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解除劳动协议管理制度
【篇一: 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管理要求】
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管理要求
一、 为了加强企业对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管理, 完善和规范企业
劳感人事制度, 特制订本要求。
二、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员。
三、 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类别
1、 协议期内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1) 辞职
辞职是指在协议期内, 由职员提出终止聘用关系行为。 职员辞职必需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申请, 经企业研究同意后, 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 劝退
劝退是指在协议期内, 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经双方协商, 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协议关系行为。标准上, 企业劝退职员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企业可劝退职员:
a、 患有非本职员作引发疾病或非公负伤, 不能胜任本职员
作。
b、 工作能力显著不适应本职员作需求, 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
找不到合适工作。
c、 参与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评仍不合格。
(3) 解聘
解聘是指在协议期内, 职员不合格或工作态度、 技能、 绩效等不符合企业要求, 企业决定提前终止与职员聘用关系行为。标准上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解聘职员。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企业能够解聘职员:
a、 试用期未满, 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 表现不
佳而不能确保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b、 协议期内劳动态度差, 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
c、 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 再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
。
d、 一年内记过三次。
e、 连续旷职三日或整年累计六次。
f、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 情节重大。
g、 借端聚众罢工怠工, 造谣生事, 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
序。
h、 品行不端, 行为不检, 屡诫不改
(4) 除名
除名是在协议期内, 职员违反企业相关要求或做出有损于企业行为, 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企业依据相关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协议, 并给予除名行为。企业除名职员是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职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 企业有权除名职员:
a、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b、 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或有其她严重不良行为, 对企业利益
或声誉造成损害。
c、 对企业有严重欺骗行为。
d、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 劳教、 逮捕或判刑。 e、 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 使企业蒙受损失。
(5) 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在协议期内, 职员未经企业同意而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行为。对于自动离职职员, 企业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篇二: 案例 解除劳动协议适用规章制度】
案例 | 解除劳动协议适用规章制度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风险提醒】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正当性要含有民主程序制订、 内容正当、 公告或通知条件。规章制度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条件要符正当律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适用规章制度内容不正当将面临支付赔偿金法律风险。
【案情概要】
张某于8月1日进入某汽车4s店担任销售经理负责汽车销售, 双方签署劳动协议至7月31日, 入职时企业通知张某《考评管理要求》中要求“销售人员淘汰线是指业绩指标完成率<50%”, 同时明确“淘汰是指企业将解除与职员劳动关系、 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赔偿金”, 马某在上述《考评管理要求》上签字, 该《考评管理要求》实施前已经经过企业职代会民主商讨。12月1日, 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称马某考评结果低于淘汰线, 无法胜任工作, 依据《考评管理要求》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并不给予任何赔偿。1月, 马某以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协议为由提起仲裁申请, 请求该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协议赔偿金17690元。
【解读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业绩淘汰解除劳动协议而引发经典案例。即使《考评管理要求》经过民主程序并经马某签字确定, 但规章制度中相关业绩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赔偿要求内容与《劳动协议法》第四十条要求相违反, 组成违法解除劳动协议, 所以对于马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协议赔偿金请求, 仲裁委员会给予支持。《劳动协议法》第四条要求,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 推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订、 修改或者决定相关劳动酬劳、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员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包含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该经职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员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员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员认为不合适,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经过协商给予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该将直接包含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告, 或者通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14号)第十九条要求,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要求, 经过民主程序制订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 并已向劳动者公告, 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可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正当性取决于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制订或修改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正当; 二是内容正当, 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是向劳动者公告或通知。
