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告模特拍摄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为广告宣传片需要聘用乙方签约模特从事宣传片广告拍摄, 经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 在平等互利, 资源互补, 互惠互利基础上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甲、 乙双方合作内容: 甲方聘用乙方签约模特 作为甲方广告宣传片需要广告模特。乙方承诺该模特为乙方兼职模特, 并依据签约内容有权代理该模特签署协议, 依法确保甲、 乙双方约定演出和肖像权使用, 载有该模特形象宣传片广告载体正常公布和使用; 甲方承诺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和模特酬金。
第二条 甲方聘用第一条所列模特关键用于电视台广告宣传。乙方该模特广告事务包含:
1.宣传片广告形象拍摄和使用: 甲方拍摄视频仅限于双方认定拍摄机构拍摄, 拍摄时间为 个工作日。
拍摄日暂定为: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2.艺人拍摄所需要服装、 造型、 道具等由 甲 方提供或负责;
3.模特去拍摄现场交通、 饮食相关费用由 甲 方负担; 如到外地拍摄, 交通工具和住宿另行协商。
4.甲方对该模特宣传片形象关键依法用于: 电视视台广告投放 , 甲方将上述实际使用载体清单将交一份给乙方存档立案。
5.第二条所列形象使用区域: 为中国境内注册相关媒介载体, (如包含港、 澳、 台区域或境外载体, 须经乙方认可并请另附媒体清单)。甲方承诺该模特形象使用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全部视频版权归乙方, 但甲方有权在双方约定时限、 地域和载体上使用该艺人肖像权。甲方拍摄模特宣传视频除用作电视广告使用广告宣传推广以外, 不得使用于其她载体进行宣传(如杂志、 网络……), 假如需要在网上, 杂志等载体做宣传, 需征求乙方意见, 费用具体再详谈。
第四条: 在拍摄期间, 在没有征求乙方模特同意情况下, 甲方不得强迫模特注射任何药品, 不然乙方有权力终止协议, 不组成毁约, 且不退还甲方预付款。
第五条 乙方代理因第一条合作内容收取艺人酬金为人民币 5500 元, 酬金形式为现金。甲方支付酬金方法: 签署协议之日七日内或约定拍摄之日三日前甲方支付本条全部酬金70%, 即人民币 3850 元; 拍摄结束之日甲方支付全部酬金剩下30%, 即人民币 1650 元。
第六条 第七条所说酬金不含税金发票, 如甲方需乙方提供发票, 另外收10%税点, 即 550 元。
第七条 甲方提供乙方模特广告宣传片形象进行设计、 化妆、 造型、 装饰等, 甲乙双方商议定妆时间。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方违约:
1.模特不能根据要求时间参与广告拍摄者;
3.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 数额支付乙方酬金者;
4.甲方对模特形象视频和肖像权使用超出甲、 乙双方约定使用范围、 时间和载体者;
5.其她情形。
第九条 甲、 乙双方承诺保护相互商业秘密, 未尽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公布、 复制和传输, 包含但不限于:
1.甲方全部商业计划书, 广告宣传方案;
2.甲、 乙双方商业计划、 企业和产品, 财务、 人员、 资产和管理情况;
3.模特个人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
4.其她双方可能包含企业声誉、 诚信和经济利益相关文字、 图片、 视听产品、 创意等。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约, 受损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要求过失方负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至协议约定乙方模特形象使用期限截止终止。
第十二条 尤其约定: 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得甲方无法完成协议约定广告拍摄, 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酬金; 因甲方单方面原因致使广告拍摄无法进行, 乙方已取得酬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补充, 但对本协议任何修改、 补充均以书面形式明示。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 乙双方各持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甲方) : 代表签字(乙方):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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