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有限合作企业代持股协议书
委 托 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 托 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 受托人以合作份额内部发行方法将所其持重庆XX有限合作企业(以下简称“XX”)(合作份额)中 XX %转让给甲方;
2、 鉴于国家现在对合作企业合作人人数有所限制, 甲方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合作人, 为此, 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合作份额, 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签署代持股协议以下:
第一条: 此次代持标
1.1 此次代持标为甲方在合作企业中占合作企业总合作份额 %, 对应合作企业出资 元。乙方受托代持股标合作份额。
1.2 甲方经过增资、 送配股等形式新增股份视为标合作份额, 依据本协议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 此次代持期限
2.1 此次代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要求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标合作份额实际拥有者, 以标合作份额为限, 依据重庆XX合作企业章程要求享受权利, 负担义务。包含按投入合作企业资本额拥有全部者权益、 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包含表决权、 查账权、 知情权、 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给予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 取得因标合作份额而产生收益, 包含现金分红、 送配股等, 由甲方按出资百分比享受。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 增资等权利, 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30日前, 以书面指示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依据该书面指示办理对应手续。逾期未通知, 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实施甲方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权利而产生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需缴纳新增注册资本、 需缴纳税费等,由甲方负担。
3.4 如重庆聚清谊大健康管理有限合作企业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 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 甲方作为标合作份额实际拥有者, 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合适推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并要求乙方负担所以而造成损失。
3.7 如乙方任意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合作份额, 甲方有随售权, 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合作份额按相同条件一并转让, 乙方有帮助、 配合之义务。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在代持期间, 乙方作为标合作份额形式上拥有者, 以乙方名义在工商登记中具名。
4.2 在代持期间,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合作份额产生收益, 收益为现金分红, 则乙方应该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 采取汇款方法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合作企业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 增资, 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 则送配、 新增合作份额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 由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代持。
4.3 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 乙方有权从标合作份额取得分红中扣除, 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4 在代持期间, 乙方应确保所代持合作份额权属完整性和安全性,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处理标合作份额, 包含但不限于转让, 赠与、 放弃或在该等合作份额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原因, 如债务纠纷等, 造成标合作份额被查封, 乙方应提供其她任何财产向法院、 仲裁机构或其她机构申请解封。
4.6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合适推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合作份额造成损失,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合作企业每合作份额净资产1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合作份额转让成交统计,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1倍数,以成交价1倍作为赔偿金。
4.7 乙方应该依据老实信用标准合适推行受托义务, 并接收甲方监督。
4.8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合作份额百分比。
第五条: 标合作份额转让
5.1 在代持期间, 甲方可转让标合作份额。甲方转让合作份额, 应该书面通知乙方, 通知中应写明转让时间、 转让价格、 转让股份数并提供合作份额受让方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以后, 应该依据通知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5.2 若标合作份额受让方为合作企业以外第三方或其她内部职员股,则标合作份额在转让以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确保受让方同意接收本协议约束。
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署《代持股协议》后, 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合作份额转让款, 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合作份额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作份额转让款交给甲方, 但乙方不对受让推行能力负担任何责任, 由此带来风险由甲方负担。
5.3 因标合作份额转让而产生全部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保密
6.1 未经对方同意, 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本协议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 违约一方应该给予赔偿。
第七条: 协议生效与解除
7.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7.2 各方一致确定, 除发生3.4条要求事由外, 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协议。
7.3 当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文件明确甲方能够直接持有合作企业合作份额, 且该等持有合作企业合作份额行为不会影响合作企业正当存续和正常经营, 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以后, 乙方将推行必需程序使目标合作份额恢复至甲方名下。
第八条: 争议处理
8.1 凡因推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能处理, 任何一方都有权按下列第一个方法处理: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甲乙双方都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份数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贰份, 各方各执一份。
委 托 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 托 方: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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