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房屋买卖协议【篇一: 商品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范本(开发商角度)】 商品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 (范本) 协议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受人决定购置出卖人开发建设【*】第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并与出卖人自愿签署了协议编号为 商品房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为深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特作以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前述协议有抵触之处,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房价款支付: 根据附件五约定进行支付。 第二条 相关房屋交付尤其约定 1、 买受人专有部分或专有部分组成部分补充约定 (1)买受人所购房屋附带有专属于买受人下列特定空间: 独立使用底层绿地(不包含绿地占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2、因特定使用功效合理需要独立使用屋面、 平台或露台; (2)相关上述特定空间面积约定仅供参考, 依据相关测量规范, 测量时不计入建筑面积, 测量结果不显示上述面积; 另外, 即使上述特定空间专属于买受人, 但依据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权属登记相关要求不一定能办理权属登记, 出卖人也无帮助买受人办理对应权属登记义务, 对此, 买受人无异议。 (3)上述特定空间隶属于买受人所购房屋。在买受人购置房屋套内部分符合协议约定情形下, 买受人不得以上述特定空间面积、 大小、 形状、 尺寸等与约定不符等任何理由, 追究出卖人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假如一些业主经过正当路径确定上述特定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出
3、卖人不所以而向买受人负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假如买受人购置房屋附带有花园(花园可能以露台、 平台、 入户花园、 花池或屋面、 底层绿地等形式存在, 以计划同意为准), 买受人确定: 上述花园具体位置和大致形状、 范围、 面积可由出卖人依据修建地点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买受人不得以花园实际情况与约定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 一楼房屋附带花园使用权归属为毗邻一楼业主全部, 其她买受人明确知晓此事, 并无异议。上述花园在交付时出卖人无需进行绿化。买受人使用花园时必需为公共维修和管理提供方便, 且不得影响花园作为防火避难使用。买受人在花园绿化建设中, 应遵照物业企业管理要求进行花园绿
4、化, 不得改变花园用途或隔离方法, 不得损坏或移动花园内外设置或预埋公共设施, 不得对花园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也不得在花园内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与上述花园毗连公共区域绿化, 买受人不得进行破坏或改变其原貌。对于已进行部分绿化归买受人专有花园。其中种植植物买受人亦不得随意破坏和调整位置。 2、 出卖人交付房屋为未进行装修清水房。 3、 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协议约定购房款之前, 以及未与出卖人办理完成房屋面积补差(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误差)协议签署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 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房屋交付请求); 4、 房屋交付手续 (1)出卖人在商品房达成协议约定交付使用条件后, 无须一定以
5、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不管出卖人通知在客观上是否能够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均应于协议约定交房日或其她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交房日届满前前往【*】售楼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已婚买受人须携带婚姻关系证实文件且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 (2)如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交付验收手续, 协议中约定交房日(如房屋经整改, 以出卖人整改后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日期为准)届临后第二日, 视为出卖人交付日, 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任何验收和交接。该房屋毁损、 灭失风险以及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等自该视为交付日起由买受人负担; 同时, 房屋保修期也自出卖人实际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以二者较早时间为准)起
6、算。买受人接收房屋钥匙即为接收房屋。 5、 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前往【*】售楼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 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推行房屋交接手续, 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含有代理法定要件外, 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 并于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委托书; 2)买受人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届满前, 携带各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出卖人售楼现场,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授权委托书。 3)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 6、 出卖人展示装修(装饰)示范单位仅为空间布局向导、 装修装饰和家俱部署参考, 非买卖双方房屋交付标准, 买卖双方以协议及附件约定标准进
7、行房屋交付。 7、 如买卖人购置商品房为已经完成完工验收后现房, 则买受人须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前对房屋、 小区环境等现实状况进行实地查看, 并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双方以房屋现实状况进行交付, 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及隶属花园、 设施等所表现现实状况与协议及附件约定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向出卖人提出异议。 在签署买卖协议时, 若该现房已进行实测面积测量, 则该现房是根据实测面积为基础计算房屋价款, 在交房时买卖双方不再进行面积价款补差, 买受人也不得以买卖协议中估计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为由提出价款补差等异议。 8、 交房之前, 若买受人依据协议相关面积误差约定有权选择退房, 买受人须在出卖人
