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适用项目: 丹阳碧桂园A地块(一标段)
钢
材
购
销
合
同
需 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企业(沪)
供 方: 镇江市顺潮金属材料有限企业
签署日期: .04.02
钢材购销协议
买方(甲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企业(沪)
卖方(乙方): 镇江市顺潮金属材料有限企业
经过洽商, 卖方同意向买方指定丹阳碧桂园A地块(一标段)项目供给钢材, 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签订本协议。
1、 产品要求
1.1名称: 线材、 螺纹钢。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
1.2规格: 多个规格。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卖方应确保所供产品规格满足国家标准及买方要求, 不然视为不符合协议约定, 买方有权拒绝签收。
1.3品牌: 联峰、 马钢。沙钢、 雨花、 金虹、 鹤塔作为指定供货物牌, 对钢材品牌限定范围以下: 但卖方所供钢材中, 每批次单一规格最多不超出两家, 标准上不限钢厂。钢材标牌应完整, 出厂检验汇报应齐全, 卖方供货时随车必需提供卖方加盖公章质量证实文件。质量证实文件必需与送货单、 规格及炉批号对应统一, 炉批号必需为钢印打印, 所供钢筋品牌总数每个月不得超出六家。
1.4质量: 线材和螺纹钢质量应分别达成GB1499.1-和GB1499.2-(GB1499.2-/XG1-)及国家其她相关标准和工程设计、 施工要求, 且外观无严重锈蚀、 裂纹、 腐蚀、 油渣、 起皮及翘曲等现象。
2、 产品数量及计量方法
2.1数量: 暂定15000吨(按协议量供货, 超出本协议约定数量需签署补充协议, 不然卖方有权不予结算。)。
2.2协议额: 暂定为6000万元(具体金额按实结算)。
2.3计量方法
盘螺、 高线以项目场地自装地磅重量为准。卖方如有异议, 双方找第三方磅进行复磅, 若复磅结果显示与在项目现场过磅重量误差在±3‰以内, 仍以项目现场过磅重量为准, 复磅费用由卖方负担; 若复磅结果显示误差超出项目场过磅重量±3‰, 双方向项目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对买方地磅进行判定, 并根据判定结果进行调整, 复磅费用和判定费用均由责任方负担。
直条螺纹钢点支理计, 买方也可对其进行过磅复核, 若过磅复核与理计重量偏差大于国家标准范围, 则买方有权拒收或退货。
买方实施不定时不定批次对卖方所供螺纹钢长度进行抽查, 如抽查结果显示卖方所供螺纹钢长度不符合GB1499.2-(GB1499.2-/XG1-)要求标准, 买方拒收, 并可选择退货或者换货。
④买方实施不定时、 不定批次对卖方所供盘螺和盘圆进行抽查, 如抽查结果显示直径存在正公差, 买方拒收, 并可选择退货或者换货。
2.4若双方对产品现场计量存有异议, 卖方承诺不会以此为理由影响项目施工所需钢材供给, 不然, 愿意负担买方所以而遭受损失赔偿责任。
3、 产品包装
卖方应根据产品厂家原包装方法交货。
4、 产品价格及计价方法
4.1价格: 依据双方约定计价方法。
4.2计价方法
以买方要求(含全部材质、 规格、 型号)钢材订单当日上海西本会员指导报价基础上加50元/吨作为结算价(定尺长度9米), 12米不另行加价。此单价中已包含材料费、 运输费、 装卸费、 包装费、 利润、 税金等费用; 此单价不随市场改变而作调整。
5、 产品交付
5.1交货地点: 江苏丹阳市南二环路(S122省道)、 华南路丹阳碧桂园A地块(一标段)项目部工地内、 卖方所供货物卸货地点必需为本协议交货地点, 不然, 所发生货款由卖方负担, 买方有权不予结算。
5.2本协议仅适适用于丹阳碧桂园A地块(一标段)项目钢材供给。
5.3交货方法及期限: 买方应于交货之日前一天下午3点(周五中午12点)前以中建四局信息平台形式向卖方订货, 确定具体发货物种规格、 数量、 价格等事宜(双方确定传真件有效)。卖方应根据平台订单要求送货。
5.4交货时, 卖方应随货提供符合要求产品质量证实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合格证、 质保书), 如为复印件, 需加盖卖方印章。
5.5送货前, 卖方应确保已经知悉产品运输交通情况、 交货卸车环境以及政府交通管制政策方法, 不得以此为理由就逾期交货提出抗辩。
6、 产品验收及异议处理
6.1验收: 卖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后, 必需随货提供生产厂家相关质量合格证实文件, 买方指定专门验收人员(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对产品标牌内容、 外观质量、 数量及质量证实资料等进行查验, 如符合协议约定, 则上述验收人员应共同在物资确定单上签字确定, 并以此作为买卖双方结算有效依据。
6.2异议处理
如卖方所供产品数量、 规格、 品种等不符合协议约定, 买方有权拒绝签收, 并可选择退货或者换货, 卖方须立刻将该产品全部运离施工现场, 不然应自行负担产品丢失、 损毁风险, 并向买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所以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若买方选择换货, 卖方应在约定交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协议约定产品。退货时, 供方必需持买方物资设备部签字确定退场单后方可运出施工现场。
买方收货后应立刻将产品取样送到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 如有质量异议, 可在拿到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汇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书面提出。卖方应在收到质量异议后二十四小时内对产品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含有国家认证升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该复检结果作为本批次产品质量认定最终依据, 复检费用由卖方负担, 如复检检测仍不合格, 若发生质量问题除由卖方负责组织无条件退货外, 卖方应全部负担由此造成买方损失。
