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快件运输协议暨月结协议
协议编号:
甲 方(顺丰):
乙 方(用户):
乙方月结相关信息:
(一)月结卡号(用户编码):
(二)结算账号: 月结起算日期: 年 月 日
(三)月结对账单投递方法选择: (可单选或同时选择以下两种方法)
□ 电子邮箱 账单发送邮箱地址: @ (由甲方填写)
账单接收邮箱地址: @ (由乙方填写)
□ 快递 乙方地址: □ 营业地址 □ 其她地址:
对账人姓名: 对账人联络电话/手机:
鉴于乙方为甲方货件速递用户, 且双方已经有良好业务合作关系。为方便运费及相关费用结算,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多于一个月度赊款信用, 即乙方成为甲方之月结用户。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愈加好保持合作关系, 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尤其条款: 风险提醒与救助方法
1.1 双方均意识到: 快递是经过集货混装所进行多式联运方法, 在“收件—分类建包—中转--安检—空运(或陆运)—提货—中转—分拣—派送”等过程中, 存在一些非甲方可控制挤压、 冲撞等影响安全原因。即使托寄物毁损、 遗失概率很低, 但仍存在这方面风险。乙方同意依据托寄物实际情况, 主动采取分票寄运、 保价、 妥善包装等手段, 使对应风险得到最大程度降低。
1.2 甲方提供基础快递服务, 系依据托寄物重量(而非托寄物价值)收取基础运费, 依据公平标准, 甲方赔偿标准也以乙方所支付运费(而非托寄物价值)作为基础。为填补潜在风险所造成损失, 避免双方因损失赔偿产生争议及纠纷, 双方就以下关键风险与救助方法明确以下:
1.2.1 限价及分票寄运: 甲方所提供快递服务, 每票托寄物单票价值上限为2万元; 如托寄物单票价值超出2万元, 请乙方将托寄物自行拆分至每票价值2万元以下并分别快递, 以分散托寄物全部毁损、 遗失风险。
1.2.2 保价: 甲方提供保价服务, 系基于托寄物价值(而非托寄物重量)收取费用, 并基于托寄物受损价值进行赔偿。如乙方认为甲方基于运费所进行赔偿不足以填补托寄物实际损失, 应依据托寄物实际价值, 选择等值保价服务, 以足额填补托寄物毁损、 遗失后所造成损失。
1.3 乙方依据上述1.2条所述进行分票和保价后, 可能造成每票托寄物单重不足1KG首重, 并进而使乙方整体运费(基础运费和保费)增加。但依据本协议要求, 甲方整体赔偿责任亦将加重, 属“公平”基础上对等义务负担。乙方需慎重评定、 权衡费用支出与足额赔偿救助利弊, 如乙方为节省运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分票寄运和保价, 双方将根据本协议第6.1.1条相关要求进行赔偿。
1.4 如因托寄物价值过高或托寄物本身物理性质等原因, 难以经过上述“分票寄运+保价”方法得到足额救助, 请乙方自行选择亲自押运或其她更为稳妥运输方法。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按其公开承诺服务内容及标准向乙方提供快递服务, 负责将乙方托寄物立刻、 安全地送达收件人。
2.2 甲方有权根据托寄物重量收取基础运费, 并依据乙方选择附加业务收取附加费用。甲方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能力和义务。
2.3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司法、 行政机关要求, 或出于安全需要, 甲方有权对托寄物开封、 检验、 核实。如发觉托寄物属不予托寄范围, 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 并有权收取所发生费用。
2.4 若乙方或其指定收件人未付清运费及其她费用(下称“费用”), 甲方有权留置托寄物, 留置期限为三个月(自寄件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 乙方或收件人仍未付清费用, 甲方能够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
2.5 乙方选择代收货款业务, 需先与甲方签署《代收货款协议》, 具体内容参见双方协议约定。
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托寄物件时, 应推行下列基础义务:
3.1.1 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 数量、 申明价值等托寄物资料, 正确、 真实地填写甲方运单之各项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 选择付款方法和服务项目、 填写用户编码、 月结账号、 寄件人、 收件人名称、 地址、 联络电话等资料。
3.1.2 妥善包装托寄物, 对于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 做足一切方法保障托寄物安全运输。
3.2 以下属于严禁寄递物品: 发票、 有价票证、 国家禁寄刊物、 文物、 首饰、 护照、 私人证件、 单证、 协议、 批文、 现金、 私人信函、 核销单、 动物、 药品、 毒品、 液体物品、 仿制物品、 产地起源不正确物品、 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 易燃易爆品、 白色粉末及一切法律法规严禁邮寄物品。乙方需确保托寄物不属于上述物品。
3.3 除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以外, 甲方对于托寄物安全、 质量、 环境保护、 权利瑕疵等不负担确保责任, 乙方需要确保托寄物内容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不属于严禁生产、 销售、 传输物品;
2)符合国家要求或者与第三方约定质量、 安全、 环境保护等标准;
3)托寄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她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 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3.4 如约定由收件人付费, 乙方可自寄件之日起七日内要求更改为由乙方付费, 并需要向甲方支付每票20元手续费; 但如收件人已经支付运费, 则不可更改付费方法。
3.5 如托寄物在派送时需要支付入仓费, 则该费用由乙方或其指定付款方负担。如甲方垫付入仓费, 乙方或其指定付款方需额外负担服务费, 除非乙方在寄件时明确指示如需支付入仓费则不予派送。