8、向其发出房屋面积实际测量结果之通知之日起20日内, 向出卖人作出书面退房表示, 不然视为买受人选择不退房。 9、 因设计变更造成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不一致, 若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协议, 则双方同意根据协议约定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 10、 只要买受人交付房屋在设计和施工上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 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负担质量违约责任。而且, 如买受人对已完成完工验收房屋设计、 质量、 管道设置等问题提出异议, 应自行向国家法定机构申请质量判定, 并依据判定结果确定出卖人是否应该负担法律责任。 11、 商品房买卖协议中第十一条约定中相关出卖人承诺市政基础设施、 其她设施达成交付使
9、用条件时间, 是指【*】本批次销售物业建筑范围内配套设施中园林绿化、 道路含有协议约定条件时间, 不指整个项目物业配套设施含有交付使用条件时间。 12、 买受人承诺: 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知悉项目物业区域周围现有管线架设情况、 市政配套设施、 道路交通环境等情况。协议推行过程中, 买受人不得以周围环境噪声、 线网架设干扰等为由, 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条 相关权属办理尤其约定 1、 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协议项下房屋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 应向出卖人提供书面委托书, 该委托为无偿委托。依据中国协议法第四百零六条要求, 无偿委托协议, 非因受托人(出卖人)有意或重大过失
10、行为给委托人(买受人)造成损失, 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人负担任何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2、 买受人须依据出卖人要求出具办理上述事项授权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 3、 在协议约定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前, 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 立刻与出卖人办理房屋面积补差(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误差)结算手续和面积补差补充协议签署手续, 已婚买受人须携带婚姻关系证实文件且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填写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所必需相关问询笔录等书面文件, 支付按政府要求应由买受人负担维修资金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多种税、 费并提供全部资料, 该税、 费以及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在收房前预交
11、给出卖人, 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出卖人办理面积补差手续、 填写问询笔录等书面文件、 提供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全部费用、 代办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书等代办资料和提供代缴维修资金, 或买受人提交资料和证件在办理产权时因过期等原因造成无效(如身份证过期等), 以及不推行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时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其她帮助义务, 则不能立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果由其自行负担。 4、 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满全部资料、 税、 费及维修资金并办理完成房屋面积补差手续后365日内, 为买受人办理房屋全部权证, 并在房屋全部权证办理后开始依据买受人委托为其办理房屋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 商品房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
12、房屋全部权证书取得标准为房屋主管部门核发以买受人为全部权人房屋全部权证, 而非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房屋全部权证书。假如买受人以贷款方法支付房款, 在出卖人以受托人身份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后, 出卖人有权将该证书转交给银行, 用于办理她项权登记房屋全部权证书后, 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处领取; 假如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法交付房款, 在出卖人以受托人身份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后, 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处领取。 第四条 依据建设部、 财政部颁发住宅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及成城市城市住房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暂行措施要求, 买受人应该一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方法, 于出卖人向其交付本协议项下商品房时, 按政府相关要求向出卖人提
13、供代缴专题维修资金, 再由出卖人统一交存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管理银行。买受人逾期交纳, 买受人应该自逾期之日起, 每日按协议约定总房款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同时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分户产权时间对应顺延。 第五条 车位权属归属明示 【*】项目范围内计划设计地面车位、 地下车库、 非机动车停车库, 其权属归出卖人全部, 出卖人有权进行出卖、 出租、 赠与、 抵押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相关设施尤其约定 1、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要求, 【*】项目范围内计划同意物业管理用房、 露天游泳池归全体业主全部; 未计入公摊面积建筑物、 构筑物【包含售楼部、 会所等