7、 结算预付款
7.1结算方法: 每个月20日双方进行对账结算(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双方在月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定, 卖方开具等额有效机打发票。如卖方所供货物当月未进行结算, 可视为卖方自愿放弃结算, 买方有权不再另作结算。
7.2验收和结算依据: 卖方指定现场材料验收员毕舒倩和陈继才、 莫春春、 沈益丰(四人中其中两人)共同验收和签署物资确定单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7.3付款: 卖方先为买方垫资1300万元货款作为基础, 垫资周期从送货即日算起垫资期限最长为20个月, 垫资部分钢材货款从货到工地每满300万元次日算起, 每吨每个月加价50元作为赔偿款(该赔偿款和垫资款同期对应额度支付)。以这类推, 若买方中途支付其中部分货款, 则该部分赔偿款截至计算。垫资, 满1300万元后所供货款按7.1项结算, 次月20日左右付清上月结算款, 以次类推, 如买方未能立刻付款, 则在原单价基础上每个月每吨加50元作为赔偿款, 直至全部货款结清。
8、 违约责任
8.1卖方若逾期交货和部分逾期交货(包含因产品规格、 质量等问题造成退换货所造成逾期交货和部分逾期交货), 应从逾期之日起天天根据未交付产品总金额2‰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直至交付符合约定产品为止。若卖方逾期超出48小时, 买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供货和终止本协议, 卖方负担买方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8.2卖方承诺: 如因卖方未根据约定全方面推行协议义务而造成买方及项目遭受损失, 卖方除应根据8.1负担违约责任外, 还愿意接收买方处罚及负担买方和项目所遭受损失(包含工程返工及工期延误等在内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买方可在拟支付卖方货款中扣除对应处罚款及赔偿款, 卖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8.3如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 超出3个月以上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根据应付未付金额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8.4供货过程中, 如因为卖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原因, 买方随时可调整供货数量或终止本协议, 买方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 且已供货款买方可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方法最长时间进行支付, 买方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和由此产生利息和额外费用。
8.5双方一致同意: 每个月结算时, 应就本月发生违约责任给予书面确定, 并给予扣回或赔偿, 逾期不补。
8.6履约过程中, 如碰到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如战争、 自然灾难、 国家政策禁制), 造成协议无法推行或无法全部推行, 双方均应立刻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方法预防损害深入扩大, 在此基础上, 违约方违约责任可对应地得到减轻或免去。
9、 安全责任
卖方对其派出送货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在卸车过程中, 应接收现场管理人员统一指挥。在产品运输及装卸车过程中, 如发生安全事故, 除非买方存在过失, 不然, 责任均由卖方自行负担。
10、 环境保护要求
卖方所送物资必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不然, 将在验收时全部给予退回。
11、 其她
11.1本协议如发生争议, 买卖双方当友好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本协议单价若有变动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调价单为准。
11.3本协议壹式叁份, 买方执贰份, 卖方执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 签字后生效, 货款两清后协议自动终止。
买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企业(沪) 卖方: 镇江市顺潮金属材料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沈凯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联络电话: -256 联络电话:
传真: 传真:
协议签署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258-268号紫苑大厦四楼402室
签署日期: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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