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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转 让 合 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甲乙双方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将其位于 房产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乙方, 转让方法为出售。
二、 该房产系水利局自建房屋, 还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主房 平方米, 储藏室 平方米, 阁楼 平方米)。
三、 转让时间: 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转让交付给乙方, 付清房款后交房。
四、 转让价格: 该房产双方议定总价款为 元(大写 ) 。
五、 付款方法: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六、 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关键事实, 必需确保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全部权, 该转让房产产权无争议(包含不被抵押、 查封, 不被第三人追索), 若发生与甲方相关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 概由甲方负责清理, 并负担对应责任, 与乙方无关。
七、 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 甲方应予帮助。
八、 本转让协议一经确定, 双方共同遵守, 不得违反。如有违约, 支付对方违约金 元(大写 ), 并赔偿对方所以造成损失。
九、 乙方购置甲方房屋后, 如遇拆迁等情况, 所获赔偿归乙方全部, 与甲方无关。
十、 本协议未详尽事宜, 由甲、 乙双方另行协商, 并可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相同效力。
十一、 本协议在推行中发生争议, 由甲、 乙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可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十三、 本协议一式三份, 效力等同,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见证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证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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