14、等商业用房】全部权、 使用权均归出卖人全部。 上述归出卖人全部建筑物、 构筑物由出卖人自行决定建设完工时间、 招商、 运行及分批到位时间。 2、 依据市政计划要求, 买受人房屋前后所在地块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 配电箱、 天然气箱、 上下水管道、 天然气管道、 雨污排水管道、 管道、 环境保护垃圾站等公共设施, 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 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实际安置情况, 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维修、 工作。如买受人在房屋、 露台、 游泳池等使用过程中对上述公共设施造成破坏或对维修造成【篇二: 房屋买卖协议】 房屋买卖协议 (适适用于限制交易期内上海市动迁安置房转让)()民
15、非诉 沪奉字第号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电话: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电话: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本市相关行政管理要求, 依据甲乙双方达成买卖协议, 为保障双方正当权益, 确保双方诚信守约、 全方面推行各自协议义务,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 老实信用和尊重公序良俗标准,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易内容) 第二条(乙方付款方法) (相关费用交割)双方交割房款房屋后, 甲方已经缴纳该房屋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费等赠予给乙方, 不再单独结算。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 物业管理费和公用事业费全部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房屋
16、总价问题) 1.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情况下充足协商确定, 该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万元( 圆整)。该总价款包含房屋及其室内装修、 生活配套设备、 隶属设施、 甲方已缴纳进户费、 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费、 公用事业费等费用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买卖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以套计价, 不因房屋实测面积与现在所知面积差异而变动。 3. 本协议自买卖双方签字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法要求增加或者降低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 第四条(基础约定) 2. 3. 4. 5. 6. 第五条(甲方交付义务) 本协议签署后x日内, 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甲方应交付包
17、含但不限于该房屋全部钥匙、 门卡、 房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复印件以及收房相关资料、 房屋交接书、 新建住宅质量确保书、 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业主手册(物业服务手册)、 房屋维修协议、 甲方已缴纳进户费、 房屋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费和公用事业费票据等文件资料原件。 第六条(该安置房产权问题) 第七条(处分权) 第八条(逾期违约责任) 第九条(户口) 甲方确保在过渡期内不将本人及任何家眷、 亲友户口迁入该房屋。 若经乙方同意或者要求, 甲方应将其本人或者亲属户口迁入该房屋, 在房屋产权过户时迁出。 第十条(婚姻情况改变) 第十一条(甲方继承问题) 第十二条(乙方继承问题) 第十三条(甲方基础义务)
18、 1. 甲方不得因以后该房屋市场价格上涨而主张解除协议、 不过户给乙方; 如发生上述任何一个情形, 甲方即组成根本违约, 须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负担根本违约责任; 如延期过户, 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负担拖延推行违约责任; 如逾期支付违约金, 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加付滞纳金。 第十四条(甲方尤其义务) 1. 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后, 甲方须在五日内与乙方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并当场转交给乙方, 该房屋房产证及其密码由乙方收存。甲方将房产证交付给乙方后, 在过户给乙方之前任何时间内, 除非经乙方书面要求, 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 2. 过渡期内,
19、 甲方不得报停该房屋内水、 电、 燃气、 固定电话、 有线电视等生活设施。若甲方报停该房屋内自来水、 电、 燃气、 固定电话、 有线电视, 给乙方或者该房屋居住使用人造成了损失, 每报停一日, 须分别赔偿乙方400元、 900元、 400元、 300元、 300元。 第十五条(预期违约) 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向该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兜底条款) 第十七条(甲方违约责任标准) 1. 甲方组成根本违约时违约金标准: 2. 甲方拖延推行协议义务时拖延推行违约金标准: 3. 第十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1. (逾期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乙方注意义务)【篇三: 房屋买卖协议】 房
20、屋买卖协议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络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络电话: 甲、 乙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在平等、 自愿、 公平、 协商一致基础上, 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标房屋 1、 转让房屋情况 甲方自愿将此房屋卖给乙方, 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坐落于 区(县) 小区(街道) 号(栋) 单元 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层,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以产权证记载为准), 房屋性质为 , 房屋抵押情况为。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房屋隶属设施设备、 装饰装修、 相关物品清单等。2、 房屋面积 房屋面积