(备注: 入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下: 中国入仓______元人民币, 香港入仓______元
人民币。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入仓服务费标准, 并给予公布。)
3.6 乙方可作出不一样付款指示, 但假如收件人或第三方不推行付款责任时, 乙方须对与本票托寄物运输相关全部费用负责, 包含但不限于往返运费、 仓储费、 保价费、 入仓费等。
3.7 乙方有义务根据约定时间偿付所欠甲方月结费用, 不得以理赔还未结束为由拖延支付、 拒绝支付或私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月结费用。
3.8 乙方可经过甲方网站、 服务热线等渠道事先了解甲方公开承诺服务内容及标准, 并据此选择甲方所提供快递服务。
第四条 特殊约定
4.1 乙方职员为乙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 该行为视为乙方行为, 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不能以未经企业盖章或指定代表签字为由, 否认乙方职员代为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为。乙方应明确通知其职员相关本协议各项内容, 以促进其职员利用工作之便托寄、 接收乙方物品或个人物品时, 了解本协议要求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4.2 如乙方为快件收件方, 且乙方同意以月结方法支付到件费用, 乙方亦应在签收货件时填写月结账号, 方便双方查对。在必需时,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货物运输相关证实资料和文件。
4.3 因收件人以外第三方原因(如偷窃、 抢劫、 交通事故等)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 延误派送、 无法派送, 甲、 乙双方应相互配合、 主动采取必需方法(如报警、 证据保全、 判定等)向该第三方索赔。
4.4 如乙方同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之间存在买卖等商业交易关系, 且托寄物属于该商业交易标物, 则乙方在交付托寄物前, 需要将甲方承运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 赔偿标准等相关事宜明确通知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 并相互就商业交易相关损失赔偿和责任负担方法达成共识, 同时, 乙方需要采取合理方法使甲方免于遭受托寄物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提出索赔或诉讼风险, 如因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向甲方索赔或提起诉讼造成甲方损失, 对于超出本协议约定赔偿标准部分, 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
第五条 费用与结算方法
5.1 甲方每个月定时向乙方提供上月收寄货件费用月结账单供乙方审核, 月结费用依据甲方结算月度内公开施行收费标准和乙方实际发生票件量计算。乙方如对该月结账单持有异议, 应自甲方送达月结账单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如逾期不提出异议, 则视为认同。如乙方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异议, 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与乙方共同完成对月结费用查对和确定。乙方承诺在每个月 __ 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运费及相关费用。
5.2 乙方可采取银行转账、 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月结费用。乙方支付月结费用时, 应按财务制度规范操作。现金结算, 需保留甲方收款人规范签收统计。不然, 乙方需要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5.3 乙方指定由收件方或第三方支付甲方费用时, 如收件方或第三方拒付或付款金额不足, 则应付费用由乙方负担, 同时甲方每票加收手续费20元。
5.4 甲方对乙方退费或赔偿, 在双方确定金额后, 乙方能够从下月应付费用中抵扣。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运费及相关费用权利:
1)当乙方无法定事由拖欠甲方全部或部分月结费用超出十五日;
2)乙方在月结协议生效后使用量连续三个月未达成 元/月。
5.6 对于乙方拖欠运费及相关费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日支付拖欠数额5‰作为逾期违约金。
第六条 托寄物毁损、 灭失赔偿(非常关键, 请仔细阅读)
6.1 保价与赔偿。甲方为乙方承运中国快件(不包含香港件、 台湾件、 澳门件)提供保价服务, 由乙方依据托寄物实际价值和赔偿要求, 自行评定并选择。双方均明确知晓: 保价业务选择是否对于托寄物毁损、 灭失以后赔付标准含有非常关键意义, 特约定赔付标准以下:
6.1.1未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 若因甲方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 灭失, 甲方将免去此次运费, 同时, 甲方根据货物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不超出所收取运费九倍。
6.1.2 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 若因甲方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 灭失, 甲方根据保价申明价值及本协议相关条款要求赔偿;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则甲方按托寄物申明价值和损失百分比赔偿。
6.2在遵照第6.1条要求前提下, 双方就托寄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价值达成以下共识:
6.2.1 甲方收取保价费用依据乙方对托寄物申明价值为准。鉴于甲方无法对托寄物实际价值进行核实, 乙方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根据托寄物实际价值来申报申明价值。对于高价值或非常珍贵物品, 甲方提醒乙方采取随身携带运输等更为安全方法。
6.2.2保价托寄物赔偿遵照“就低不就高”标准。即: 如乙方托寄物申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 超出部分无效, 甲方不对超出其实际价值部分负担责任; 假如乙方托寄物申明价值低于实际价值, 则甲方不对实际价值超出申明价值部分负担赔偿责任。
6.3 因甲方过失造成托寄物拖延派送, 甲方将免去此次运费。
6.4托寄物已经保价, 根据第6.1.2条要求实施。
6.5 乙方因违反第3.1、 3.2、 3.3条要求义务造成甲方遭受政府部门、 机场、 港口管理部门等机构采取强制方法、 行政处罚, 或遭受第三人索赔, 乙方应主动采取有效方法以避免甲方受到牵连, 如甲方遭受损失, 乙方应给予赔偿。
6.6 如乙方已按托寄物实际价值或申明价值取得赔偿, 托寄物全部权及其对应索赔权利即按百分比转移至甲方全部。
第七条 赔偿责任免去条款
7.1 因下列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 延误派送、 无法派送, 甲方不负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可抗力”是指无法估计、 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客观原因或意外事件, 包含但不限于地震、 火灾、 雪灾、 暴风雨、 大雾等恶劣天气; 罢工、 恐怖事件、 意外交通事故、 法规政策修改、 政府、 司法机关行为、 决定或命令; 抢劫、 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
2)因托寄物自然性质、 内在缺点或合理损耗造成。
3)因乙方、 收件人本身过失造成, 如乙方没有如实申报托寄物资料, 乙方交付托寄物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要求严禁运输或限制运输, 收件人拖延受领托寄物等情形。
7.2乙方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起赔偿要求。
7.3 乙方未推行本协议第一条(“风险提醒与救助方法”)要求, 未进行分票寄运和保价, 却提出超出本协议第6.1.1条赔偿标准之外赔偿要求。
7.4 基于托寄物可能取得收益、 利润、 实际用途、 商业机会、 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 间接损失。
7.5 不管托寄物是否保价, 假如甲方、 乙方或第三方就托寄物购置了保险, 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 保险企业已经向乙方或第三方负担或许诺负担保险理赔责任后, 甲方在此范围内不再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使用期一年, 期满前三十日任一方均无异议终止本协议, 协议自动续期, 每次续展一年, 依这类推。
8.2 除按本协议第5.5条之要求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外, 在协议实施期间, 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 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提前终止, 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权利和义务。
8.3 本协议生效后, 甲、 乙双方在以前所签署相关结算其她协议或协议书效力即告终止。
第九条 其她
9.1 本协议所称托寄物“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 是指托寄物本身成本价格或损失, 不包含基于托寄物可能取得收益、 利润、 实际用途、 市场机会等任何直接、 间接损失, 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
9.2 如乙方经营场所、 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 乙方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9.2.1如乙方变更后经营场所不在甲方服务区域内, 则甲方不再为乙方提供月结服务, 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费用结清时, 本协议自动终止;
9.2.2如乙方变更后经营场所仍处于甲方同一业务区域, 由甲方对乙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后, 可继续推行本协议;
9.2.3乙方如变更名称,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本协议继续有效;
9.2.4乙方经营主体如发生分立、 合并等变更, 乙方需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款项, 同时本协议终止。变更后主体如需继续与甲方合作, 应与甲方另行签署月结协议。
9.3 本协议条款未要求, 或者本协议条款要求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相冲突, 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快递企业协会制订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实施, 没有行业标准, 参考中国外行业通例实施。
9.4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 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5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空白)
甲方签字盖章:
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电 话: 传真:
签字代表: 联络人:
营业地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电 话: 传真:
签字代表: 联络人:
营业地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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