协议约定或法定免去事由, 或因当事人一方无过失, 从而不符合违约责任组成条件; 过即使符合违约责任, 但当事人违约并未造成债权人损害, 法定解除与损害赔偿不并存。 B 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 符合违约责任组成要件, 且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定解除和损害赔偿并存, 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全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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