21、以甲方与房屋开发商所签商品房买卖协议(编号 )记载面积为准。如房屋最终取得房地产权证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协议(编号 )不一致, 则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 3、 房屋产权 甲方与房屋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编号 ), 但该房屋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 第二条 房屋金额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 该房屋成交总价格为: 人民币元(小写), 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含了该房屋隶属设施设备、 装饰装修、 相关物品和其她与该房屋相关全部权利。 第三条 付款方法 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协议金额95% 元整, 定金最终抵作房屋款。 2、 二手房屋交易公证办完后, 甲方将与房屋开发商所签商
22、品房买卖协议(编号 )、 购房发票等等一切协议、 票据、 资料、 钥匙等等原件交付给乙方后 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协议金额95%, 即人民币 元整。 3、 待该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后, 甲方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日内, 乙方向方支付协议金额 %, 即人民币 元整。 第四条 房地产权证办理如本协议项下房屋已含有办理房地产权证条件, 甲方应主动给予办理, 如在前述条件含有前提下甲方一个月内未予办理, 则逾期一日按协议金额1向乙方无能为力付违约金。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 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并于交付当日办理完成配套交接手续。 2、 如房屋开发商还未交房, 则待
23、收到开发商交房通知后7日内, 乙方需办理物业、 入住或管理等手续, 甲方应于配合办理。 第六条 房屋过户 甲方应于本协议项下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后7日内, 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如该房屋有贷款, 则应于取得房屋产权证后7日内, 办理贷款清偿及房屋过户等手续。 第七条 税费交纳 协议推行中, 乙方负担过户(或更名时产生房屋交易税, 契税、 个人所得税等其它费用)。 因一方不按法律、 法规要求缴纳相关税费造成谘易不能继续进行, 其应该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协议金额40%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本协议签署以后, 乙方即实际享受房屋全部权, 并推行对应付款义务。在办理房屋过户前, 乙方在
24、行使权利时需要甲方帮助, 甲方应该帮助; 2、 房屋实际交付给乙方前, 房屋风险责任由甲方负担; 房屋完成验收交接后, 实际交付给乙方之日起, 房屋风险责任转移给乙方负担。第九条 申明及确保 1、 甲方确保: 1.1 房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瑕兹和质押担保情况, 且房屋全部权真实、 正当、 有效; 1.2 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推行本协议, 如为代理人则代理人已经过权利人授权; 1.3 本协议签署后, 甲方不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 乙方确保: 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推行本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除不可抗力外, 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约定时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根据以
25、下要求处理: 1.1 如因甲方原因, 造成该房屋不能过户到乙方名下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 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甲方应该自收到协议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并按协议金额4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 逾期在30日之内, 自约定时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或过户之日止, 每逾期一日按协议金额1向乙方按日计算违约金, 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或过户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1.3 逾期超出30以后, 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甲方应该自收到协议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并根据协议金额40%支付违约金。 1.4 如发生本条1至3款违约情况, 造成协议无法
26、推行或最终解除, 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对房屋实际装修损失。 2、 乙方未根据第四条约定时间付款, 根据以下要求处理: 2.1 逾期30日, 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每逾期一日根据协议金额1向甲方按日计算违约金, 并于实际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2.2 逾期超出90以后,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解除协议, 乙方应该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根据协议金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3、 本协议签署后, 甲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造成乙方不能取得房屋全部权证,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该自收到协议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
27、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并按协议金额4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协议转让 除经双方协商同意外, 本协议所要求双方任何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在未经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 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 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 均属无效。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根据约定推行本协议, 依据不可抗力影响, 部分或全部免去责任, 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根据约定推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应该立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实。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经过诉讼处理。 第十四条 协议效力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