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政机关劳动协议
【篇一: 集团劳动协议管理】
阳煤人字? ? 113号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
相关印发《阳煤集团劳动协议
管理措施》通知
集团企业所属各单位、 机关各部室:
现将《阳煤集团劳动协议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实施。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1月29日 —1—
阳煤集团劳动协议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协议管理, 依法保障劳动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 维护劳动关系友好稳定, 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实际,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集团企业所属各矿、 分、 子企业(不含非控股企业)、 中心、 集团企业机关部室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集团企业所属各单位)与职员建立劳动关系, 签订、 推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 适用本措施。
第二章 劳动协议签订
第三条 集团企业实施全员劳动协议制度, 在册职员一律签订劳动协议。
第四条 签订劳动协议, 应该遵照正当、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老实信用标准。劳动协议当事人双方负有相互如实通知义务。
第五条 劳动协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职员签订。
一、 董事长代表集团企业与集团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 集团企业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及集团企业机关职能部室人员 —2—
签订劳动协议。
二、 含有法人资格单位, 由法定代表人与本单位职员签订劳动协议。
三、 不含有法人资格单位, 由董事长委托(不再签发委托书)其行政正职与本单位其她职员签订劳动协议。
第六条 新进入集团企业职员, 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起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 用人单位必需与其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协议。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超出要求期限不到用人单位报到, 取消录用分配资格。
第七条 签订劳动协议后, 用人单位须建立职员名册备查。职员名册应该包含职员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及现住址、 联络方法、 用工形式、 用工起始时间、 劳动协议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劳动协议期限分为固定时限、 无固定时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一、 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
二、 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协议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3—
签订劳动协议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十年;
三、 与本企业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后再次续订劳动协议。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职员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期限通常为3—5年。
第十一条 首次签订劳动协议, 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内。
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
第三章 劳动协议推行、 变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关键责任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劳动协议推行, 原劳动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在推行过程中遇下列情形, 经用人单位和职员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劳动协议相关内容, 并签订劳动协议变更书。
一、 协议签订时所依据法律、 法规、 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
二、 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全方面推行;
三、 工作岗位在工人与管理技术人员、 地面与井下、 地面工 —4—
人通常工种与特殊工种之间变动。
第十四条 职员在集团企业所属各单位间流动, 应由流出单位办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流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协议。
第四章 劳动协议解除、 终止、 续订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员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六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协议:
一、 违反企业劳动管理要求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 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建立劳动关系;
(二)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实身体情况、 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不能胜任本职员作等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连续旷工超出30天; 或者年度内累计旷工超出60天, 经批评教育无效;
(四)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 寻衅滋事, 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五)职员同时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更正;
(六)流动职员在与流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到流入单位报到, 重新签订劳动协议。超出要求期限不到流入单位报到, 能够不与其签订劳动协议。
—5—
【篇二: 劳动协议电子版】
劳 动 合 同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企业
乙方
姓 名:
编 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甲 方 基 本 情 况
乙 方 基
本 情 况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和相关政策法规, 在遵照正当、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老实信用标准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协议。
第一条 劳动协议期限:
1、 固定时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
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其中: 约定试用期 0 个月。
2、 无固定时限: 自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招用乙方在 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企业从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 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3 种方法确定乙方工作时间:
1、 标准工时制, 每日工作不超出8小时, 每七天工作不超出40小时。
2、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乙方所在岗位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3、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乙方所在岗位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除《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情形外, 通常每日不得超出1小时, 除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出3小时, 每个月不得超出36小时。
(三)甲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第四条 劳动酬劳
1、 甲方遵照按劳分配标准, 实施同工同酬制。依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 约定工资为 元/月。实施计件工资制, 月工资按计价单价结算。
2、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 支付不低于工资150%工资酬劳; 甲方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支付不低于工资200%工资酬劳; 甲方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 支付不低于工资300%工资酬劳。
3、 甲方每个月最少1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每个月
4、 乙方在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 或享受年休假、 探亲假、 婚丧假、 女职员孕期检验、 产假、 哺乳假内哺乳时间、 计划生育手术假、 男方护理假等期间, 甲方应视同乙方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乙双方依法参与社会保险, 根据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部分, 由甲方从乙方工资酬劳中代扣代缴。
2保险、 生产保险。
第六条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 应该向乙方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预防劳动过程中事故, 降低职业危害。
2、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方法、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劳动防护用具,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职员定时进行健康检验。
3、 甲方对招用乙方从事特种作业, 实施特种作业相关要求。
4、 甲方对女职员和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按国家要求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5、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听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 不得违章操作、 冒险作业。
6、 乙方有权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和危害生命安全、 身体健康行为拒绝实施, 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劳动协议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劳动协议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协议, 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后劳动协议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条 劳动协议解除、 终止
(一)劳动协议解除:
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劳动协议能够解除。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将理由通知工会后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者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 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与其她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乙方拒不更正。
(5)以欺诈、 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甲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 并将理由通知工会后解除劳动协议。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不得依据上述第3条情形解除劳动协议;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 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要求医疗期内;
(4)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 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5年;
(6)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情形。
5、 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协议, 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试用期内, 应该提前3日通知甲方。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能够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协议:
(1) 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篇三: 新版劳动协议书】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全日制用工)
用 人 单 位: 劳动者姓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使 用 说 明
一、 本协议适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 即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 在签订、 推行、 变更劳动协议时使用。
二、 填写劳动协议第四条中劳动者岗位时, 属于劳务派遣工, 一律明确填写岗位属性, 即临时性岗位、 辅助性岗位或替换性岗位。同时对劳务派遣工应该签署二年以上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三、 劳动协议试用期: 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试用期不得超出一个月; 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 劳动协议期限三年以上, 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
四、 本协议一式三份。应由劳动者持有一份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字迹清楚、 文字简练、 正确, 不得涂改。
二○一三年七月
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遵照正当、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老实信用标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 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基础情况
第一条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 联络电话
第二条 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她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 街道(乡镇)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二、 劳动协议期限
第三条 种形式:
(一)固定时限: 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 试用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无固定时限: 自 年 月 日起。其中, 试用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据工作需要, 安排劳动者在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岗位属性为: ), 工作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同意, 能够变更工作岗位。
第五条 劳动者在该岗位职责要求是:
第六条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内容及要求, 认真推行岗位职责,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订规章制度。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实施下列第种工时制度。
(一)实施标准工时制度, 劳动者天天工作时间不超出8小时, 每七天工作不超出40小时。
(二)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分别以周、 月、 季、 年等为周期综累计算工作时间, 但其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员身体健康基础上, 应采取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合适方法, 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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