在实践中, 实施末位淘汰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企业制订末位淘汰制规章制度, 应该推行职员民主程序; 第二, 建立一套科学和客观公正绩效考评标准和程序; 第三, 对于绩效确实不佳职员, 假如是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 应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 经调岗或培训, 仍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才能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条要求能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方法解除劳动协议, 并依法支付对应经济赔偿金。本案中,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适用规章制度内容不正当, 应该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协议赔偿金。
【篇三: 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管理措施】
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管理措施
1.目
为了规范化处了解除劳动协议事宜, 明确处了解除劳动协议时职员和企业双方责权利, 特制订本措施。
2.适用范围
企业处理自行聘用或由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在我企业工作, 拟与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关系事项。
3.定义
解除劳动协议: 签署劳动协议(包含劳务派遣协议和本企业直接与职员签订劳动协议, 以下均简称“协议”)一方或双方在协议期内提出不再推行协议行为。它包含企业单方面对职员解除协议、 职员单方面对企业提出解除协议、 视为职员单方面对企业提出解除协议、 企业与职员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4.解除协议
4.1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企业单方面对职员解除协议:
4.1.1该职员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4.1.2该职员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
4.1.3该职员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 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4.1.4该职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5该职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要求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
4.1.6该职员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
4.1.7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经双方协商, 不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协议。
4.1.8该职员同时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本企业提出, 拒不更正。
4.1.9该职员以欺诈、 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本企业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协议而造成无效协议。
4.1.10企业依据企业破产法要求进行重整, 因经营需要对一些职员解除协议。
4.1.1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解除部分职员协议。
4.1.12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法调整, 经变更协议后, 仍需解除部分职员协议。
4.1.13其她因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4.2下列情形之一者提出解除协议属于职员单方面对企业提出解除协议:
4.2.1在企业工作未满一个月提出。
4.2.2已在企业工作满一个月以上提出。
4.2.3职员以协议约定/企业要求期日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解除协议请求。
4.2.4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职员能够解除协议其她情形。
4.3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职员单方面对企业提出解除协议:
4.3.1职员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3天以上(3天以内按旷工处理)。
4.3.2书面申请请假未获同意而职员自行离开企业3天以上。
4.3.3申请离职未获同意而职员自行离开企业3天以上。
4.3.4当月连续3天旷工。
4.3.5当月旷工累计5天。
4.4企业与职员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企业与职员协商一致解除协议情形。
5.解除协议处理程序
5.1企业单方面对职员解除协议, 用人部门应填写《离职申请/通知单》, 并推行审批程序。
5.2职员单方面对企业提出解除协议处理程序
提前30日向所属部门提交《离职申请/通知单》。具体程序: 在薪酬人事管理员处领取《离职申请/通申请离职职员填写/通知单》上列明部门或人员签字按同意解除协议日期办理交接手续离开企业
5.3职员单方面对企业提出解除协议申请企业将集中于当月25----31日进行集中审批。
6.解除协议处理规则
6.2职员单方面对企业提出解除协议
6.2.1职员在企业工作不足10天而提出, 企业不计发薪酬, 但已发生食宿费用不需职员负担。
6.2.2职员入职满10天后一个月内提出, 企业同意解除协议, 在其申请同意后二个工作日内清算工资。
6.2.3已在企业工作满一个月以上解除协议人职员资在企业发薪日收领, 企业将其工资汇到个人工资账户或发放现金给委托收款人。
6.2.4职员单方对企业提出解除协议, 企业同意, 其工资在企业发薪日发放。若企业不一样意, 职员应继续推行协议。
6.3视为职员单方面对企业提出解除协议
此情形发生时, 用人部门应给予确定, 把确定结果转告行政管理部。在发薪日该职员未能前来收领工资, 视为单方面与企业解除协议, 并视为放弃个人工资。
6.4企业与职员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协议终止
工资在企业发薪日发放。
7.企业发薪日
每个月27日为企业发薪日, 发放上个月工资。当月27日是星期天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合适考虑提前发放。
8.解除协议人员应遵守事项
8.1解除协议人员在离厂之前仍应遵守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若违反企业要求,仍然依据在协议期内职员一样进行处理。
8.2办理完解除协议手续人员应在当日离开厂区。
8.3已经解除协议人员回厂办理事项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与企业无关。
9.实施
本措施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确定: 审核: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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